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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 完善债券市场法制

2022-04-14 编辑:网站编辑 有402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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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在信用债违约常态化、近期多例国有企业债券出人意料违约的背景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这一部署,向市场传递出明确的“建制度”“零容忍”信号。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对债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和风险防范举措,主要是针对近期信用债市场风险暴露问题,表明中央高度重视对已有信用风险的处置和新增信用风险的防范,对于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有积极作用,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零容忍”打击逃废债行为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11月末,我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15.7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除贷款外的第二大融资渠道,托管余额达25.7万亿元,今年前11个月合计发行12.7万亿元,同比增长约四成。

  在信用债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债券违约逐步常态化。有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有160余只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累计违约金额超过1600亿元。其中,国有企业、AAA评级债券的违约数量明显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信用债违约中,多个地方大型国企的违约出人意料。10月23日,辽宁国资控股的华晨集团10亿元私募公司债到期违约;11月10日,信用评级AAA的永煤控股债券“20永煤SCP003”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此后,紫光集团、永泰能源等多例信用债发生违约。这些债券的违约给债券市场带来一定震动,也引发投资者广泛关注。

  11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研究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会议指出,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

  上述金融委会议指出的“行为性”因素引发市场关注。有市场人士表示,部分大型国企无视法律法规,与中介机构共谋,甚至恶意转移资产让企业无序违约和破产重整,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赖以存续的法治基础。上述金融委会议也明确提出,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被认为剑指近期国企债券违约事件,是监管出手整治“逃废债”行为的明确信号。天风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认为,近期永煤违约事件的冲击余波未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完善债券市场法制,表明高层对此高度关注,最终情况预计好于预期。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债券市场已经开始了自上而下的反思与补救。一是监管层展开了雷厉风行的调查与整改。此前在金融委重磅发声的同时,涉嫌逃废债的主体均受到监管调查,相关事件暴露的评级虚高问题也受到管理层关注。二是相关发行人进行了大量补救措施。金融机构对风控进行了加强,对入库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了普遍摸排。通过各方经验教训总结,或许国企违约事件将成为债市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节点。

  债市法制建设将不断完善

  对于债市而言,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良好法治的供给和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市场人士认为,打破刚兑是金融市场日渐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治环境和公司治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金公司研究员雷文斓表示,自2018年以来,信用债违约有所增多,出现了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此前违约事件和违约后处置均较少,相关法律实践有较多未明确的地方,使得违约诉讼和破产诉讼等违约后处置实操中存在较多困难。

  从实践看,近年来,债券市场各项制度建设步伐加快,相关法制建设和违约处置机制不断完善。人民银行等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于今年7月出台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这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表示,《纪要》首次以司法文件形式对三类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违约、侵权和破产三类案件作出统一部署,明晰人民法院裁判思路,为债券投资者提供系统性的司法救济途径,可谓我国债券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创举。

  尽管《纪要》的发布对于债券市场法制建设意义重大,不过,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债券市场法律体系仍然需要完善。他认为,《纪要》能解决暂时的、比较着急也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基础性、长远的法律问题。从长远角度看,还是要完善债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议起草一部统一的债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