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中信银行泄密个人信息不能仅止于道歉了事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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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莫开伟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布微博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在未经其授权、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
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供给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笑果文化,侵犯了个人隐私。
池子通过律师函指出,笑果文化涉嫌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查看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目前自己已向公安局报案,且向银保监会等政府监管机关投诉,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此事在网上发酵之后,公众注意到中信银行还算反映及时,于5月7日凌晨在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信称:
“经我行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
并称该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同时表示,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该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该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
“我行将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加大培训,强抓制度执行,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中信银行应对问题的态度,公众还是比较满意,但对事件处理还是不尽如人意,而且一些回应的理由也让公众有一丝不满。
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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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仅有道歉是不够的,尤其把责任推脱给几个经办人员或者给予相关责任人不痛不痒的处罚,过于轻描淡写,不仅起不到严惩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简直就是一种怂恿,这是让人难以容忍。
银行机构网点不是路边小杂货店,有严密的内控制度,对于存款客户个人的流水账能否提供给第三方,查询需要凭什么手续,银行员工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
如果连这一点都不知道或者不能坚守,或以大客户为由可以提供个人信息查询,那这个银行机构还算什么银行机构?
这一点值得中信银行深刻反思,平时的教育引导哪里去了,平时的监督又哪里去了?
同时,还应该及时向信息被泄露人池子所形成的后果或损失进行沟通,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这才是告慰受害人最好的态度或措施,也能获得受害人谅解和社会公众的理解。
2
二是仅仅对相关员工或当事行长进行撤职或其他处分也远远不够,应对此违规违法行为应进行严查,看看背后是否还隐藏着不可告人的东西。
从法理上讲,私自将公民个人银行存款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应该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而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及七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要做的是对银行制度进行再造,要将责任上追三级,上级负有管理失职之责。
据过往一些情况反映,中信银行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这不是第一起,以往就有反映中信银行的信息泄露问题。
但一些得不到妥善处置,希望银保监会介入,以此事作为契机,对中信银行内控制度进行清查,彻底梳理系统防信息泄露问题,加大整改力度,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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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监管机构也应该对此事引起足够重视,并果断采取措施对中信银行进行严厉处罚,不能让这种损害银行社会声誉的形象事件再发让,真正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同时,以此事为契机,开展对所有银行机构个人信息保密系统的检查,做到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加强员工的信息保密教育,提高对客户信息保密意识。
因为,近年来,银保监会印发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文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隐私保护。
但目前看来,银行机构还远远达到要求,不少制度依然停留在纸上,挂在嘴上,根本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对此,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提请全国人大出台专门个人信息保密的法律条款,使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在银行机构能得到充分保护,有法可据。
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客户信息安全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将严肃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以儆效尤,增强金融监管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