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的情况,银保监会29日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银保监会指出,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一些网络平台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等。 银保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切勿“以贷养贷”“多头借贷”,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借贷,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证监会14日发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新规旨在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还厘清了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了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引导行业机构有序创新。 华创证券指出,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是指证券公司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以“浮动窗口”等方式链接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有利于提高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背靠头部金控集团、银证业务有望协同、实现战略发展的招商证券(600999)、中信证券(600030)、国泰君安(601211)以及具有大型互联网平台关系的东方财富(300059)、华泰证券(601688)等券商有望借此实现更大程度发展。
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有了统一的行为规范。昨日晚间,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是指证券公司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以“浮动窗口”等方式链接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该模式下,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相关页面、功能模块及其承载的内容仍由证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维护,客户开户和交易行为在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下完成。 《管理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边界、行为规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事项。 具体而言,《管理规定》规定了五方面主要内容: 明确了调整范围。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适用于《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厘清了责任边界。根据《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是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主体,第三方机构仅限于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规范了展业行为。具体要求包括:保障技术安全,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做好数据隔离,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存储相关业务及客户数据;规范收费模式,规定费用支付上限;保持业务独立,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明确提示投资者该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包括:要求证券公司事前开展内部评估、制定业务方案,并经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审查;券商须与相关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不得从事的行为;事中须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将合作纳入公司合规风控范围;事后做好应急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包括信息报送要求、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监管手段、罚则等。 业内人士认为,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有利于提高券商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但近年来,这类业务模式也显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 首先,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券商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其次,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再者,相关主体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规定》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同时,《管理规定》厘清了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了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将有利于引导行业机构有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