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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向纵深迈进

2023-11-21 编辑:网站编辑 有450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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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实推进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落实落地”是今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的中心思想之一。在我国资本市场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关键之年,这一中心思想意味着资本市场既要在制度上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经验,又要在实践中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

  业内人士表示,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落地行稳,拓宽企业直接融资的“闸门”,并吸引红筹企业回归。由此,资本市场的枢纽功能有望得到强化,增强金融供给与实体融资需求之间的适配性。

  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

  2020年10月,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关工作情况时表示,经过科创板、创业板两个板块的试点,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条件逐步具备。截至2020年年底,科创板上市公司已超过200家,IPO融资额突破2900亿元,总市值接近3.3万亿元。行业高度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和生物医药行业占比约55%,产业集聚效应凸显。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下已有74家IPO、131家再融资、6家重大资产重组注册生效,63家公司成功上市,成长性、创新性特点突出。

  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证监会在系统工作会议中明确,要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做好注册制试点总结评估和改进优化,加快推进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工作,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就是将股票发行上市完全交由市场决定,监管部门将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在维持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和市场运行的合理性;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就是要借鉴他山之石,完善现有制度不健全之处,完成市场彻底性的改革,保证注册制下的市场安全稳健运行;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就是要依循中国实际国情和中国经济特点,按照“十四五”规划,借由注册制的全面推行构建一个更加高质、有效、绿色的金融体系,并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动能。

  退市新规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

  “注册制改革全覆盖需要对市场和监管生态进行整体重塑,关键点在于两大外部条件和三大内部支柱。”田轩进一步表示,两大外部条件分别是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和投资者保护环境,三大内部支柱则包括事前公平的准入制度、事中完善的信披制度、事后严格的退市制度。退市制度建设方面,应该要丰富相关退市指标,完善配套机制,落实强制退市政策,畅通后续通道。通过多维度、循序渐进式的制度改革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注册制股票市场。

  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退市新规并实施。“统筹抓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和退市改革方案落地见效,严格退市监管,拓展重整、重组、主动退市等多元退出渠道”在今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上被提及。

  到2月2日,史上最严退市新规运行已满月,这一个月中,4家上市公司走到了退市的边缘。其中,*ST航通选择了主动退市,*ST金钰进入退市整理期,*ST天夏、*ST长城触发“一元退市”标准已停牌,多元化退出渠道畅通成效逐渐显现。

  同济大学国家创新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石建勋对此表示,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最关键的环节在于“一进一出”的有效实施,需要资本市场有“优者进、劣者出”的功能,因此无论是新股发行制度还是退市制度都应该是高效的,否则资本市场难以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新一轮的退市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完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市场生态的重要路径。

  加强开放条件下监管能力建设

  注册制对新股发行条件的逐渐放宽,使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向成熟资本市场靠拢。科创板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同时,使得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回归的障碍被扫除,稳步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进一步提升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活力。

  2020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随着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升,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底,证监会已与65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于2007年签署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

  对外开放稳步扩大对资本市场跨境监管的要求也在逐步提升,因此,今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中强调“积极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同时,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实际上是为今后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打下基础,体现的是中国证监会对于打击财务造假行为、防范化解跨境资本市场风险、维护各国投资者权益的决心,也是对外开放、共同发展的诚意。

  “在国内资本市场日趋国际化,同时,国内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频繁在外投资的大背景下,境外上市的公司如果在国内发行CDR、投资者在境外投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在国内市场从事投行等中介服务乃至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的公司在境外涉入违法行为,都会涉及到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及国际协作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吸引力不断增强,监管手段和司法程序需要与之相适应。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