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促进互联网与人身保险的深度融合与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行业内部通知,拟调研收集人身保险公司“直播带货”相关情况。 通知称,在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人身保险发挥出线上渠道独特优势,较好满足了消费者“非面对面”的保险服务需求,部分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尝试“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线上营销宣传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了新颖、便捷的服务体验。为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互联网与人身保险的深度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对近期人身保险行业“直播带货”等互联网新业态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建议。 今年以来,“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线上营销宣传模式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由于网络直播门槛较低,“直播带货”被一些保险营销号盯上,为了吸引“粉丝”、增加成交,个别主播在直播中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存在保险销售误导现象。 近两个月来,河北等地银保监局专门下发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针对短视频直播等自媒体保险销售误导现象,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同时,针对当前短视频直播平台保险营销宣传存在的不当宣传、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加大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短视频直播账号和信息发布的审核力度,坚决清理未经报告开设账号和发布内容行为,严格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北京等地银保监局下发通知,提示辖内保险机构关注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合规风险,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是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严格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对于通过线上引流、线下转化等方式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二是严格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保险机构可以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建立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等形式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应当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保险机构对于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人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应当严格管理审核,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你的合作方”,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三是严格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短视频、直播进行营销宣传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审核第三方网络平台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提供宣传服务的内容,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保险机构应规范使用机构简称,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相混淆的情况。
直播的风开始刮到保险领域。近期,短视频、直播带货等互联网销售新模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更有不少保险机构高管亲自上阵,为自家产品“吆喝”。不过这种保险营销方式的风险隐患问题也逐渐暴露。 6月23日,记者获悉,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对辖内保险机构着重进行三方面提示,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据悉,北京地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保险营销宣传和销售等行为日益普遍。其中存在有的机构混淆线上线下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有的保险短视频、直播主体不具有合法资质,有的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存在误导宣传等诸多问题。 北京银保监局在上述通知中指出,保险公司要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严格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对于通过线上引流、线下转化等方式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保险机构可以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建立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等形式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应当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保险机构对于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人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应当严格管理审核,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你的合作方”,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同时,严格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短视频、直播进行营销宣传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审核第三方网络平台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提供宣传服务的内容,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保险机构应规范使用机构简称,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相混淆的情况。 另外,北京银保监局要求辖内各保险机构应当立即按照该通知提示的有关合规风险,对本公司及所属从业人员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营销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 下一阶段,北京银保监局将持续关注北京保险市场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加大保险销售行为监管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期,短视频、直播带货等互联网销售新模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地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保险营销宣传和销售等行为也日益普遍。在这个过程中,部分机构存在混淆线上线下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还有的保险短视频、直播主体不具有合法资质,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出现误导宣传。 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对辖内保险机构着重进行三方面提示,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是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严格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对于通过线上引流、线下转化等方式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二是严格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保险机构可以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建立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等形式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应当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保险机构对于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人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应当严格管理审核,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合作方,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三是严格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短视频、直播进行营销宣传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审核第三方网络平台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提供宣传服务的内容,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保险机构应规范使用机构简称,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相混淆的情况。 同时,北京银保监局要求辖内各保险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通知》提示的有关合规风险,对本公司及所属从业人员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营销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 下一阶段,北京银保监局将持续关注北京保险市场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加大保险销售行为监管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