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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产业链,各方主体担何责?

2020-08-28 编辑:网站编辑 有564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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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因“假评价”上当受骗的经历想必并不陌生,当欲购商品销量惊人、好评如潮,而到货商品却大失所望,与好评明显不符,或者收到“好评返现”的小卡片,那么你可能遇到了商家刷单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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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刷单炒信的前世今生

  “刷单炒信”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伪造资金往来、物流记录等刷单方式,人为干预商品销量、好评率,炒作店铺信誉,从而影响商品或店铺检索排名的行为。

  根据目的不同,“刷单炒信”分为“正向刷单炒信”与“反向刷单炒信”,前者即商家在不引起电商平台监管的前提下,给自己刷销量刷好评,以提升自己的信誉;后者以损害竞争对手信誉为目的,或者通过给竞争对手刷“恶评”,或者通过恶意刷单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引起电商平台的监管注意,误认为是竞争对手刷单炒信,而对其作出信用降级、搜索降级等处罚。

  “刷单炒信”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生相伴、不断演进。曾有学者将刷单炒信的发展历程总结为五代:卖家自己注册账户与自己进行虚假交易、借助电脑软件虚假交易、两方卖家互相刷单、多方卖家组群互相刷单、在第三方刷单平台进行。

  近年来,在与电商平台监测技术多轮“斗智斗勇”中,刷单历经多次“技术迭代”。

  电商平台发展初期,商家采用散户刷单方式,委托亲朋好友、员工下单,商家不发货私下转账,但显著特征是相同IP地址出现频率高,电商平台随即加入对IP地址异常的监测,刷单由“散户刷单”向“集团刷单”转变,商家借助第三方社交软件例如YY、QQ,或者委托刷单平台通过自建网站、App组织全国各地刷手刷单;

  伴随电商平台加大对快递物流监控,刷单平台开始与“空包网”加强紧密合作,电商平台随即增加快递重量监测,刷单平台与空包网便在空快递盒内加入小礼品、砖头等大致重量的物品以“接招”;

  应对目的性极强的刷单行为,部分电商平台开始对买家购买行为是否真实进行监测,直接搜索某一特定产品下单很可能被认定为不规范的交易行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刷单组织者加强了对刷手的培训,制定细致“规则”,要求刷手在下单前模仿真实交易,货比三家、浏览商品详情、停留固定时间,甚至要求与客服聊天,以躲避监测。

  当前,商家通过刷单平台和空包网进行刷单的模式较为常见。一方面,商家注册成为刷单平台会员,发布任务,刷手接单对指定商品垫付资金下单,确认收货发布好评截图,由商家返还本金支付佣金,平台收取会员费抽取佣金提成。另一方面,商家通过空包网获取快递公司快递单号,并借由空包网传递、在快递公司官网上发布对应单号的虚假发货、收货信息,形成虚假销售记录。

  二、刷单炒信背后没有赢家

  刷单炒信是瓦解电子商务信用的蛀虫。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电商平台的产品质量无法得到实时验证,商家的信用评价是左右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核心因素,信用评价造假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更蚕食了电子商务的根基——信用评价机制,当信用评价不再可靠,电商平台失去诚信的土壤,将难以维系。

  商家刷单炒信的作弊行为看似谋得了眼前一时之利,却扰乱了电子商务的公平竞争,侵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正当利益,当同行都开始效仿,“用心做刷单,用脚做产品”,实则垒筑了自己的成本,平台难存,店铺将焉附?

  此外,刷单炒信还催生了诈骗产业链。以“轻松高薪”做诱饵,让受害人先练习刷单业务,购买成功后迅速返还本金和佣金骗取信任,诱导完成大额任务,伺机行骗。为赚取违法的蝇头小利落入骗子设下的圈套,得不偿失。

  三、刷单炒信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电商平台、同行等利益皆受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刷单炒信产业链各方主体——商家、刷单平台、空包网、刷手都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商家

  1.民事责任

  (1)合同可撤销

  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第16条之规定,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都属于欺诈行为,无论是根据当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都可撤销,消费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交易。

  (2)造成损失需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上述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除了无条件退款,还需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赔偿不超过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损失费。

  2.行政责任

  (1)刷单应补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销售商品,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或服务理应开票、交税,既然选择刷单“以假乱真”,就应当为虚假交易产生的销售收入纳税。

  (2)重点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虚构交易、擅自删除或编造用户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是当前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

  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电子商务法》第17条、8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20条,商家将面临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商家为打压竞争对手,对竞争对手网店“反向刷单炒信”,破坏正常经营,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例如,钟某为打压王某经营的天猫网店,雇佣他人恶意在王某经营的网店刷单,共计约2000单。刷单后,刷手申请退款。其中1200余订单,刷单人员申请退款成功,但未退还货物;500余订单因刷手填写虚假地址造成网店支付运费约1万元。此外,该刷单行为引起天猫平台警示,使该店铺面临违规处罚、搜索降权、被封店的可能。最终,法院判处钟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刷单平台

  1.民事责任

  刷单平台作为虚假交易的组织者,侵害了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有权向刷单平台主张赔偿损失,“刷单平台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做出了良好示范。杭州简世公司于2014年成立“傻推网”,主营业务为刷单炒信,靠收取商家会员费和佣金提成盈利。阿里巴巴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简世公司组织炒信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并扰乱电商平台的经营秩序,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20余万元。

  2.行政责任

  专业刷单的刷单平台同样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在此不赘述。

  3.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刷单炒信业务的网络平台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成为当前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并具有 “情节严重”情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中,李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制定刷单炒信规则和流程,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相关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任务,收取会员费、平台管理维护费等费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创收近90余万元。

  法院认为,“零距网商联盟”属于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组织淘宝卖家通过该平台发布炒信信息 ,并以此牟利,构成非法经营罪。尽管学界针对刷单炒信平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颇有争议,但在实践中,法院多效仿“第一案”认定刷单平台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空包网

  与刷单平台类似,已有法院认定空包网经营者构成非法经营罪。郭某等人共同经营空包销售网站,从潘某处购进空快递单号,出售给网站注册会员网店卖家,并将网店卖家提供的虚假物流信息整理后发回给潘某,由潘某联系快递公司进行空包的流转,赚取快递单号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空包网经营者的上述行为为网店卖家虚假物流信息、在快递公司网站上发布和虚假销售记录搭建了渠道、提供了服务,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刷手

  刷手刷单的行为违反了电商平台相关服务协议,属于违约行为,电商平台有权要求刷手承担违约责任。在国内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一案中,淘宝网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李某起诉淘宝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损失,淘宝以李某刷单违反《淘宝服务协议》为由提起反诉,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存在24笔刷单行为,构成违约,支持了淘宝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

  尽管法律已织下密网,仍难敌商家对刷单炒信趋之若鹜,淘宝每年查获虚假交易卖家超过100万家,仅2018年,阿里巴巴通过数据技术识别出2800多个炒信平台。刷单炒信行为,正在逐渐透支消费者对网购的信赖与耐心,构建诚信的电子商务环境,仍需多方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