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8月20日LPR四倍的消息一出,最挠头的是各家小贷公司的老大。司法实践中,确实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对待小贷公司,从年化36%直降到15.4%很多小贷公司坦言:臣妾做不到。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向社会公布,引发热议。以下谈谈对文件的几点认识。
近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向社会公布。
确立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服务”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本地金融监管机关批准(金融局),并非国家层级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在不同部门法视角下,有不同答案。
司法实践中,保守地将小贷公司放贷认定为:民间资金融通,即民间借贷。受到彼时司法保护上限年化24%、36%“两线三区”的限制。随着今年8月20日,新司法保护上限落地,小贷公司放贷受到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缩水一半多。为此,某小贷协会甚至集体唱了一首《我们不一样》,以反馈内心的声音,回应很及时,86号文第一条就强调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潜台词为不是民间借贷。
监控资金用途
以往地方上的小贷公司,往往对资金用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协助客户造假,欺骗监管机关的检查。
86号文强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飒姐认为,若增加承接类条款,对于小贷公司而言更有威慑力。
限制融资杠杆
86号文的第三条规定了小贷公司的对外融资限度: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倍,发债、ABS等标准化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4倍。相较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规定,此次限额显然更为全面与严苛。
此外,飒姐需要特别提醒各位的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题时指出,除非与86号文冲突,否则23号文等原小贷公司监管规定仍然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50%与新规的限制并不冲突,可见,未来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将成为难题。
关于利率问题
即便小贷公司被司法实践认定为金融机构,不按照8月20日LPR的4倍,即15.4%。但实际上,由于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金融机构放贷,超过年化24%部分可调减,由于当时的司法保护利率就是24%,实践中,认为金融机构放贷起码不能高于民间借贷利率。
这一点,我们也从某银行在温州一审败诉里得到印证。
换句话说,即便小贷公司转正为各方都承认的金融机构,在实践中也很有可能还是逃不开15.4%的魔咒。
不过小贷公司的朋友也不必过于悲观,在相关司法解释调整之前,至少在法律适用层面,法院仅可调减超过24%的利率部分。现今的衔接期间,或许正是提起诉讼保护信赖利益的契机。
写在最后
还有几个细节,请大家注意。86号文不适用于网络小贷,原因多方打听,还是不详。
文件的倾向还是降低利率,而非回复之前较高利率。同时,看到了小贷公司跟交易场所的违规行为,并直接说在明处。
飒姐坚决支持新文件,期待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早日被司法实践认可。一起努力!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