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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加快公司法刑法修改 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

2020-05-25 编辑:网站编辑 有444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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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信息决定着资本流动、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必须加大力度打击信息披露造假,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他建议,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刘新华认为,证券法已经落地施行,对公司法、刑法进行联动修改,有利于统筹处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之间的共性、相关性问题,确保法律的协调统一。

  他建议,修改公司法可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公众公司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完善公司股份减持、质押及担保等股份转让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分立及清算制度;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公积金管理,以及公司审计等财务会计制度。

  在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方面,刘新华建议,应当确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控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不得滥用控制权;同时,应禁止上市公司董监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控人指使董监高从事背信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方面,刘新华建议修订公司法中关于“同股同权”的相关条款,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决议后,公司可以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同时,他建议丰富类别股制度,明确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特别股,并维护类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公平。

  刘新华还建议加快推动刑法修订。他认为,应考虑拓展刑法规制范围,增强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扩展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

  刘新华表示,欺诈发行犯罪影响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但与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的规定相比,欺诈发行犯罪的刑期明显偏低,与该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一致。从境外立法经验看,各个国家及地区都对欺诈发行严厉追究刑责。我国市场一些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如上市公司康得新连续4年业绩造假,对这类案件应当完善法制供给,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明确,对信息披露造假的公司实行“双罚制”,就此,刘新华认为,信息披露造假行为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逻辑一致,建议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控股股东、实控人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往往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了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新证券法已经规定了该类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也亟需修订将此类行为纳入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