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海南允许非居民参与地方交易场所交易结算
海南自贸港交易场所的设立及制度创新,深受各界关注。1月7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定》(下称《试行规定》)已正式印发。
“国家允许在海南设立交易场所,非居民可以参与,包括境外企业和个人,可以在海南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和结算,这都是《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开放政策。”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陈阳此前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说。
2020年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支持海南在优化升级现有交易场所的前提下,推进产权交易场所建设,研究允许非居民按照规定参与交易和进行资金结算。
《总体方案》提出,率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金融业扩大开放政策,支持建设国际能源、航运、产权、股权等交易场所。目前,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和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要素市场已正式运营。
《试行规定》中明确,非居民是指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是指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定义的中国居民。
《试行规定》还明确了非居民参与交易的品种范围,列示了各参与者的条件与权责,规定了非居民参与交易的基本规则及监督管理要求,从整体上规范了非居民参与特定品种交易的行为,为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据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介绍,当前,推出非居民参与地方交易场所和进行资金结算的相关制度在国内尚属首例。下一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力争蹚出一条经验可复制、模式可推广的海南交易场所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