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讯(记者 李静)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裁定书显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康力生物公司”)因“虚假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0万元、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情通报显示,2019年12月9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倍康力生物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倍康力生物公司存在“网页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倍康力生物公司在网站发布广告“国内惟一一种拥有专利的针对孕妇及婴幼儿的营养鸡蛋”,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 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发布广告。 此后,倍康力生物公司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于2020年2月5日向丰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3月31日,丰台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倍康力生物公司继而于2020年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存在的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应予处罚;丰台区市监局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给予倍康力生物公司50万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存在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丰台区市监局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倍康力生物公司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99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肖海霞。该公司最大股东为山东牧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肖海霞持股比列为30%,北京明信万达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 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保健功能蛋研发、生产、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生物高科技公司。公司产品分为功能蛋、保健蛋、蛋汤、蛋粉、蛋片五大系列,注册商标包括"倍康力"、"一杯汤"、"一勺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