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高检网消息,日前,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永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担任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晋中市市长、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矿探矿权审批、采矿权审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土地审批、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办理环评手续、工程建设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排矸场违法排矸处理、公司减量重组方案审批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专职副书记、副董事长张宏永(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宏永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宏永利用担任晋煤集团(原晋城矿务局)驻上海煤炭交易所出市代表、调研室秘书、调研室秘书科科长、行政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室主任、政研室主任、煤化工产业发展局主持工作副局长(兼任“三宁化工”“邦力晋银”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省国资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多人(单位)请托,为他人在煤炭发运、企业经营和监管、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