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2021年1月19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第六条 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第十条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第十一条 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特定业务银行,每家特定业务银行可以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家特定业务银行的多个币种跨境外汇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视作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客户、商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以及境内和跨境资金划转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收取客户的购卡、充值资金,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或者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转账。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交存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前发起、经由备付金银行审核确认的当日误入款的原路退回交易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并出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他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备付金”字样。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应当于每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前全部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非银行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账户。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迁址等原因需变更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应当在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变更等手续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到迁址后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于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资金全部划转至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办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备付金银行办理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撤销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账户及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事项,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终止相关业务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开立、变更和撤销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原因及后续安排报告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在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当日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案自有资金账户与其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户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清算机构: (一)依法成立的清算机构;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监测系统; (三)具有满足国家和金融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业务设施,具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以及保障清算服务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应急处置、灾难恢复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四)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清算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清算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系统对接方式、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时,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银行: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银行(包括同一备付金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银行等内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开立新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原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分别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责任约定不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和清算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的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者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对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与交易相关的材料。 清算机构有权拒绝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或者违反本办法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发起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十一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预付卡章程、协议、售卡网点、公司网站等以显著方式向客户告知用于接收购卡、充值资金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非现金方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定的情形下,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的资金仅能向其商户和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在合规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认可的其他账户划转。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合规业务,需要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自有资金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资金;按规定通过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通过备付金主监督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取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手续费收入、因办理合规业务转入的自有资金等资金的,应当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提交表明相关资金真实性、合理性的材料,经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后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的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等资料,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设置风险监测专岗,持续监测辖区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情况,建立备付金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设客户备付金管理系统,组织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清算机构之间、各清算机构之间、清算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指导清算机构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和风险监测体系。 第三十九条 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客户备付金相关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测及监督机制,指定专人实时监测备付金风险,及时核实异常交易。 第四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定期按照要求对自身业务合规性、流程可靠性、系统连续性、客户信息安全性等进行自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按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特定业务银行定期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并在备付金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他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进行备付金监督,定期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业务及风险信息,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收集汇总后与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核对,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核对校验结果。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主监督机构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同时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后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及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安排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加强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管理,发现客户备付金或者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纠正,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由其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机制,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五条 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上一月其辖区内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特定业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存放、使用或者划转客户备付金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发送客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备付金协议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开展备付金业务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备付金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划转手续费收入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变更事项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项或者报送、告知相关信息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自查机制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机制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自查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的; (十一)拒绝配合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客户备付金业务进行监督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客户备付金信息共享机制义务的; (十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监测、监督客户备付金交易的; (十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账务的; (十五)其他危害客户备付金安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清算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户备付金相关业务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监督,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客户备付金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理顺相关账户体系,选定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建立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的客户备付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二、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 答: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有何规定? 答:《办法》在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四、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互转是否意味着放开支付机构间合作? 答: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备付金违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答:为强化备付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树立监管权威,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办法》,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 一是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是明确阻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或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三种情况下,基金可用于偿付客户备付金关于基金的筹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来源主要为清算保证金利息按比例划入基金,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区间为9.5%至12%,通过实行差别计提比率的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支付业务;其他来源为参与清算财产分配获得的受偿资金、社会捐赠、基金投资收益与其他合法来源。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应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结合疫情期间监管实践,规定当基金规模达到上限或支付市场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时,暂停计提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基金管理费用可以按必要性原则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严格规定每年费用上限为基金日均余额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偿付客户备付金:一是支付机构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支付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资产无法完全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二是支付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且采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均无法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1.5万亿客户备付金得到保障近年来,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业务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不断扩大。央行数据显示,支付机构服务数亿客户,涉及客户备付金达1.5万亿元。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向人民银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备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不能杜绝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商户和虚假交易,也无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台传染给支付机构引发的资金风险。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对行业发展和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部分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经营不善等问题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破产时,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如果其客户备付金存在缺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风险高度重视,今年年初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做出过相应规划。而此次基金的设立,可以确保支付机构遭遇风险事件出现备付金缺口时,最大限度减低对其客户的影响。这既是防范和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有力保障。支付行业迎来双保险支付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本次成立行业保障基金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在备付金100%上交以后补足最后的风险短板,等于上了双保险。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免去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化解由于支付所引起的交叉风险,最大程度上避免群体事件。同时,王蓬博指出:“目前来看基金来源主要是备付金利息中抽出10%左右的规模来建立行业基金,央行是监督主体,比较大的概率是支付清算协会作为基金管理人。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5000元最高单人赔付限额,也符合第三方支付小额高频的行业特点。同时也规定了基金上限,到10亿规模时会暂缓募集。”关于《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华夏时报》记者向拉卡拉、易宝支付、富友支付等支付机构进行了采访,对方表示暂不对此发表意见,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基金有利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于监管政策表示积极支持和拥护。王蓬博也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利好第三方支付行业,建立化解和处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坚定信心继续立足本业,以合规化为前提持续健康开展业务。基金的设立有利于增强消费者安全保障,提升消费者使用信心,从而促进支付行业交易规模和使用频率更上一个台阶。
10月13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办法》明确基金是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近年来,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也不断扩大。根据央行更新的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数据,8月末非金融机构存款(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为16233.08亿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是央行在对支付机构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后,在支付行业探索建立的又一制度。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助于防范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而建立行业保障基金将有助于防范支付机构因经营问题产生的风险,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支付行业健康稳健发展,确保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自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已向人民银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备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不能杜绝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商户和虚假交易,也无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台传染给支付机构引发的资金风险。此外,部分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经营不善等问题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破产时,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如果其客户备付金存在缺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央行表示,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应尽快出台《办法》,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运行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行业互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指出,设立该基金有助于解决局部非系统的风险,尤其是中小支付企业可能出现的经验失败问题,同时也会起到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强化对于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信心。 目前,我国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已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业、信托业等也建立相应的行业保障基金。董希淼认为,相应的机制安排,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行业长期持续发展、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经验。在我国,支付行业用户规模巨大,与公众日常生活和金融运行密切相关,探索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央行强调,设立基金,并通过《办法》规范其运行,确保支付机构遭遇风险事件出现备付金缺口时,最大限度减低对其客户的影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支付服务行业的信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行业平稳发展 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如何筹集?根据《办法》,基金来源主要为清算保证金利息按比例划入基金。具体来看,支付机构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作为其清算保证金。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区间为9.5%至12%,通过实行差别计提比率的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支付业务。 基金的建立对于消费者有什么影响?董希淼表示,对金融消费者来说,建立非银行支付行业保障基金,是更好地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支付行业平稳发展的举措。基金来源于备付金利息,不会增加支付机构支出,更不会增加用户负担。 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办法》规定了三种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的情形:一是支付机构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支付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资产无法完全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二是支付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且采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均无法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 根据《办法》,使用基金兑付客户备付金的,对单个客户实行5000元人民币最高兑付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支付行业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兑付限额。 《办法》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或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 杨涛认为,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落地,也相当于真正给了自律机制一个新抓手。
10月13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明确基金是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近年来,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也不断扩大。根据央行更新的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数据,8月末非金融机构存款(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为16233.08亿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是央行在对支付机构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后,在支付行业探索建立的又一制度。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助于防范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而建立基金将有助于防范支付机构因经营问题产生的风险,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支付行业稳健发展,确保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自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已向人民银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备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不能杜绝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商户和虚假交易,也无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台传染给支付机构引发的资金风险。此外,部分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经营不善等问题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破产时,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如果其客户备付金存在缺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央行表示,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应尽快出台《办法》。基金应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运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行业互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表示,设立基金有助于解决局部非系统风险,尤其是解决中小支付企业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问题,同时也会起到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强化市场对于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信心。 目前,我国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已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业、信托业等也已建立相应的行业保障基金。董希淼认为,相应的机制安排,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行业长期持续发展、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经验。在我国,支付行业用户规模巨大,与公众日常生活和金融运行密切相关,探索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央行强调,设立基金并通过《办法》规范其运行,确保支付机构遭遇风险事件出现备付金缺口时,能最大限度降低对其客户的影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支付服务行业的信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行业平稳发展 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如何筹集?根据《办法》,基金来源主要为清算保证金利息按比例划入基金。具体来看,支付机构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作为其清算保证金。人民银行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区间为9.5%至12%,通过实行差别计提比率的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支付业务。 基金的建立对于消费者有什么影响?董希淼表示,对金融消费者来说,建立非银行支付行业保障基金,是更好地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支付行业稳健发展的举措。基金来源于备付金利息,不会增加支付机构支出,更不会增加客户负担。 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办法》规定了三种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的情形:一是支付机构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支付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资产无法完全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二是支付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且采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均无法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三是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 根据《办法》,使用基金兑付客户备付金的,对单个客户实行5000元人民币最高兑付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支付行业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兑付限额。 《办法》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并指出人民银行可以委托其所属或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 杨涛认为,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落地,也相当于真正给了自律机制一个新抓手。
备付金交存四连增 支付宝等机构利息到手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刘四红 自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以来,备付金余额再次实现四连增纪录。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除受近期线上消费提速、交易额大增等大环境影响之外,备付金新高与计息落地、监管趋严等因素也息息相关,不少机构在新规利好下,提升了主动交存的积极性,此外监管趋严也遏制了备付金违规,反向推动了机构交存金额的提升。值得一提的是,7月21日,北京商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包括支付宝在内的多家支付机构表示已收到备付金利息。 四连增再现 根据央行最新发布的2020年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6月末,非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款)达1.572万亿元,环比增长4.32%,并实现了自2020年3月以来的连续四次环比增长。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高点之前,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余额最高的时间点为2020年1月,达1.78万亿元,而此后的2月、3月、4日,备付金余额均在1.4万亿元数值上下波动。 自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以来,备付金实现四连增的情况并不多见,上一次出现是在2019年四季度,交存的金额从2019年9月的1.343万亿元连续增长至1.529万亿元。此外2019年一季度中的1月、二季度中的6月,同样出现了余额明显上涨的情况。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指出,从宏观经济环境来看,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社会消费、交易等数据处于低迷状态,而二季度复工复产后有所回暖,尤其是五六月以来各地促消费的举措大幅落地,带动交易快速增长,从而推动备付金交存集中走高。 计息新规推动 除受近期线上消费提速、交易额大增等大环境影响之外,备付金交存新高与计息落地、监管趋严等因素也息息相关。一方面,备付金计息新规已于今年正式落地,不少机构在此利好下提升了主动交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监管趋严之下违规成本增高,也有效遏制了机构备付金违规行为,从而反向推动了交存金额的提升。 为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可持续发展,央行于2019年11月决定进一步完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政策。按照新规,支付机构可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作为清算保证金,央行按照0.35%的年利率水平为清算保证金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7月21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多方了解到,包括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区在内多家机构均表示已收到备付金利息,计息时间是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按季度支付。其中,支付宝相关工作人员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我们跟其他支付机构一样,已收到备付金利息”。 北京地区一家支付机构相关人士举例称,公司备付金规模为30亿元左右,按一年计算大约能收到1000万元左右的利息,且暂未扣除10%的行业风险保证金。该人士感慨道:“对我们来说,苍蝇再小也是块肉。但对于备付金较多的机构来说确实算是不小的一笔资金。” 此外,监管趋严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备付金交存的提升。今年以来,已有商银信、易极付、公众通、新浪支付等多家机构因备付金管理违规被罚。苏筱芮称,计息可以提升机构力争合规、加强管理备付金工作的动力,此外监管针对备付金管理不规范的行为频频开出罚单,也给行业机构带来了震慑与示范作用。在苏筱芮看来,张弛有度的监管思路,也是推动备付金走高的重要因素。 马太效应加剧 备付金实现连续四连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支付行业的整体交易走高。不过,也有多家支付机构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因受互联网金融行业出清、实体经济低迷等因素,公司今年来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备付金呈现减少趋势。 有业内人士认为,按目前第三方支付整体备付金规模来计算,90%都属于微信和支付宝两大头部机构促成,因此6月备付金走高主要是头部机构增加推动,而在中小机构交易规模不断减少之下,也将进一步加剧行业马太效应。 按最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1.572万亿元的数额计算,根据0.35%的年利率,支付行业将产生超50亿元的收入,而这其中,90%都是归微信和支付宝。 在易观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看来,今后备付金交存金额仍会增加,但增速持续降低,用户规模一定的前提下,渗透率会有一个增长天花板,但也不排除某个特定时期增长迅猛。他直言道:“因为产业链在逐渐分化,行业头部集中已是必然。支付宝、微信两大巨头备付金占有份额超过90%。因此,小型支付机构若无实质性业务展开,在业务受限、收入锐减的情况下,生存空间也将会越来越小。” “去年以来支付行业就已经进入了洗牌期,而疫情等宏观因素更是加剧了机构间的分化。”苏筱芮则指出,尽管中小机构在支付行业的生存比较艰难,但需要看到目前支付牌照为存量资源,而支付需求始终存在,未来中小机构若能寻得差异化发展的途径,仍具有发展前景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