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一直颇受关注。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规范印花税征收的暂行条例有望尽快上升为法律,显示出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步伐加快,有利于稳定社会、市场预期。 作为被公众特别是股市投资者广为熟知的税种,印花税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相应规范。近年来,由于证券交易活跃等原因,印花税收入增幅较大。统计显示,2020年前11个月,印花税收入2906亿元,同比增长27.9%。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728亿元,同比增长49.2%。 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印花税草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接下来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财税领域立法的一大新进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十三五”期间,已有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等8部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目前,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立法正在稳步推进。原有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完善印花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印花税立法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既保持税制的平稳,同时着力完善制度、减轻税负。比如,草案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减轻企业税负,这与近年来我国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总体思路一脉相承。本次印花税立法还使得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 此外,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取消许可证照等印花税税目,同时明确现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不变。通过推进税收立法,将税制改革、减税降费的经验做法制度化,更好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做出重要部署,明确要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推进印花税等税种立法,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将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原标题:国常会通过《印花税法(草案)》,李克强阐释意在何处 李克强总理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 李克强说:“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实践做法,在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的基础上,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 当天会议通过的草案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取消许可证照等的印花税税目,同时明确现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不变。 李克强说:“制定《印花税法(草案)》既可以提高印花税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减轻企业税负,又可以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DF524)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从今天起施行。相比现有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并实行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法不但增强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而且成为企业进行绿色转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催化剂”。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介绍,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月31日发布《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将已探明储量并颁发采矿许可的75个矿种纳入征税范围,覆盖了全省目前开发的所有资源品目,并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了各税目的适用税率、计征方式,用税收为自然资源拉起了一张“保护网”。 资源大省山西,为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应采尽采、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30%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蒋亚娟表示,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税法授权事项规定,出台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方案,列明相关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优化计征方式和税收优惠政策,并首次将开发资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确定资源税税率的重要因素,有利于发挥资源税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 提高绿色发展质量,不仅要见绿见美,还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增添动力,让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更有活力。资源税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统一了税制要素,简化了纳税申报,规范了优惠政策,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有明显突破。 在体验办税便利的同时,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看到了企业转型升级的契机。公司财务总监梁毅介绍说:“资源税法中新增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免税政策,公司资源税预计一年还能少缴近200万元,这笔钱我们可以用来增添智能选矸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也是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近年来,公司致力于实施矸石充填开采项目,实现煤炭资源的“绿色开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资源税法施行3年内,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以企业年充填量60万吨测算,预计可享受减税1122万元。充填开采可减少矸石排放,同步减少企业排矸费支出750万元。矸石充填开采项目在有效治理煤矿采空区、保护地下水、减少地质灾害的同时,也很大程度解决了周边村庄的环境污染及搬迁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谭珩表示,要注重通过税收手段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助力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聚焦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实施好资源税法,为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内容摘要 核心观点 8月11日《契税法》落地,保留前款主干,变化不大。《契税法》政策安排体现延续性和稳定性,不会导致税率提升,由于个人家庭购买住房可以根据套数、面积等减免1%以上的契税,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房住不炒仍是地产政策核心,《契税法》安排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发挥作用。 《契税法》落地,保留主干,变化不大 地产政策是我国经济周期的决定性变量,8月11日,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后称《契税法》)正式落地,《契税法》也随即成为市场关注热点。我们认为,本次《契税法》保留前期规定的主干,变化不大,主要关注5大方面: 1、施行时间是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3%-5%,与《契税暂行条例》保持一致。3、保留差别税率安排,各地方政府仍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4、《契税法》扩大免征范围,非营利性的教育、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相对受益,另外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也可以免征收。 5、降低扰动,保留前款的减免规定,实现平稳过渡。《契税法》要求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法》公布,提高了税率?没有,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 《契税法》提高税率?会导致交易成本大幅提升吗?没有,不会。首先,2021年9月《契税法》施行,在此之前无实质影响。其次,契税税率并未改变,仍是3%-5%,同时与《契税暂行条例》保持一致的是:各地方政府仍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三,《契税法》已经要求,前款规定减免征收的具体办法,可以由地方政府提出,上报人大和国务院备案。我们认为,可以看到,《契税法》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延续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契税税率没有提高。 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法定契税税率3%-5%,执行过程中家庭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可以根据面积、套数等条件减征1%以上的契税税率,《契税法》也明确会延续前款规定,因此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 《契税法》符合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 《契税法》长期有助于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发挥作用。《契税法》落地后,部分声音认为交易者可能会担心交易成本提升可能将购房需求前置,事实上《契税法》并不会带来税率提高,促进短期交易是一定的“误读”。同时,《契税法》草案早在2019年12月就提请了全国人大审议,也曾在今年初公开征求意见,本次落地并非超预期事项,市场较为关注的原因可能在于下半年地产政策是否会出现边际调整。 7月底政治局会议继续强调“坚持房住不炒,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契税法》落地并非收紧调控,法条主干部分几无变化,产生的实际影响较小,一系列条文设计和2021年施行的政策安排,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体现了促进市场平稳发展的长期政策思路,有利于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发挥作用。 风险提示 疫情超预期恶化,中国经济超预期下行,政策刺激不及预期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下称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基于目前普遍1%-3%的实际税率,有不少购房者担忧购房成本是否会增加,一些房产中介也趁机宣传“房价要涨,契税要涨,买房要趁早”。 然而,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此次契税法中契税税率没有变化调整,仍为3%-5%。同时明确,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因城施策、因人施策对楼市进行调控。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记者表示,契税法的出台主要实现了税收政策的平移,提高了立法层次,有利于未来地方税的执行,同时对于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她看来,尽管法定税率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立法层级上升之后,通过法律授权地方适当的税权,税率在规定幅度内的决定权依然在地方政府,但是需要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批,而在全国人大常务会和国务院仅履行备案手续,这有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具体范围。契税法细化了这一授权条款,明确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范围,规定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契税法相比过去的条例,从层级上做了调整,这是最大的变化,和立法工作有关,而和调控没关系。 严跃进认为,更为关键的是,过去的条例很多内容已经过时,一些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出现,必须在升级为法律的同时,做相关内容的修正、删除或补充。例如,征收范围删除了“国有土地”的限制,实际上增加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的概念。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必然增加,相关契税征收必须有法可依。 为了简化纳税申报,契税法还规定,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作为我国首部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包括广东、山西、青海等多地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明确了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业内指出,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和现行的资源税相比,资源税法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从各地明确的地方版税目的税率来看,各地充分考虑并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 例如,广东省充分考虑本地资源禀赋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环境保护为导向,确定了该省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对2016年广东实施资源税改革时已设定税率的29个税目,适用税率原则上直接平移,个别税目税率适当调整;新设的126个税目税率原则上原矿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上下限的中值确定,选矿税率按照原矿税率一定比率折算确定。计征方式上,以从价计征为主,仅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同时,为鼓励企业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定了关于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开采的税收优惠政策。 青海将本省开发利用的64个矿种归并列举为54个税目。大部分税目税率平移2016年资源税改革时确定的税率标准,钠盐、锂盐、地热等个别税目税率适当调低,同时还出台了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明确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在征管层面的准备也在紧锣密鼓推进。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7月9日至8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地方在税制基本要素中央统一制定前提下,对部分税制要素如幅度税率、税收优惠等有决定权。这就需要各地根据产业结构、资源特点、资源价值特性、生态环境保护等考虑,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地方发展的细则,并根据资源使用情况做出调整,发挥资源税在各地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