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乃经营基石,声誉是立身之本。在新形势、新变化之下,银行保险机构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声誉管理形势。为提高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12月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声誉风险是指利益相关方,包括顾客、债权人和交易对手等提出负面评价而对银行的经营能力、发展客户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经验,行业机构也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探索总结出许多有益做法。此次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办法》,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据了解,《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近几年声誉风险的问题愈发突出。究其背后原因,一方面,随着风险防范的加强,银行业存量风险逐渐暴露;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在业务尤其是零售业务拓展过程中,没有做好相应的消费者保护,导致舆论对其有所诟病。“在这种环境下,声誉风险问题就愈发突出了,这对银行稳健经营甚至社会稳定都有影响,所以监管部门从规则制度层面对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办法》体现出的特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前瞻性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匹配性原则”要求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与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外部环境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全覆盖原则”明确机构各层级、各条线都应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体系。“有效性原则”指出声誉风险管理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制度设计、机制构建和组织落实都应围绕这一标准来展开。四项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统领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既通用于不同类型机构,同时也为各家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有效声誉风险管理留出空间,体现了务实为本、解决问题、面向未来的监管理念。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此外,《办法》还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落细,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强调各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的七环节闭环管理工作,同时应开展着眼长远的七方面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去年,厦门国际银行发生新入职员工“敬酒事件”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在第一时间表示,涉事银行要作为声誉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刀刃向内,严字当头,对于此类有损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出重拳”“下狠手”“零容忍”,按照党纪国法和银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对相应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理。
在采访中,中小银行的声誉风险管理也被反复提及。去年,发生了个别农商行和城商行因为谣言引发集中取款事件,其背后的声誉风险管理不够完善的问题引发市场关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对中小银行而言,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都很重要,同时也要加强防范,主动澄清和抵制各类谣言。
对此,曾刚也认为,不少中小银行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不够规范,通过监管把声誉管理流程标准化,把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起来,对银行业应对突发声誉风险有重要意义。“过去,一些银行在这方面的流程不清晰,每个环节没有相应负责人,在突发事件面前经常错失声誉风险管理的最好时机。《办法》给予金融机构声誉风险全流程管理指引,能够更好帮助没有经验的金融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此外,《办法》提出了常态化建设要求,并从监管处罚的角度提高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可谓多管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