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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瀚: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征求意见稿看互联网人身险变局

2021-11-11 编辑:网站编辑 有468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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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落地约1个月后,第一个相关配套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迎来快速发展,竞争加剧,市场参与主体增多,互联网获客成本直线上升,保险本身确实不易销售等因素,出现了销售端倒逼保险公司产品出品方,非理性价格竞争、同质化产品大量出现,以往线下保险的一些弊病也出现在了互联网渠道。销售误导,信息混乱等弊病逐渐浮现。

  这次《通知》的一大核心要点,即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经营门槛,即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首先,对保险公司主体有一个明确的要求: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还应具备《通知》要求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以技术能力为例,保险公司应具备独立、稳定的业务系统,能够支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长期持续经营,具有符合业务规划的并发处理能力,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还应具有满足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开展所需要的财务系统,设立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这些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软硬件要求较高,但是办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这对于新设立或者分支机构不全又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是一个靴子落地式的利好。

  从监管日渐明晰的互联网保险看,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监管逐渐清晰,互联网销售路径日渐完善的基础上开始逐步自己布局自己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希望摆脱线上中介渠道逐步看齐线下销售渠道高佣金,而面对竞争又不得不在产品价钱上不断让步的两难局面。而对于中介渠道,在获客成本不断上升,而自己有无实质的产品控制能力,竞争壁垒不断削弱,面临更难的突破。流量成本的增加,中间渠道只有不断突破客单价,方能盈利,使得线上线下的产品逐步同质。销售误导,信息混乱等弊病将不可避免的从线下蔓延到线上。值得行业和消费者警惕.

  此外《通知》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的定价责任和管理责任,以及要求公司总精算师负上审慎定价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保险公司如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虚假数据、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按照前款规则予以处理外,监管部门还将向公司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向全行业公开通报,同时追究总精算师直接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渠道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包括在产品开发时恪守精算职责,科学审慎定价;在回溯工作中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对于追求性价比的互联网渠道,先快速上新,新品上线再炒停获利等弊病由于对保险公司和精算师的直接追责,将获得有效抑制。

  保险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金融商品,服务一定重于营销,越来越科学完善的监管必定为行业带来全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