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同时完善了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等相关要求。为保持制度一致性,《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去年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征求意见稿》也同步删除了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秉持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