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及监管报告报送有关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740号)。通报称,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主要有四类,分别是产品设计问题、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产品费率厘定问题和其他问题,复星保德信、大家养老等30家保险公司被点名。 在产品设计问题上,一是长险短做问题。如,复星保德信、同方全球人寿和华泰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可灵活减保,且无比例限制,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阳光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前五年退保率过高,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二是万能险产品问题。如,中华人寿报送的某万能型终身寿险,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但备案材料中并未说明其具备万能险按日结算的账户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在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上,一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中韩人寿、和泰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和中邮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申请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太平人寿报送的某意外伤害保险,续保流程不合理,存在误导风险。二是续保约定不完整。如,交银康联人寿和中华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续保申请方式等内容缺失。三是医疗处方审核约定不合理。如,爱心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处方审核主体为第三方服务商,而非保险机构,未明确列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审核责任。 在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上,一是产品费率厘定存在较大利率风险。如,信泰人寿和恒大人寿报送的2款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过高,与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不符。二是健康保险产品基于基因检测结果进行区别定价。横琴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可根据指定机构基因检测结果调节费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针对其他问题,银保监会主要通报了两点,一是产品报送材料不规范。如,大家养老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精算报告未经总精算师签字。二是法律责任人任职资质不合规。如,工银安盛人寿未严格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有关要求,任命不符合资质人员担任公司法律责任人。 在2021年业务计划报告报送方面,银保监会点名多家险企,具体问题包括,人保寿险、富德生命人寿等公司未按期提交报告;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缺少具体费用率水平等详细内容;前海人寿、建信人寿、农银人寿、英大人寿、百年人寿、中邮人寿、中信保诚人寿、友邦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中融人寿等公司缺少产品是否为单独销售或组合销售等信息。 银保监会表示,将结合上述情况,将报送内容不全面、风险指标较高、投诉举报较多公司列入重点关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通报》同时对近期新发布的2020版重疾新定义的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提醒各保险公司进行关注,包括涉及使用新版重疾定义的保险产品,各公司应当在产品报备时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使用的重疾定义与“2020版定义”保持一致;对于在“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备案的老产品(除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外),各公司应当在产品使用时,避免出现不同类型产品因定义使用不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产生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对工作要求进行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持续加强产品管理,认真落实有关产品监管政策规定,各层级产品管理人员在产品开发报备工作中要切实把好审核关。总精算师应当落实好产品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通过产品回溯等方式及时发现产品定价、销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完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银保监会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报送2021年业务发展计划,信息不全的应及时补报,同时加强业务管理和销售行为管控,防范误导风险和激进经营风险,维护稳定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行业“开门红”、新政策实施等关键节点,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央行:办理“花呗”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拟于近期恢复报送信贷业务信息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办理“花呗”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4月接入征信系统,后因放贷主体发生变更暂停报送信贷业务信息,拟于近期恢复报送。办理“京东白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9年5月接入征信系统,相关业务信息报送情况良好。 上述负责人介绍,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花呗”和“京东白条”信贷业务信息分别由阿里集团、京东集团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征信系统)报送,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 该负责人称,《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征信中心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知情权和同意权,一直严格遵守报送数据授权和查询数据授权制度,督促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履行授权义务,合规报数和查询。对于“花呗”和“京东白条”有关信息报送征信系统,相关放贷机构均需事前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一般采用与信息主体个人签署在线授权同意报送数据的方式。 这位负责人强调,随着信贷市场的发展,个人贷款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征信中心提醒公众:量入为出,管理好自身财务,不要过度负债;按时足额还款,不要逾期,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