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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重新划定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时间

2021-05-08 编辑:网站编辑 有983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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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的前几天,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次迎来变动。

自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首次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该文件一发布就在金融业内引起了不小的波动。不少金融机构主动调整利率,有些法院的金融纠纷案件裁决就是按照15.4%的利率划定界限的。针对民间借贷甚至金融机构此前的借贷纠纷到底应不应该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划定的利率,不少人表示了疑惑。

而最高法于2020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正并审议通过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正的部分涉及七条,包括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以及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期限规定等。

细化4倍LPR适用时间

最高法对民间借贷案件适用4倍LPR的范围进行重新规定。

具体来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第三十二条有了很大的变动,要求“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按照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24%计算;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参照起诉时4倍LPR的标准。

未修正之前,该规定为“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0年8月20日修订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已经适用该规定,借贷市场利率按照4倍的LPR计算。此后,四个多月之间,多个地方法院受理的多起民间借贷已经按照4倍的LPR进行裁决。

如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显示,借贷合同成立于2018年10月13日,因借款人本金及其余利息都未偿还被告上了法庭,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判决的结果是借款人自2019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按照4倍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结束;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显示,贷款利率仍然按照一审判定的4倍LPR计算,一审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4日,认为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一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4倍LPR的适用时间做了细化,借款的人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另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针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也发生了变更。

情况之一调整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前该规定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款人逾期后的利率按照LPR计算。

随着民法典的发布及施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此前参考的《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部分已经变更为民法典内的相关条例。且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第十条规定已经删除,即“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争议颇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发后争议颇多。一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原本的24%和36%将利率化为“两线三区”,利率降低的背后是贷款公司的利润少了,一些公司表示很难经营下去,但风险也相对能够控制;二是银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到底适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很多人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实际上,在最高法准备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时,不少专家、学者以及企业建议不要大幅降低,认为这会直接影响到借贷公司的运营甚至中小微企业不能贷到款,毕竟多数借贷公司的利率一般都在36%以内。最高法最终将利率敲定为4倍的LPR,目前的LPR为3.85%,由于LPR是波动的,所以借贷利率可高可低。

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给出的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严格意义上来说,金融机构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部分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案件确实是按照4倍LPR的标准裁决的。

特别是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这一结果在金融业引起了热议,金融机构慌了,且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

虽然之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贷款利率不受限于“一年期LPR的4倍”这一要求,支持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但也侧面说明了利率下行或是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