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主要明确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此外,《规定》还调整了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强调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同时,《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此外,《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还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记者 于泳 李晨阳)
事关千万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新规终于落地。日前,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再加上此前业已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标志着由上述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强化中介机构监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市场中,保险代理人队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存在。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此前,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针对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自2015启动起草工作,并于2018年和今年两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规定》的最终出台不仅解决了上述问题,也对监管部门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等工作任务有着积极意义。 从内容来看,《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同时,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为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规定》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取得许可证后,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为了增强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其长期稳健经营,《规定》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并强调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此外,《规定》还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定》一方面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也完善了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此外,监管部门还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莫过于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 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此前表示,人身险行业要加快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改变现行主流的金字塔式营销团队模式,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高额组织利益,降低营销成本和公司负担,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业内人士表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尚短,但随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培养一批高端、精英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门槛设置及甄选机制,对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从这一角度来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将吸引越来越多的高素质“职业人士”加入其中,未来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将步入专业化、职业化的模式,成为改变行业业态、重塑行业声誉度的有力推手。 《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该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同时,银保监会在《规定》中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银保监会中介部副主任罗蓉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寿险业峰会2020暨人身险专委会年会上表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全面构建保险中介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完备监管制度体系;二是紧盯重点领域风险,持续整治市场乱象,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是坚持改革创新,通过推进从业人员能力资质分级分类、研究开展综合金融销售和管理型总代理业务模式以及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推动行业发展。 《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章文件将会同时废止。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