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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新利率上限 须注意几个细节?

2020-08-21 编辑:网站编辑 有767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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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院新闻发布会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各类机构的Boss、高管纷纷留言询问细节,今天飒姐补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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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利率上限,从啥时候开始变?

  飒姐可以冷酷无情地告诉您:99%的司法解释都是溯及既往的,除了去年高利放贷入刑的司法解释破天荒给自己定了个生效日期。

  因此,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应该也会遵从基本原则,那就是“溯及既往”,即该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则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是说,本规定确定的“基本计算规则”也“作用于”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

  P2P网贷之民事诉讼,还有胜诉希望吗?

  根据新规定第五条,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不是你想撤诉就撤诉),并且法院民庭有义务将案件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检察院作刑事处理。

  因此,网贷民间借贷纠纷是否有胜诉希望,并不单纯看证据、看双方合意,而是看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if yes,则民事诉讼基本不会胜诉;若网贷不涉嫌犯罪,则民事诉讼有胜诉可能性。鉴于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超高概率,可以判断未来涉网贷民事诉讼堪比蜀道。

  对于之前受理的“在办案件”,根据新规定,若遭遇涉刑情形,会被直接中止,而不是像之前地方基层法院个别还在抢时间审理,如今统一了尺度,就是坚决中止。

  不合规的助贷,面临合同无效的后果?

  助贷机构一直关心自己的法律处境。鉴于助贷的类型较多,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因此有必要指出问题。

  银行等金融机构“给授信模式”,所谓助贷机构利用SPV公司或与体外某企业从银行拿到授信,再把钱通过助贷的方式“转贷”给他人,这样的转贷合同直接宣告无效。

  若无SPV公司,助贷机构只是负责信息中介服务,则没有太大法律风险。但助贷机构是否为银行做了“还款承诺”会成为法律瑕疵,飒姐认为不影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但会招致监管机关的惩戒乃至取缔。

  助贷机构拿自己的资金放贷,也是不可行的。从民法典合同相关法律角度,非持牌机构向社会不特定人放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从刑法典和司法解释角度,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如今判断“高利贷与否”的标准是年化15.4%。

  写在最后

  飒姐的朋友们对于利率上限问题讨论也很多,从经济学角度,从社会管理角度,甚至从控制犯罪率角度,各有各的道理,但飒姐还是有点心疼剩下的几个头部网贷平台,民事官司打不成,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堪忧,法催立案更难,似乎已经猜中了结局。

  我们都是历史的产物,走到这一步也是各种因素的偶合,很难单纯怪谁。作为这段民间金融突起的见证人,我只有道一声:珍重,朋友们,后会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