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3年后,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受贿案尘埃落定。因受贿1862万余元,项俊波一审获刑11年。
6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受贿案,对被告人项俊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项俊波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项俊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从披露信息来看,项俊波的受贿历史主要涉及三个任职期间。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项俊波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贷款业务办理、资质审批、安排工作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62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项俊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项俊波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4月9日,中纪委通报称,中国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9月23日,项俊波被开除党籍公职。
当天原保监会召开的党委扩大会议指出,项俊波的严重违纪行为,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影响极其恶劣,教训十分深刻。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要把项俊波严重违纪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全面加强警示教育,坚决惩治腐败,对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绝不姑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从项俊波案件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时刻警醒,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把选人用人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全面重塑保险监管,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公开资料显示,项俊波1957年1月出生,重庆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员。于1996年进入审计署工作,期间从审计管理司副司长升至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上海总部主任、党委书记等职;2007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改制后)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2011年10月起,出任原保监会主席、党委书记;2017年4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