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直接融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观点认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多为银行大量持有,易导致风险集聚于银行,其实并不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面向银行、证券、企业年金、境外投资者等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客观事实。银行间债券市场并非仅有银行参与,而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机构间”市场。从成熟经济体情况看,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市场都是各国债券市场的主体。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不断成熟逐步多元化。早期,银行持债比重较高,与银行作为主要机构投资者发展较早、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优于非银行机构有很大关系。此后,我国证券、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壮大,并逐渐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资管产品的发展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带来了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和基金、证券的资管产品等,随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境外央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以及QFII和RQFII等境外投资者等也先后进入了银行间债券市场。
机构投资者的多元化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也与一国的金融结构密切相关。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与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投资者结构基本一致,判断投资者结构是否合理,不能片面强调银行持有债券的比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资产占比远高于德国和日本,但银行持有信用债的比重仅为28%,显著低于德国和日本。我国债券投资者结构不仅符合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投资人结构的基本规律,且更分散。
批判银行持有信用债,那么当前我国的信用债应该由谁持有?从历史教训来看,不应把债券直接卖给企业和个人,更不能将其视作发展直接融资的捷径。我国信用债市场发展之初曾经定位于个人,为了防止债券违约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只有极少数资质良好的大公司被允许发债,导致信用债发展缓慢;2008年,香港雷曼“迷你债券”违约,引发了较大规模、持续的个人投资者维权行动。国际上信用债大多以机构投资人为主,个人通常只通过基金、养老金等机构进行间接投资。但在我国,与金融市场发展的整体节奏相比,这些机构发展相对缓慢。
因此,完善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不能脱离当前我国的金融实际。必须认识到,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情况下,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是债券的重要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