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北京法院裁判信息网更新了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二审行政判决。 案件起因贪玩公司申请的“渣渣辉”商标未获批准。 2018年4月,贪玩公司申请“渣渣辉”商标。2019年6月,上述商标申请由于违反商标法,被驳回申请。贪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该条款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构成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具有知名度或显着性亦无法获得可注册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应否核准注册采取个案审查原则,贪玩公司所主张的其他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而驳回贪玩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贪玩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贪玩公司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渣渣”本身不具有负面含义,“辉”因具有积极含义,不具有贬义。 此外,贪玩公司自2018年起开始市场化运营和推广渣渣辉传奇游戏至今,未产生负面评价,公众对诉争商标易联想到贪玩公司的游戏,而非张家辉本人的作品及形象,贪玩公司没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和行为。 另外贪玩公司认为,“楂楂辉”商标已经进入初审公告阶段,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诉争商标也应核准注册。因此,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但是,北京市高院并未支持贪玩公司的上诉理由。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渣渣辉”,“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具有“渣滓、碎屑”的含 义,作为网络流行词,具有“差”、“烂”的意思,含有贬低人格的含义。“渣渣辉”一词虽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张家辉其普通话不标准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但此处“渣渣”字亦被认为是“差”、“烂”等具有贬低人格的含义, “渣渣”二字并不因与“辉”并用而不含有贬义。”裁判文书指出。 北京市高院表示,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贪玩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资料显示,2017年6月,影帝张家辉正式成为《贪玩蓝月》全品牌第三位代言人;7月,张家辉代言《贪玩蓝月-传奇来了》,安卓开服数突破1000服,短短一个月之后,《贪玩蓝月-传奇来了》总注册量突破650万。 2018年5月,张家辉与贪玩公司合同到期之后,未继续与其合作。 彼时,张家辉用经典的香港口音普通话来讲广告台词,说我是张家辉的时候很像渣渣辉,于是被网友恶搞成了我系渣渣辉的雷人台词。而张家辉拒绝再合作的原因也正是因为“渣渣辉”这个外号让他本人非常苦恼,所以极力想和贪玩蓝月广告撇清关系。 截至目前,贪玩公司拥有“贪玩页游平台”和“贪玩手游平台”两大主营板块,包括网页游戏、手机游戏、H5游戏和海外游戏四大运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