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正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久之后有望成为现实。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修订民间借贷司法条款的态度,是值得全国人民称道的;有了最高院这个明确的态度,相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一定会得到及时调整,也一定会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更加与现实经济运行实际相吻合、相协调,更加起到有效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司法作用。总之,这将是我国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非常值得全国民众期待。
细细想来,有人提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过高,并非出于个人目的,而是真切反映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中的现实问题,也是敏感问题与痛点问题,同时更是不得不解决的迫切金融问题。因为民间借贷司法条款涉及的范围广,全国每年参与民间借贷经济主体或个人高达上亿人(次),借贷资金总额过万亿元。据2013年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银行与家庭金融行为》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间借贷参与率高,有33.5%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总额达8.6万亿元,近五、六年虽经治理,尤其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之后,加上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力度加大,民间借贷规模可能有所缩减,但就全国而言,民间借贷是仅次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第二大金融体系,几乎渗透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见,如果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标准不掌握好,必然会对全国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及民众生活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由此,确定一个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迫在眉睫。
至于为何要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理由其实相当充足,从现实看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首先,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时俱进的需要。现行民间借贷利率设定的24%司法上限,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依据的是不超过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4倍,当时银行普遍基准利率在6%左右,从这个利率水平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上限基本适合当时金融生活的实际。而且当时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处于比较繁荣时期,社会资金需要旺盛,整个信贷利率与存款利率都处于上行通道。而目前银行业躺着赚钱的时代结束,存贷利差进一步收窄,利润水平降为个位数,尤其是央行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上灵活调整货币政策结构,目前社会资金相对宽裕,存贷款利率也处于下行通道,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比2015年至少下降了20%至30%,如果还继续维持24%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显得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格格不入。因为目前全球经济形势总体疲软,加上疫情肆虐全球,全球不少国家为寻自保,出台了大量刺激经济计划,各国央行也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整个全球货币流动性充裕,资金利率走低。单就我国目前来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实体企业经营普遍艰难,盈利能力低,民间投资渠道受阻,投资获利能力下降;且央行三次降准净释放了17400亿元货币,利率水平走低,如果还维持20%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无疑是对实体企业和民众财富的无情掠夺,会更加令中国经济雪上加霜,弄不好会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复苏的巨大障碍,或有可能成为压垮中国经济的最后一根稻草。
其次,进一步引导社会金融活动转向普惠的需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证明,金融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推行普惠金融服务,在于用普惠金融服务方式来唤醒或激活更多的实体企业和民众的金融消费需求,而我国目前金融服务实际是资金供给和资金价格存在“又轨制”格局:既国有银行机构供应的资金利率低但条件苛刻、一般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的中小微实体企业和民众难以获得资金,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条件宽松但借贷成本畸高、让很多人无力承担高利盘剥,或因此而陷入高利贷漩涡出现倾家荡产的局面。而且,正是由于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这种贷款利率的巨大差距,才为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员进行利益寻租提供了土壤,导致了国家金融领域的腐败问题;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利率畸高,才将很多的社会资金吸引到民间借贷领域,甚至有部分银行信贷资金变道流入民间借贷领域,时有银行员工也参与到民间非法高利借贷之中,通过银行资金与民间借贷资金之间的巨大利差而赚取“黑金”。只有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到与银行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上限基本接近或相等的水平,才能确保正规银行机构不会动歪点子,踏实践行普惠金融社会责任,也才会真正遏制银行领域的腐败行为或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违法行为。同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了,才能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使民间借贷不致演变成贪婪成性的高利贷之虎,让更多无法从银行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实体企业或民众,可从民间借贷中获得所需资金,也不致参与民间借贷而无力偿还利息,从而加速更多实体企业的发展,为中国经济消除疫期带来的“后遗症”提供充足的金融动能,也让民间借贷成为受全体中国民众喜爱的“金融服务”。
再次,进一步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高利贷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长期被禁止,或者受到打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各行各业对资金需求剧增,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不可否认的是它在解决企业或个人临时性资金不足、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尤其是民间非法高利贷的复活,过高利率导致的超高的利息支出诱发了大量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过高借贷利率加重了借贷人的财务负担,不少因为无法承受高利息支出的借贷企业(人)采取躲债、赖债等手段,非常不利于引导人们形成正确借贷信用观念,一些心怀不良的借贷人抱着“你想我的利,我就想你的本”,钱借到之后就变成了“肉包子打狗”,让放贷人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放贷人收不回借款就会采取各种非正常催债手段,恐吓、绑架等涉黑暴力催债手段便不断上演,将不少人借贷人逼得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酿造了大量社会刑事案件,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也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显然,将现行2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调整到借贷双方都不会因为利率过高而受到伤害的科学合理水平,可有效消除借贷双方矛盾,化解很多不必要的借贷纠纷,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最后,不断将民间借贷引向健康发展轨道的需要。由于我国个人放贷条例一直没有获得政府监管当局的批准,所有民间借贷活动基本处于一种“地下状态”,全国到底有多大规模,有多少人参与,官方也缺乏一个准确的数据,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各种数据大都只是一种估计或推测。由此,要准确掌握我国民间借贷真实情况,必须将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调低,以便推动民间借贷活动信息透明度提高,让民间借贷活动能够堂而皇之地由地下转入地上,成为能见“阳光”的金融活动,且必须及时出台个人借贷法规将民间借贷活动予以规范和保护,推动我国民间借贷真正由“后台”步入到“前台”,为接受监管机构的正规监管创造条件,消除目前野蛮无序发展状态。而且,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有利于遏制大量社会资金倾注民间借贷领域,使我国民间借贷保持与社会经济活动需求相适应的规模,避免更多的人将民间借贷当头牟利与牟生的工具。尤其,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于遏制民间借贷的非法高利性,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规定是,禁止高利贷和“砍头息”,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而24%的保护上限相对目前我国实体企业百分之几的利润率以及全社会整体投资收益率不到百分之十来说,依然具有浓厚的暴利性。只有及时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才能遏制民间借贷的非法牟利企图和“血腥”掠夺的本性,有效地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引向善良的方向或轨道,让其真正成为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总之,我国目前社会经济金融现实,都迫切需要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而且越快越好、越早越好,再也不能犹豫不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