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也不会有人知道,谁在一代又一代精心培育,剪枝培土、浇水施肥……”
这首名叫《鲜花》的小诗,创作于中国民法典草案诞生的前夜,它的作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用培育一朵娇嫩的鲜花来比喻法律人历经数年、编纂民法典草案所付出的心血。
5月25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从启动编纂到即将形成统一民法典,历时5年,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迎来历史性时刻。
那么,民法典的“出世”将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哪些条款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针对这些热点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孙宪忠代表,以及其他几位法学专家和法律从业者,以期从经济金融角度来透视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法律遵循。”孙宪忠告诉记者,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
记者了解到,此前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通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此后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公司法等多部民商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指导思想上、具体制度上都与民法通则相脱离。“民法典的编纂,使这个问题得到了比较完满的解决。”孙宪忠表示。
“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中,民法典进一步厘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认为,按照民法典的精神,政府应当尊重私权,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当以是否触及公序良俗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这就为创业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衍新在受访时表示,民法典是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它通过确立市场基本规则并不断完善、精确,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这种形式理性的法律规则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促进其发展,可以说,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一直是我们几代人一直以来的夙愿,民法注重私法自治,尊重公民的意思自由,倡导诚实守信,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诚信。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帅龙认为。
那么,民法典草案的哪些条款与金融业密切相关呢?
“在民法典草案中,虽然直接规范金融行业的法条不多,但物权编、合同编中的很多法条都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苏衍新表示,金融行业向来与担保制度“不可分割”,此次民法典草案在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权衡方面的一些新变化值得关注。此外,民法典草案融合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单行法律,对于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民法典总则第一章里面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金融主体需要注意的。”孙宪忠强调,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在内的一些民法上的基本原则,虽然是一些抽象性的上位的立法原则,但它集中体现了立法思想,包括金融主体在内的一切民商事主体要予以遵循。
此外,孙宪忠认为,民法典中最可能会对金融主体发挥作用的规范在于三个方面的规范:组织体规范、行为规范、权利规范。以权利规范为例,金融企业有财产的所有权,发放贷款形成担保物权、订立合同产生债权、参与成立公司享有股权等等。
“民法典对于金融业来说是个基本法,金融业还有自己的特别法。基本法和特别法是什么关系呢?首先,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违背基本法;其次,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基本法。”孙宪忠强调。
谈及民法典草案的亮点,受访者都不约而同地用“很多”来形容。
“因为我长期从事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所以我认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一大亮点。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这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表示。
苏衍新表示,“作为一名律师,我欣喜地看到,针对实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有了必要的制度跟进与完善。民法典草案亮点可以说很多,从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到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一些重要法律条款的修订……一个比较明显的感受就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了。”
尹飞认为,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类型的出现,将为未来金融机构推动“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抓手,也为金融机构解决长期居住需求以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