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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将激活诸多金融利好

2020-08-21 编辑:网站编辑 有855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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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后,能促使民间借贷回归到双方都接受的利率价格水平上,无论是借款方还是贷款上,都能有效淡化暴利概念,能使民间借贷活动回到“心平气和”状态,减少或遏制因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带来的社会金融危害,使民间借贷活动步入到健康发展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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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比如具体而言,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此次最高法院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有相当的民意基础,是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的调整决定,可以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应该感谢最高法院与时俱进的法治精神,因为这是最高法院坚持正确社会问题导向的务实精神及力排众议的结果。众所周知,之前当最高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正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时,众所纷纭莫衷一是,赞成与反对之声相互交替,对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观点交锋十分激烈;尽管如此,最高法院还是不为所困,依然坚持自己对社会经济金融现状的正确判断,果断调低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可以肯定地说,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予以调低,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呼唤,是顺应民心的务实之举,是我国司法改革围绕我国现实金融生活实际以及考虑借贷双方切身利益的结果。可以说,这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的惠民法律制度,此举深受全国人民拥护,全国人民一定会为之欢呼雀跃!

  此次,最高法院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会激发诸多社会金融利好。

  首先,它将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与时俱进,促使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走向更为科学合理的区间,使借贷双方都能公平接受。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实际贷款利率在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已经下降了很多;尤其是社会各环节资金相当充裕,整个社会资金实际利率水平也已经下行。尤其是目前我国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盈利能力较低,不少参与到民间借贷的中小微企业原本盈利率只有百分之几,如果民间借贷高利率现状不改观,会导致我国实体企业经营成本负担过重;在遭受疫情影响之后,更加难以渡过当前融资困难局面,有可能成为压垮实体经济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民间借贷利率与原来的24%或36%比起大大降低,必然会降低所有参与民间借贷个人或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大减轻全民借贷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活动的金融有效补充作用。

  而且,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后,能促使民间借贷回归到双方都接受的利率价格水平上,无论是借款方还是贷款上,都能有效淡化暴利概念,能使民间借贷活动回到“心平气和”状态,减少或遏制因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带来的社会金融危害,使民间借贷活动步入到健康发展轨道上。

  其次,它会促使社会资金更多地流向实体经济,推动我国普惠金融活动的实施。由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利率差距缩小,它一方面可能会促使银行金融机构端正经营思想,不会在资金流向上使歪点子,遏制金融领域的腐败行为,不再让银行信贷资金流向高利贷领域,这样可让银行信贷资金大量配置到普惠金融领域,使中小微实体企业能够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解决全社会有效金融需求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即便是银行信贷资金受到规模或信贷能力限制,形成部分资金缺口,无法满足所有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但这些中小微企业可转向到民间借贷领域,也更能促使民间借贷的活跃,且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会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民间借贷的贪婪性,为社会提供真正的金融动能,成为企业和民众乐于接受和积极参与的金融活动。最为重要的是,民间借贷利率是社会资金利率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在客观上有利促进全社资金价格的降低,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社会环境下,更容易减少民间借贷对实体企业的更多“剥夺”,有利于实体企业恢复生机,也有利于为全民办金融热潮降温,促使实体企业的老板们回归实业本位,振兴我国的实体经济,为中国经济发展蓄积动能。

  再次,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消除民间借贷中的不法行为,促进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可促使借贷双方保持讲信用、守法的借贷心理,可有效消除借贷双方的矛盾,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借贷纠纷,主要是不会因为借贷利率过高导致经营成败而滋生赖债心理,在客观上能够使借贷双方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中都保持高度理性的态度,既能消除放贷者“一夜暴富”冲动的高利贷行为,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平滑借款人因为利率过度而产生的种种不满心理情绪。同时,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可让更多的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转入地上,由后台走入前台,使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都能在“阳光”下进行,就是不再像原来那样因为怕放贷利率过高而躲躲闪闪,避免使更多的民间借贷活动陷入灰色地。而且,由于一切都在公开阳光环境下操作,可消除收贷过程中的野蛮与血腥暴力活动,一切违法高利放贷和违法催贷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使民间借贷行为实现不断自我净化,不断沿着法律既定的轨道运行与发展,最后将民间借贷彻底改造成我国一支积极、健康向上的金融力量,最终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金融活动。

  最后,民间借贷利率参照央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使得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时刻与社会资金需求状态相一致,有利于随时矫正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问题。由于央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按月公布,这样这可使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合理的变动状态,不脱离社会资金供需实际,充分反映民间借贷利率的金融灵活性,有效反映民间借贷利率的实际生存现状,也打破了过去民间借贷利率长期不变、难以真实反映社会资金供需关系和资金价格实际变化水平的现状,有利于让民间借贷利率很好地与现实社会金融生活相一致、相吻合,也会有效消除民间借贷留下诸多的金融“后遗症”。同时,按月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都是利好,既不会让放款人因为利率过低而承担较大的借贷风险,也不会让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使借款人加重借款负担,使民间借贷利率始终处于“公平、公正”局面,不存在双方谁吃亏的问题,这对民间借贷整体的繁荣与活跃无疑将带来重大利好。

  总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一项重大的金融法制改革,它对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对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对促进中国普惠金融社会新格局的实现等方面都将奠定坚定的法治基石,相信中国的民间借贷活动从此之后将步入更和谐、更有理性和更有温度的金融文明法治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