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一直以来,承担为实体经济输血、造血功能的银行保险业,为何饱受“吸血”的质疑?这不仅折射出银行保险业丰厚利润与实体经济效益下行的反差,更集中反映了一个久治难愈的痼疾,——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尽管不排除银行为民间融资等其他渠道“背锅”的情形,但不合理收费现象的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现在,对这一现象或许已经到了该除须除的时候了。
日前,银保监会联合工信部、央行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这将使银行保险业不合理收费这一“痼疾”有望得到根治,挤干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水分”。
究竟哪些属于违规收费?
如果从纯市场的角度,商业银行需要以收抵支并获取适当的资本回报,因此对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应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关键是所提供服务的真实可评估性、服务质价相对等性。
这就需要厘清银行收费中,究竟哪些属于违规的收费,哪些是不合理收费,哪些属于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从企业部门的呼声看,关于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比较集中于贷存挂钩、强制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强制接受指定机构服务等方面。
此次《通知》就银行违规、不合理收费的情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的要求,明确提出了17个方面“不得”和3个方面禁止性规定,后者主要针对新形势下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的涉企收费问题。这方面,《通知》明确禁止三种行为。一是银行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二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三是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这份违规收费“清单”不仅进一步增强了监管的指向性、可操作性,而且也从整体上告知了企业可以伸张、维护的权益。
银行违规收费的驱动在哪里?
按说,自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已完全放开,银行完全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在贷款定价中充分融入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费用及目标利润等考量,银行何以要冒被监管查处的风险、在价外违规收费,空惹一身“骚”?这其中自有其内外部驱动性,叠加了成本、考核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一是不切实际的中间业务考核催生了“浮利分费”、强制搭售保险类产品等行为。为满足上级行对中间业务考核要求,一些银行机构采取“浮利分费”的方法,在对企业贷款定价时,人为地在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块作为中间业务收费。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增加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但因为人为切割的无据,客观上给企业以乱收费之印象。而通过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更是一些基层行惯用的手法。此外,还可能存在将无实质内容的贷款咨询、顾问费附加于贷款等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层层加码的存款业务考核诱发了“贷存挂钩”“以贷转存”等变相收费问题。一些银行基层行或客户经理为完成存款任务,把拉存款、转存款作为贷款的附加条件。这或许是最令企业“头疼”的问题。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帮助银行去揽存,不仅难度大,而且揽存所产生的费用在财务处理上也比较困难。而贷款转存款,不仅减少了企业贷款的可用额度,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是“以我为主”的经营理念导致银行向企业强势转嫁费用。在绩效考核压力下,一些基层经营行利用信息不对称,把本应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如为授信评估目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费用,为分散风险追加的以银行自身为受益人的保费费等,银行在发放贷款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等,转嫁给借款企业,直接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是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维“激发”银行收取资金管理费、账户透支承诺费、信贷资信证明费等以贷收费行为。目前,尽管贷款利率上限名义上已完全放开,但隐性利率上限依然存在,客观上可能诱使一些银行机构采取堤内损失堤外补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形式向借款企业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资金管理费及贷款承诺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收益率,以满足其对利润的追逐。
此外,还包括员工道德风险方面的因素。如一些银行客户经理与资金掮客勾结,以种种理由影响企业贷款到期后正常续贷,通过介绍渠道让客户在贷款到期后寻找过桥资金以牟利,使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转贷成本。凡此种种,其背后无不透着各种利益的碰撞。
如何根治违规收费?
尽管近年来在中央持续推进融资畅通、减费让利的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在积极减费让利,但市场对于银行乱收费的“诟病”从未消停。
其实银行违规收费大抵可分为显性收费和隐性收费,而且存在显性向隐性转化的趋势。对于显性的违规收费,或许可以通过常规的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查处,但仍受检查的频率、检查的覆盖面等因素的客观制约。对于隐性的违规收费,要查处则相对比较困难,线索、取证材料的获取都是一个问题,除非企业举报。
从逻辑上,银行究竟有没有违规、有没有不合理收费,企业最有发言权。借款企业一个投诉举报似乎就可真像大白,但其实不然。银企关系的相生相容性,注定了其方式的复杂性。现实情况是,企业基于未来存续发展的考量,往往对银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不敢举报,否则容易遭致报复,甚至在当地再也难以获得融资。
显然,从源头上根治银行保险业违规收费问题需要内外发力、多措并举。
一方面,要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消减银行保险机构违规收费的内在驱动。关键要从顶层设计上推动银行保险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利率市场化化程度和银行机构风险定价能力,以最大可能避免银行机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而铤而走险,违规收费。
另一方,则是要强化外部监督。核心是要加大违规收费的成本,加大惩戒力度,让机构从成本——收益权衡的角度,对违规的后果形成敬畏,形成不敢违规收费的自我约束。关键则是构建完善银行违规收费的信息获取机制。正如《通知》所要求的,要形成监督合力,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前提则是建立对企业投诉的保护机制,即确保企业不因投诉举报银行违规收费而被银行甚至行业歧视,导致融资权利受损害。
唯有如此,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才能得以充分曝光在监管的视野,各种监管规制才能真正发挥震慑作用。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