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作为中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条例,将对我国创业创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立法宗旨: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按照本条例破产清算或和解。
诚然,深圳经济特区活跃着大量创业者,他们代表新的技术或生产关系,在创业初期以一己之力“摸着石头过河”,往往出现抵押房屋、腾挪信用卡等筹措资金的情况,一着不慎就容易导致全家陷入经济困顿的局面。但是,从本意而言,这些创业者是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有生力量”,社会对其不能按照“成王败寇”的标准进行单一评价,要通过制度层面对创业创新者进行扶植,而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弥补了这一空白。
受理审查:中院管辖,财产申报
个人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下放到基层法院。这意味着对于个人破产案件,法院系统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于案件数量和质量也许将有相应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申请,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为防止债务人钻法律漏洞,本条例设有债务人申报义务环节,总结一下,需申报的财产类型主要包括:
(一)现金类资产:工资、劳务所得、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公积金;
(二)投资类资产:公司股权(含代持);
(三) 财产性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
(四)不动产:房屋、土地使用权;
(五)动产:车辆、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六)贵重物品:文玩字画、个人收藏品等;
(七)继承、赠与等财产权益;
(八)可期待、可主张的财产权益;
(九)海外取得的合法资产;
(十)其他有处置价值的资产,例如比特币等。
从财产申报的种类来看,已经涵盖了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基本与国际上的通行标准相吻合。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发展迅猛,在深圳的区块链技术相关创业者众多,这类创业者的突出特点是公司主体多为海外公司,且拥有合法的海外资产,一旦创业者在中国负债需要进行个人破产,就得将其海外资产进行如实申报,否则可能会导致个别人钻法律空子。同时,作者提醒诸位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若虚假申报、隐瞒资产,将面临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严惩,请勿以身试法。
重整与和解:重整听证,债权和解
与企业破产制度类似,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条例也规定了“重整”环节。申请重整有两个渠道:一是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债务人在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基本一致。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债务人,已通知债权人等进行听证调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合法、可行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请注意,在重整期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债权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该财产为重整所必需的,该担保权暂停行使。因此,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参与讨论重组计划时应当特别注意自身权利的限制,防止错失优质资产。另一方面,债权人为了完成重组,其工作重点也是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只有他们同意重整计划,债务人才能免于破产。
人民法院处理个人破产案件,不反对债务人与债权人委托和解、自行和解等。但是,依照司法实践经验,债权人群体的诉求往往不稳定,为了固定和解的效果,本条例特意增加了“禁止反言”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达成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清偿协议,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债权债务安排不低于该协议约定的,视为该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可以预见,在条例生效后,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时,如果能够拿出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协议,将加快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写在最后
我国第一个个人破产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深圳特区再次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早在2018年最高法院就曾经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各地也有相应的萌芽,但深圳特区本次的创举可以说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年人创新创业的热情不断,出现了一批创业公司成长为业内“独角兽”的成功案例。但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中国创业者笑称自己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一群人,创业试错的成本极高。一旦创业失败,尤其是服务个人(C端客户)的创业项目,还将面临被集体诉讼维权的尴尬境地,现在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版正式出台,将极大鼓舞青年人的创业热情,为正在改变世界的人提供助力。个人破产制度,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本文首发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