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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藏格内幕交易人亏339万 与前董事长肖永明10次通话

2022-01-04 编辑:网站编辑 有804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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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显示,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股票简称“*ST藏格”,000408.SZ)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万元、600万元和7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万股,成交金额699.67万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万股,成交金额599.35万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万股,成交金额699.68万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9万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张军涛处以60万元罚款。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   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为*ST藏格前董事长肖永明,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2018年7月16日,*ST藏格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100%股权。2018年8月3日,*ST藏格发布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51%股权。   2018年9月18日,*ST藏格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出于谨慎、负责的态度,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原因包括:   1、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披露巨龙铜业荣木错拉铜矿正在办理探矿证续期及探转采的相关手续准备阶段,预计荣木错拉办理采矿权证后采矿规模1500万吨/年。根据巨龙铜业最新矿山规划和进展,其已启动矿山规模扩大,同时,荣木错拉探矿权和驱龙采矿权同属一个矿体,计划将荣木错拉和驱龙两个矿业权合并,办理完成一个新的规模更大的采矿权证,以此匹配巨龙铜业未来更大的采选规模。因此相关矿业权证的办理完毕时间将大幅推迟,从而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涉及矿山权证办理、评估等工作无法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2、根据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与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就巨龙铜业安全、用地等审批情况的沟通,巨龙铜业土地权属办理、矿业权变更审批等较复杂,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3、本次交易预计在短期内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公司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时采纳了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4、由于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当事人:张军涛,男,1969年11月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军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   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票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   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0,000元、6,000,000元和7,000,000元,共计20,000,000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00股,成交金额6,996,697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00股,成交金额5,993,462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00股,成交金额6,996,835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870.63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藏格控股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军涛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与肖某明不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与藏格控股一直有业务合作关系。肖某明不会告知其内幕消息,不能仅凭通话联系就认定肖某明告知内幕消息。(二)购买藏格控股股票原因系自己了解分析。如果从肖某明那里获知内幕信息,买入时间应在双方通讯联系当日。(三)如果有内幕消息来源,不致于造成此次交易亏损。综上,张军涛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明认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多次通讯联系,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自己分析决策购买,其申辩说明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决策依据;(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交易盈亏无关。   综上,我局对张军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军涛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