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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勇:小康国家向富裕社会转型的财富及资产梗阻

2020-06-29 编辑:网站编辑 有751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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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国民经济运行和增长,从系统分析的视角看,是一个经济体各部位相互联系和耦合的变动过程。除了新冠疫情这样突发性的冲击之外,中国经济体深层次流动循环中的梗阻和失衡,是造成国民经济就业岗位不足、农民收入低下、消费需求不振、工业生产过剩、资产价格泡沫、货币发行过多、金融风险升高、增长速度下行等诸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讨论解决之道,不能头疼医头、脚痛治脚,应当从系统、结点、流动和循环的思维去认识问题,并提出对症化解、疏通循环、统筹协调的对策方案。今天发表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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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从小康国家迈向富裕社会的重要转折点

  从一个经济体的发展过程看,一般商品工业化阶段结束后,会步入资产财富型工业化的新阶段。

  一些学者说,邓小平让中国人民富裕了起来。我认为,严格讨论,这句话是有问题的,至少不严谨。因为到现在为止,总体上我们可能还并没有富裕起来。准确地说,邓小平的改革开放之路,开启了中国人民走向富裕的之路。但经济发展从温饱到富裕,是一个分阶段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是解决温饱,90年代是初步达到小康;21世纪的20年,我们力图彻底摆脱贫困,从初步小康再努力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认为,从2021年开始,中国人民才真正开始了从小康迈向富裕的进程。

  小康社会,生活上就是人们吃饱吃好、穿着体面、用品满足、住有所居;而富裕社会,则是吃得营养健康、穿得丰富多彩、用品多样智能、居住宽敞舒适、私人汽车普及、家有资产财富。人们的工作动机,从就业、创业和满足消费,转变为就业、创业和置业,即拥有不动产和积累财富。

  对我们的发展水平和目前面临的转折,学者和政策研究者们,需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2. 7.8亿农民与城镇居民间巨大的财产性收入和资产拥有差距

  数字可以说明,到2020年底,我们只是完成全面建成小康,并没有富裕。

  (1)城乡居民工资与经营性收入差距2.46﹕1,只有工务工收入和种地收入,不可能使农民致富。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收入,分别为25565元和4840元;农村居民分别是6583元和5762元,但与国际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其农场经营收入;而中国农民劳均8.6亩地,基本是自己劳动,根本就不是经营)统计内容不一样的是,与中国城镇居民不同的是,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虽然是非农业务工收入,而统计上农民的所谓经营性收入则是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自己的劳动力成本。因为种粮基本亏损,如果没有政府补贴,农民种地总体上连劳动收入都得不到。

  (2)城乡人均财产性收入和投资资产差距,分别为11.64﹕1和13.03﹕1,农民拥有财产很少,其财产性收入也非常少。2019年城市居民(包括常住务工人员)人均可支配财产净收入为4391元,按6%收益率计算,6.2亿城镇户籍居民人均投资性资产为73183元(城镇居民投资资产绝大部分是6亿多城镇户籍居民的,2.3亿左右外出务工人员占其比例微乎其微);5.5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财产净收入为377元,假定同样的收益率,近7.8亿农村居民人均投资性资产只有5617元。

  (3)城乡人均拥有房屋资产差距为11.68﹕1。2019年7.8亿农村户籍居民人均房屋43平方米左右,建筑成本全国平均1000元/平米左右,人均房屋资产为4.3万元,但不可抵押和交易,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资产和财富;6.2亿城镇户籍居民人均住宅面积50.24平方米(包括投资性住宅),当年商品房销售价格全国平均为9282元/平米,人均房屋资产为46.68万元,并可抵押和交易,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财富。

  3. 城乡财产性收入和资产拥有差距的体制根源

  改革开放后允许个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展,1998年城镇进行土地有偿出让和住宅商品化改革,以及后来发展资本市场,再加上银行存款,创造了城镇居民拥有货币、股权、债权、不动产等资产和财富的体制空间。87%的城镇户籍家庭,因有了自己产权和可交易的住宅,不论怎么讲,有了自己的资产和财富。

  但是,城乡间一个很大的区别是,在土地和不动产方面,无论完善与否,城镇进行了商品化、资产化、货币化和市场化的改革,而农村土地市场化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农村农民承包的耕地和自己居住使用的住宅,为一个不是经济组织而是社会自治组织的村集体所有。农民只可耕种,只可居住,由于使用财产权模糊和不可交易,不是市场经济严格意义上自己的资产和财富。只是自然经济状态下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农村土地实物分配,房屋实物建设,只能在有限的时间里使用,不是自己的资产。

  (1)农村土地和房屋使用财产权和界线仍然模糊,产权经济主体不清。城镇土地使用财产权主体和界定基本明晰。虽然土地国有,但是,经营性土地,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购买,土地使用财产权属于经济法人。城镇居住和其他商业房屋及其连带的土地使用财产权,要么属于自然人,要么属于经济法人。城镇自然人不动产,包括在企业中的股权,均可以继承。

  然而,从农村自然人产权看,耕地和宅地虽然农民有使用权,但是与城镇居民不同的是法律上没有明确对耕地和宅地的继承权。从其他没有承包给农民的耕地、林地、水塘、草地、建设用地等经营性土地看,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是要保证资产收益、承担资产责任和接受集体股东监督的经济法人,而是一个不保证收益、不负责任和不接受股东(现代公司制)监督的村民自治性社会组织。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到农村去投资者,也不可能明确地购买农村土地的使用财产权。

  农村这种模糊和复杂的土地产权结构,既使农民的资产和财富得不到明确和保护,也是上述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资产财富拥有巨大差距的体制性根源。

  (2)农村土地使用年期较短,不能市场交易配置,没有创业建设权。一是农村地耕地、林地的承包使用期,时间仍然偏短,从意识上我们就是不愿意将农村土地长久交给农民使用;二是农村的耕地、宅地等对内仍然是实物分配,对外使用财产权也不能交易;三是严格规定用途和建设用地指标只向城镇分配,基本上限定了农民没有土地上以地本的创业、投资、建设和经营权。

  小结: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民比较,我们的农民少了两项收入:土地财产性收入和以地为本创业经营收入,因而温饱,或者小康以后无法继续富裕;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只有用来耕种和居住的土地房屋,没有自己的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资产和财富。

  这样的体制,无法使城镇的资金向农村农业流动,无法使向城镇迁移的农村人口用卖出土地房屋后的收入在城镇购房住宅和投资创业,无法使城镇拟去农村居住和生活的人口到农村买房、投资和消费;无法使农业小块分散的耕地集中而规模化生产,无法使撂荒和闲置的耕地和宅地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再配置和利用,无法使人口、劳动力、消费、资金和土地等等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和置换,最后无法使农民享受一般消费品工业化的红利后,继续分享资产型工业化带来的财富,并进入富裕社会。这样的体制,农民不可能富裕。

  这种扭曲的格局如果不能得到改变,会阻断中国经济发展一般消费品工业化阶段向资产财富型工业化阶段的转折,使中国无法持续从温饱小康向富裕社会进一步推进。

  治本的思路和对策:农村土地的自然人和法人使用财产权一定要明确,土地一定要由市场交易配置,要资本化(农民可以以地为本投资创业)、资产化(农民可以作为财富积累)和货币化(取消土地的实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