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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管制 有哪些认知偏误?

2020-08-05 编辑:网站编辑 有502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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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应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管制加强趋势引起了广泛争议,但是各方面就民间借贷的解读仍有不少认知偏误。相关认知的偏误对于政策制定会带来一定误导,需要予以纠偏。

  一是民间借贷是否必然意味着高息?民间借贷中既有引起广泛争议的高息民间借贷,也有一些利率非常低廉甚至是零利率的民间借贷。后者多是亲友间的借贷,亲友间的借贷利率之所以低,有利他心的影响,也有还款保障方面较强社会资本约束的原因。这些年的很多农村金融创新等也是基于利他心和社会资本约束创造有效的资金互助模式。

  沃顿商学院教授Franklin Allen曾区分了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和毁灭性的民间借贷,并认为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在推动我国小微企业成长和创新方面发挥了比银行体系更为突出的价值,而毁灭性的民间借贷则对小微企业成长和创新带来长远伤害。其认为真正具有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应当是低息的、服务生产经营的。也正是基于差异化的民间借贷对于微观企业不同影响的认识以及引导具有建设性价值的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限制有其合理性。

  二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管制是否无法有效落地?有观点认为,从司法保护角度来看的话,利率上限的触发条件是产生纠纷且纠纷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是私下解决,严格的管制可能会推动民间借贷放贷人更多依靠非司法的手段解决纠纷。而且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具有很强的隐藏性,利率管制可能会推动放贷人在息费更加不透明、贷后管理方式更加灰色化方面做文章,真实利率更难去监控了。

  但是上述问题的存在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能够以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民间借贷进行全流程监控,同时给予借款人创造低成本举证和超额利息追还机制,则有望打破民间借贷利率管不住的难题。2013年以来,各地试点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一个积极的尝试,但如果要使得借贷双方更多依托登记平台进行借贷撮合,需要更多赋能。

  三是利率上限管制是否必然会减少民间借贷供给?如果民间借贷是完全市场竞争的市场结构,那么可能会存在这个问题。政府的价格管制只会让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减少,从而使得各种看不到的影子价格不断抬升,不但无法解决普惠金融的融资成本问题,反而加大融资可获得性问题的解决难度。与此同时,带来最大破坏性的民间借贷形式——地下金融可能死灰复燃,管住了合法化的民间借贷利率却带来了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问题在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并非是一个完全市场竞争的市场,而具有区域市场分割性,放贷者一定程度上具有垄断力。在垄断性市场结构下,价格上限管制可能增加民间借贷市场供给而非降低,尤其是考虑到司法层面上对于符合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部分予以更强有效的保护、对于过高利率放贷的民间借贷予以打击时。过去僵化的24%、36%的固定司法红线由于无法考虑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实际情况,可能在市场整体资金成本畸高之时导致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减少;本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市场利率挂钩,具有市场灵活性以及相当的进步性,有望解决上述问题。合理的利率上限设计可以防止对于民间借贷供给的冲击,一方面是需要找好民间借贷基准利率的锚(正规金融利率锚的LPR并不一定合适);另一方面是需要确定合适的倍数管制方法(倍数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可调整的)。

  要推动民间借贷更具有建设性,一方面应当进行诸如利率上限管制等适当、必要的人为管制;另一方面则是应当进行积极赋能,包括技术赋能以及监管赋能,创造民间借贷正规化的条件。如果能够有效地多渠道增加针对次级客群的资金供给,同时以技术手段降低服务成本、控制信用风控,民间借贷利率的持续下行必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文章刊登于《中国银行保险报》2020年8月3日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