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个月后,融资租赁监管规则正式落地。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完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分析人士看来,该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大量空壳公司将面临市场清退。
01
过渡期安排调整为“不超过三年”
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
在业务“红线”方面,《办法》列出了融资租赁公司5项禁止经营业务,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包括: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在杠杆倍数方面,《办法》与今年年初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在此前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融资租赁公司的过渡期安排变化较大,由此前的“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中设置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02
大量“失联”、“空壳”公司将被清理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虽然数量众多,但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只是“空壳”企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其次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看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大量壳公司将要被市场清退,有利于净化融资租赁行业。另外,《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禁止通过P2P网贷、私募基金融资,可以较好的控制融资租赁风险,杜绝利用融资租赁牌照非法集资,损害投资人利益,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03
设置七项监管指标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办法》明确了七项监管指标: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对于设置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的考虑,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银保监会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嘉宁认为,此前融资租赁业务的门槛较低,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经营过程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风险,影响到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办法》的推出,显示了监管层对于行业稳健发展的重视,对于规范业务流程、降低行业风险、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