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103号)显示,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1.2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涉足港口物流与贸易、高效农业、清洁新能源、海洋工程等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前身为大丰市大丰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27日,注册资本50亿元。该公司为江苏盐城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