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7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常晓慧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担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600867.SH)董事。
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3笔,合计买入股数1.24万股,合计买入金额20.58万元;卖出11笔,合计卖出股数4.20万股,合计卖出金额69.88万元。
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披露公告称,上述短线交易所收益人民币4639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通化东宝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20.34亿元,于1994年8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92亿股,持股比例29.09%。
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推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选举常晓慧女士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张文海先生、常晓慧女士为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其他董事均为连选连任。
公司于11月4日发布的《通化东宝关于原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公司近日经自查发现原董事常晓慧女士(任职期间:2020年5月7日-2020年9月10日)的配偶刘青林先生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3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24万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20万股,上述行为构成股票短线交易,上述交易属于刘青林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常晓慧女士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137号
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常晓慧,时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常晓慧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担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董事。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3笔,合计买入股数12,400股,合计买入金额205,785元;卖出11笔,合计卖出股数42,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98,78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披露公告称,上述短线交易所收益人民币4,639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