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第一弹”APP被查引起的震动还未完全消退,如今“人人影视字幕组”也走上同一归途并被警方查办,而这背后均逃不过侵权影视作品的漩涡。2月3日,上海警方正式通报“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一案,目前共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查处涉案公司3家,查获作案用手机20部和电脑主机、服务器12台,涉案金额超千万元,并正在进一步侦办案件。随着“人人影视字幕组”此次被查,在让相关影视作品及著作权人提升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同时,也不禁令人们思考盗版究竟何时才会终结。 版权风险大 在影视圈内,“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名字可谓是家喻户晓,成为不少影迷、剧迷观看影视作品的渠道,然而,该字幕组却也一直受到盗版侵权的质疑。 据上海警方透露,早在2020年9月,警方便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和客户端提供疑似侵权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和离线下载。经与相关著作权权利人联系,上述影视作品未取得著作权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对此,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虹口公安分局展开侦查。 通过以涉案网站和客户端所留会员付款、周边产品销售付款两个二维码作为突破口,警方锁定了位于山东的梁某、丛某,以及位于湖北的王某,并很快摸清了整个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经查,自2018年起,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在境内外分散架设、租用服务器,开发、运行、维护“人人影视字幕组”App及相关网站,获取片源进行处理后将盗版视频上传向公众传播并非法牟利。初步查证,各端口应用软件刊载影视作品20000余部(集),注册会员数量800余万。 而历经3个月缜密侦查后,上海警方在山东、湖北、广西等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侦破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检四部委联合督办的“9·8”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查处涉案公司3家,查获作案用手机20部和电脑主机、服务器12台,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如今,再点击“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官网,页面早已无法打开,与此同时,其官方微博也早在一个月前便已安静下来,过去经常发布播出剧集信息以及招募信息的情况也已不复存在。 背后收入多? 随着“人人影视字幕组”被查,字幕组背后一环套一环的牟利流程也再一次直接展现在众人面前。 上海警方在通报案情时透露,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人人影视字幕组”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获取片源,以约400元/部(集)的报酬雇人翻译、压片后,上传至App服务器向公众传播,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 尽管以上文字描述不过百余字,但清晰地展现出全流程,且这也是国内不少字幕组的普遍操作手段。曾在某字幕组兼职过的赵女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字幕组之所以能吸引大量用户,最为关键的是能获得不少国内观众无法直接对接到的片源,尤其是海外片源,及时且迅速,而海外片源的获取来源除了在当地盗版论坛网站下载外,有时也会选择直接对更新内容进行实时录制,或是付费购买正版资源,毕竟转回到国内后,能够获取的收益远远超过此前购买正版资源的成本。 一旦获取到片源,后期的翻译、压片并上传的流程便显得较为常规,并已形成一套工作流程。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在获得片源后,首先负责翻译的工作人员会进行同步翻译,而为了追求更快的上线速度,每翻译出一部分后便会先交由校对进行校验,随后再由后期工作人员进行时间轴等方面的处理,时间较短的作品只需一两个小时便能操作完以上流程。 “随着以上流程完成后,加工好的片源一经上传,便会聚集较多用户,由此产生的便是流量,有了流量就能产生广告收入,这是字幕组普遍的收入来源,而推出会员服务则能再次赚取用户的收入。”曾在某韩剧字幕组工作的李女士如是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收入外,字幕组也在通过售卖刻录了盗版资源的退役硬盘来获得更多收入,这也是“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常规手段,且从其此前售卖的退役硬盘套餐可以发现,从早期售价数百元起步、定价最高不超2000元,随后已涨至3000元起步、价格最高达到数万元,这无疑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盗版治理待加强 不可否认的是,包括“人人影视字幕组”在内的相关侵权方,在获得丰厚收入的同时,也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近年来随着国内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并持续加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侵权平台及公司被查。 公开资料显示,去年8月,“第一弹”App被查的消息引起外界广泛关注,而该App自2019年开始,便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上传大量国外的影视剧集,从中收取会员充值费及广告费用。经司法审计鉴定初审,“第一弹”App共发布侵权视频2万余集,收取会员费992余万元,收取广告费2426余万元,合计非法获利3418余万元。随后,22名通过盗版影视App播放侵权视频的犯罪嫌疑人,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看来,未经影视作品版权所有方同意,通过非正规渠道将作品引入国内,同时对相关作品进行翻译,发布至网络上传播并由此牟利,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然而,若想完全杜绝盗版行为的出现,却也不是一时半会儿便能达成的目标。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认为,由于盗版方侵权的成本相对较低,同时还能由此寻得较大的利益,因此诱惑了不法分子持续进行着侵权行为,而在部分版权方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仍有部分版权方因自身人力、物力有限未能及时维权,这也给了盗版方侵权的空子。
,腾讯发布声明称,暂未收到抖音起诉公司的相关材料,字节跳动公司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系恶意诬陷。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包括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字节跳动及相关公司还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继续提起诉讼。
1月16日晚,“广美教授回应被指抄袭米菲兔”登上微博热搜。事件缘于有网友质疑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鸭兔元旦》展览作品涉嫌抄袭荷兰画家创作的米菲兔形象。 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在1月16日当晚表示,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17日,冯峰微博转发了一场围绕米菲兔形象的二次创作活动,并发文:“人人都是艺术家。” 多种声音之下,有基于艺术史、艺术创作手法的据理力争;也有法务人士及评论人指出,行为是否侵权,应靠法律认定而非学术辩解。 一场“眼熟”的艺术展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鸭兔元旦》作品展1月起在广州展出。网友“木子七Mindy”于1月15日发文称:“给米菲兔加鸭嘴巴就当作自己作品了?”质疑展览作品涉嫌抄袭。 公开资料显示,诞生于1955年的米菲兔是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Dick Bruna)创作的经典动画人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可见,米菲兔形象的相关版权所有人为麦西思有限公司(MERCIS B.V.)。 对比冯峰的作品与米菲兔形象,许多网友指出,两个卡通人物形象均由单一的线条和颜色填充构成,鸭兔的形象像是把米菲兔的嘴换成了鸭子的嘴。此外,一些场景化的站位、摆设也相似,比如鸭兔坐在沙发上织毛衣的动作与米菲兔如出一辙,只是调整了色彩;冯峰作品《一家三口》里,三个盘子的位置、豆子的个数和位置也都和米菲兔相同。 事件一经传播,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1月16日下午,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账号发文表示,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许多网友对于某展览的询问,也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同时官博也发布“米菲小百科”阐述米菲兔的形象:“X形的嘴巴是米菲的突出特征之一。搭配拙拙的双耳和圆圆的脸蛋,简单的线条便可勾勒出可爱的米菲。”“红、蓝、黄、绿组成了米菲的经典元素。这是布鲁纳创作米菲时最常用到的几种颜色。” 1月16日晚,冯峰更新微博回应称:“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也是研究的对象,研究它的路径,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们的记忆。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1月17日,冯峰微博转载了一场围绕米菲形象的二次创作活动,并发文称:“人人都是艺术家。” 对于此次作品的创作,冯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鸭兔在心理学和哲学领域是很早就有的一个典型图例,对此他持续研究了30多年,鸭兔主题的创作分为四个阶段。此次的展览为第四阶段,鸭兔的形象有了拟人化的角色。 目前“广美教授回应被指抄袭米菲兔”的微博话题阅读量已过亿。 两种声音交锋对峙 截至北京商报记者发稿,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并没有进一步表示是否要追究侵权的问题或诉诸法律程序等。北京商报记者尝试与版权方联系,暂未收到回复。但普通网友与业内人士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了关于艺术创作与抄袭、剽窃界定的思考与纷争。 “就目前的舆论情况来看,广大网友普遍认为广美教授的作品有侵权的嫌疑,而艺术圈内有声音将其解读为一种实验性的当代艺术创作手法,与‘挪用’‘解构’的观念有关。”据艺评人王晶晶介绍:“后现代主义思潮之后,美术史上的‘挪用’很普遍,如杜尚的‘小便池’,观念价值被视为核心。” 策展人郝青松同样曾公开表示:“在艺术界判断是否抄袭,首先需界定作品的艺术类别,区别其属于古典艺术、现代艺术或是当代艺术。”当代艺术看重“观念”,即艺术家自身的看法和赋予作品的意义。 郝青松认为,在当代艺术范畴中,会放宽古典艺术和现代艺术对艺术的要求。即便此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与另一作品非常类似,但是由于作者赋予了作品全新的意义,此作品也算是当代艺术的创造或是再创造,而不是借鉴或抄袭。 对此,也有声音并不认可:“这件事最重要的问题是,艺术家在明显对米菲形象进行‘挪用’的情况下,自我阐释中丝毫不提及挪用的事实及意图,并不算是一个有意识的艺术行为。”“把米菲当作公众符号也好,当作基本元素也罢,既然杂糅了自己的鸭兔研究,那似乎有必要说清楚来源。”多位美院专业毕业生表示。 对于冯峰本人回应中提出的“一切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的说法是否合情合理的问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说法,偏向于一种对艺术创作手法的回应,我认为这种回应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回应,与法律、法理无关,与艺术伦理道德准则无关。” 三步检验辨侵权 在知名艺评家韩浩月看来,冯峰《鸭兔元旦》作品展会不会被推到打官司的阶段,尚不明朗,但他认为在众多网友质疑其展品涉嫌抄袭的时候,艺术家本人已站在一个被动的位置上。据韩浩月介绍,米菲版权拥有方近年来处理过多起版权官司:2010年日本凯茜兔在荷兰被法院判决侵权米菲兔;2012年上海二中院判决三家公司侵权米菲兔的行为成立;2019年,某电商平台上一些卖家的账号被冻结,原因也是接到米菲投诉,认为这些卖家产品侵权。韩浩月强调,艺术家除了要表明自己作品的原创成分之外,还要说明对于著名商标的“研究”应该到哪里为止。行为是否侵权,应靠法律认定而非学术辩解。 此次事件的曝出与持续发酵,再次折射出艺术领域版权问题多发,纠纷案件往往存在着概念模糊、举证难等问题。 据赵虎介绍,法律上,判断艺术作品侵权通常基于“三步检验法”:首先是要看原告作品中有多少与别人不同的、独创性的内容。第二,需要将原告的独创性内容与被告独创性的东西进行比对,来分析哪一块是相同的。第三,分析造成相同的原因,看哪些表达是必需的,哪些不是。走完这三步,一点点深究细节,就可以判断作品是否侵权。作为被告,抗辩也需要基于这个过程。 有市场人士及业界专家同样呼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迫在眉睫。王晶晶表示,美术作品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的案例寥寥无几。艺术家、藏家以及艺术爱好者中,多数人都只对“游戏”感兴趣,忽视了“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崔宇航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示,艺术界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艺术家在创作的过程中要尽量全程留痕,一旦创作完成,可及时去版权协会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登记。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因无法取得授权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应当积极应对,注意核查主张权利一方是否为著作权人,停止侵权的行为并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方案,避免进入诉讼阶段、扩大侵权的成本。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1月4日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多个适用案件开庭并宣判,涉及内容包括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现象,在“自甘风险”、加大对婚姻无过错方保护等原则下,相关侵权纠纷和婚姻诉讼案也应声落槌。在专家看来,相关配套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快速出台将是保障《民法典》落地实施的关键。高空安全保护推向新高度1月4日上午,“民法典实施第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诞生,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广州首例高空抛物侵权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9万余元。此前高空抛物侵权人如何确定、由谁确定一直是高空抛物侵权损害纠纷的重点难点。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普通民众受限于取证渠道缺失,只能尽可能多诉责任人,被诉居民则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无端增加双方诉累。为此,最高法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民法典》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和《意见》的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民法典》新规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执行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高同武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将公安侦查的技术职能运用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为判决提供规则依据“《民法典》通过健全民事法律制度,实现了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除了在侵权责任编积极回应了高空抛物等社会热点,还在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加大对债权的保护力度等。”高同武说。就在1月4日当天,还有多地多个适用《民法典》的案件宣判,例如《民法典》施行后北京首案、上海撤销婚姻案、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等,都在同日宣判。而《民法典》的规定,为这些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侵害健康权案显示,2020年4月28日,74岁的原告与被告约好在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被告打出去的一球击中原告右眼,造成眼球受伤。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当庭判决,认为羽毛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参与的行为属于自己甘冒风险,被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所有诉求。“自甘风险”是《民法典》首次引入的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而根据原已失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正因有了《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制度的规定,本案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不再‘由双方分担损失’,充分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高同武分析。配套法律等需尽快出台“《民法典》使得民事领域的规则更为合理,更为清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以上案例来看,有些案例,如果没有《民法典》,法官还能依据此前的单行法或者民法学说理论作出裁判,但有些如果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审判,肯定会有不同的结果,因为规则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据悉,《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均同时废止。除了上述宣判的案件外,《民法典》还将对人们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针对助人救人的后顾之忧,《民法典》还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的实施将强化法律的统一适用,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适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新要求。同时,《民法典》通过合理的架构为民事活动提供基本准则,为民事交易确立规则依据,为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将极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高同武说。未来,《民法典》实施还将有哪些关键工作?在石佳友看来,《民法典》部分条文的真正落地还需要相关的立法与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配套;他希望这些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尽早出台。“例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需要由相关的立法或行政法规予以落实。否则,《民法典》的规定就会沦为一纸空文。”高同武也有同感,他指出,《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其适用和实施,要使其所有功能全部得到实现,就需要《民法典》的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是调整市民社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基础性的法律。那么原则上,任何单行法的制定不应当与《民法典》相违背,这就涉及到在未来《民法典》的适用和实施方面,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抽象的原则进行具体化,保证对《民法典》的含义正确阐释,以保证在具体不同场景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高同武补充称,同时要强化依法行政,在保障私权的同时依法限制私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以保障《民法典》的适用和实施。”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吕银玲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1月4日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多个适用案件开庭并宣判,涉及内容包括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现象,在“自甘风险”、加大对婚姻无过错方保护等原则下,相关侵权纠纷和婚姻诉讼案也应声落槌。在专家看来,相关配套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快速出台将是保障《民法典》落地实施的关键。 高空安全保护推向新高度 1月4日上午,“民法典实施第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诞生,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广州首例高空抛物侵权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9万余元。 此前高空抛物侵权人如何确定、由谁确定一直是高空抛物侵权损害纠纷的重点难点。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普通民众受限于取证渠道缺失,只能尽可能多诉责任人,被诉居民则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无端增加双方诉累。为此,最高法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而《民法典》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和《意见》的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民法典》新规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执行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高同武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将公安侦查的技术职能运用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为判决提供规则依据 “《民法典》通过健全民事法律制度,实现了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除了在侵权责任编积极回应了高空抛物等社会热点,还在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加大对债权的保护力度等。”高同武说。 就在1月4日当天,还有多地多个适用《民法典》的案件宣判,例如《民法典》施行后北京首案、上海撤销婚姻案、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等,都在同日宣判。而《民法典》的规定,为这些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侵害健康权案显示,2020年4月28日,74岁的原告与被告约好在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被告打出去的一球击中原告右眼,造成眼球受伤。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当庭判决,认为羽毛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参与的行为属于自己甘冒风险,被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所有诉求。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首次引入的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而根据原已失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正因有了《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制度的规定,本案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不再‘由双方分担损失’,充分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高同武分析。 配套法律等需尽快出台 “《民法典》使得民事领域的规则更为合理,更为清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以上案例来看,有些案例,如果没有《民法典》,法官还能依据此前的单行法或者民法学说理论作出裁判,但有些如果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审判,肯定会有不同的结果,因为规则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据悉,《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均同时废止。除了上述宣判的案件外,《民法典》还将对人们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针对助人救人的后顾之忧,《民法典》还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的实施将强化法律的统一适用,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适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新要求。同时,《民法典》通过合理的架构为民事活动提供基本准则,为民事交易确立规则依据,为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将极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高同武说。 未来,《民法典》实施还将有哪些关键工作?在石佳友看来,《民法典》部分条文的真正落地还需要相关的立法与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配套;他希望这些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尽早出台。“例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需要由相关的立法或行政法规予以落实。否则,《民法典》的规定就会沦为一纸空文。” 高同武也有同感,他指出,《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其适用和实施,要使其所有功能全部得到实现,就需要《民法典》的全面贯彻落实。 “《民法典》是调整市民社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基础性的法律。那么原则上,任何单行法的制定不应当与《民法典》相违背,这就涉及到在未来《民法典》的适用和实施方面,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抽象的原则进行具体化,保证对《民法典》的含义正确阐释,以保证在具体不同场景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高同武补充称,同时要强化依法行政,在保障私权的同时依法限制私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以保障《民法典》的适用和实施。”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吕银玲
腾讯发布声明称,暂未收到抖音起诉公司的相关材料,字节跳动公司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系恶意诬陷。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包括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字节跳动及相关公司还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继续提起诉讼。
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究竟算不算侵权? “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x分钟看完一部电视剧”,近年来短视频平台上影视解说类、剪辑类的账号越来越多,这类账号游走于各大自媒体平台之间,通过剪辑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不断吸引流量,最终实现流量变现。 然而此类账号在搬运影视素材进行二次创作时是否侵权?视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方又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呢? 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纯音频 B站被判帮助侵权:赔偿6.5万元 近日,因用户在B网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优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此案判决一出引发了网友对版权问题热议,从这一角度来看本案的具有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涉案音频是否属于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其二,作为平台方的B站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针对问题一,在判决中法院表示,无论是伴音还是画面都是电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可以承载电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 本案中的完整音频迎合了当下网络用户获取涉案电影的多元化需求,构成对电影作品作品伴音加画面的传统传播形式的实质性替代,未经许可使用必然会对涉案电影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构成侵权。 针对问题二,法院认为B站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尤其针对“影视剪辑”这种存在极大侵权风险的分类设置,更应施以足够的注意义务。B站应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构成帮助侵权。 依附短视频平台 “影视搬运工”野蛮生长 近年来,人们碎片化的观剧时间以及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加速了短视频平台的崛起,在此基础上,越来越多的影视解说类、剪辑类账号逐渐兴起,此类账号遍布B站、快手等平台。 据不完全统计,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剪辑类影视自媒体数量多达上千个。以某短视频平台为例,单单在平台内搜索“剪辑”一词所出现的自媒体账号便有100多个。其中,影视类自媒体大号的粉丝均在百万以上,获赞数上千万均是常态,在“剪辑”一词的搜索下,粉丝最低的也在10w以上。 此类账号所发布的内容多以搬运、剪辑影视作品,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为主。由此可见,在平台流量红利的加持下,“影视搬运工”们颇受用户欢迎。 记者查询发现,在平台中影视剪辑类自媒体已然形成一套自己的传播法则,创作者以剪辑、解说、重新配乐等多重方式对影视作品进行搬运。 涉及的作品类型更是层出不穷,热门、冷门、猎奇、狗血、八卦、低俗……但凡影视片段内具有“爆点”内容的作品均是搬运的对象。 更有创作者为吸引流量,将重新创作的影视作品分成三段以续集的形式发布,用户在看完一段未完结的作品后不得不关注该账号等待下集播出,以此形成了强大的用户粘性。 足不出户,日入过万? “搬运工”们如何流量变现 那么在获得巨大的流量后,剪辑类影视自媒体是如何实现流量变现的? 目前短视频平台上自媒体多以广告、带货、直播等方式实现流量变现,但剪辑类影视自媒体有自己独有的变现之路。 以某剪辑类影视大号“追个剧(影视剪辑)”为例,该账号粉丝数为149万,点赞数超过2000万,播放量超过1.1亿,主页剪辑有十余部影视作品的合集。 记者联系到该账号的创作者发现,该自媒体人仅仅4个月便达到了149万的粉丝。其通过剪辑影视作品,已然形成一套自己的流量变现法则。 深入调查发现,该自媒体人有自己的影视剪辑教学课程,用户可报名进行学习。当被问到报名的学费时,对方表示需要599元,据其朋友圈显示,从7月开始,收徒的费用便涨价到699元,此前价格为599元,更早之前价格为399元。 该自媒体人向记者提供了一张《高清影视剪辑速成班》的流程图,入门之后学员可享受到pr 的剪辑技巧、抖音的运营技巧、后期变现操作等一条龙的教学服务。在最后的变现教学中对方称,可实现足不出户,日入过万。 除了收徒的收益外,凭借账号百万粉丝的流量,在星图平台内投稿便可实现一个星期21000元的收入。 最后,当被问到做影视剪辑是否有侵权风险时,对方就回答了一个字——“没”。 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究竟算不算侵权? 现如今,抖音、快手等平台提供的巨大的流量和收益让越来越多的剪辑类影视自媒体趋之若鹜,简单、易上手、低门槛,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成为这类账号引流、变现的利器。然而如此搬运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涉及侵权呢? 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曾下发过《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文件明确要求: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节目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然而,关于“二次创作”算不算侵权的争议仍旧存在着。 熟悉剪辑类、解说类影视自媒体的网友对“谷阿莫”这个名字都不陌生,“X分钟看XX电影系列”,在影视解说行业,谷阿莫可谓是鼻祖般的存在。 早在2018年6月,迪士尼等5家公司就以涉嫌侵犯著作权集体起诉谷阿莫,涉案的包括《釜山行》、《疯狂动物城》等共十三部影视作品。 虽然谷阿莫辩称,自己是在行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认为自己符合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的情况,只是在做二次创作,同时强调,“引用只占到原片的一小部分”。但在片方看来,谷阿莫的讲解视频不仅侵权,更是对公司造成了巨额的损失。 此前法庭上,谷阿莫提出调解意向,历时两年多,此案至今仍在调节过程中。虽然身陷侵权纠纷,但目前谷阿莫的“解说”视频仍在B站持续更新。 除了谷阿莫的案件外,近日来“图解电影”侵权《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一案可谓更具代表性。 在该案件中,“图解电影”app未经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许可,将电视机内容拆分成连续图集进行解说,且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50万元。 最终,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 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最终裁定图解电影母公司向优酷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对于剪辑类自媒体是否属于侵权的问题,记者咨询相关律师,对方表示,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应该得到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许可就使用了原作内容,就很可能构成侵权。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便引用了也非绝对侵权。 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但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 上述图解电影侵权案对剪辑类影视自媒体便是一次很好的警示,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影视作品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 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文章开头的B站帮助侵权案和图解电影侵权案中的原告均是优酷,可以看到,近年来版权方对版权的保护力度正在逐渐加强。如果说上述B站的音频侵权案例不具有典型意义,那么图解电影一案的判决可谓分量十足。 作为此类案件全国判决首例,明确表示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样也为短视频解说、剪辑、搬运等二次创作的行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