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本该喜气洋洋,不料几声爆炸轰鸣,拉响了个别上市公司安全生产的警钟。 1月7日,宁德时代间接控股子公司湖南邦普宁乡仓库发生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重伤,14人轻微伤。 1月20日,宁德时代与德方纳米合资子公司曲靖麟铁一室外尾气吸收塔发生爆炸,造成12人受伤。 1月26日,开山股份印尼SMGP项目地热井排出的硫化氢造成安全事故,致使附近5名村民死亡,近20名村民入院治疗。 爆炸现场的黄烟弥漫、被困井下的不见天日,如此场景何其惊心?等待救援的无声祈祷、失去亲人的哀恸嚎哭,这样的悲鸣不忍卒听。 当事故报告上的冰冷数字染上生命的血红色,它以最无情,也最冷峻的面孔向世人呐喊:“人命关天”的普世价值,绝不能让位于“唯速度论”和“唯发展论”! 祸患常积于忽微。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个海恩法则,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事故”二字虽带突发、偶然之义,但并非防不胜防,往往萌发于疏忽大意、麻痹侥幸与责任空转。 从生产经营主体看,部分企业发展“粗线条”,对生产线上的隐患浑然不觉;有些企业对安全“缺根弦”,意识淡薄、警惕不够,日常管理得过且过;还有些企业扎着“松紧带”,产品火爆就赶工赶产量,眼里只有订单与货款,最基本的安全底线被抛诸脑后。 从监管体制机制看,“篱笆墙”还谈不上牢靠。把“安全无小事”挂在嘴上,把“高度重视”贴在墙上,把“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写进工作报告,可一到落实就大打折扣。实地调研“调而不研”,全面排查“有排无查”,管理到不了岗、责任到不了人,最终让安全生产流于形式主义。 如何从根本上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将安全生产真正落到实处?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从8·12天津港火灾爆炸、8·2昆山工厂爆炸事故、3·21响水爆炸事故,到今年初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可以说,惨痛的教训从来不缺,缺的只是吸取教训的“记性”。宁德时代旗下湖南邦普发生燃爆事故后,表示“已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进行隐患排查,保障后续安全生产”,不料话音刚落,月内再度发生子公司安全事故。显然,行动落在了口号后面。 追责是最好的警示灯。究竟哪个环节出了错?又该由谁来负责?涉事上市公司在第一时间强调“事故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时,是否也该及时披露后续的调查进展与责任认定? 技术是最好的泄压阀。有能力的公司尤其要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的进程,通过技术进步把人从高风险的生产环节解放出来。同时,要优化作业场所布局,采用空间物理隔离、技术监控等措施,从源头掐灭事故发生的“捻子”。 安全生产是“易碎品”,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 岁末年初,既是事故多发时段,也常蕴含着发展起承转合之机。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别等“爆炸声中一岁除”,还须以“安全”的新桃换下“形式”的旧符。 敲响安全生产警钟的“钟棰”,不能再以生命为代价!
【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一场突如其来的风险与危机,给企业提供了躬身自省的机会,重新认识意料之外和责任之内的风险,夕惕若厉,以有常应对无常。 1、公共安全危机与企业法律风险应对 新冠疫情是典型的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为保障公共安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都做出适度的调整。应对这场危机,首先就需要企业对这种“系统性变化”保持敏感、高度重视,进而准确研判。 (1)怠于履行相关责任可能招致的风险 今年2月江苏昆山一家新型材料企业,违反当地复工复产登记报备审查批准制度,擅自复产,疫区返工的员工也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形成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公司被查封。 在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中,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高于一切,为了防范极端情况的出现,法律尤其是刑法会成为特定政策执行的推动者。在日常情况下不执行某一政策,可能最多招致行政处罚,但是在有重大公共危机的特定情况下,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国家和所在地区与公共安全相关的政策,确保企业行为符合相关要求。在政策不够明晰的情形下,主动与主管部门保持沟通,积极配合,防止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风险的蔓延与危害的扩大。 同时,风险并不只在企业决策者,还应加强员工管理。一方面,对员工做到政策传达到位,个人执行到位。重视企业相关措施的落实,证据留存。另一方面,员工如果出现拒不配合相关措施实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防范于未然;员工如果存在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一旦发现,应当及时制止,消除影响。 (2)异化经营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 在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中,任何异化经营行为的效应都可能被放大,从而给企业招致严重的法律风险。 以“哄抬物价”为例。2020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做出具体监管要求与指示。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相关价格违法检查的专项行动。这些举措都是在公共安全面临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平稳、有序的防疫形势,对破坏防疫的行为依法采取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 同月,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发现,本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是平时的12倍。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公司的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遂被刑事立案侦查,企业主谭某某一周内即被批准逮捕。平时口罩涨价,市场供需自然会做出调节。特定时期,口罩涨价会导致百姓买不起口罩,严重影响防疫效果,造成公共安全隐患,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改变。这种改变是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来调整的。与此类似的还包括,与疫情相关的虚假广告、诈骗、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 特殊时期,企业几乎毫无例外的会遭遇:物资短缺、人力不足、物流障碍等因素引发的生产经营成本急剧上升,以及某些特殊物资产品需求的非正常激增。市场经济思维下,供需关系变化、生产成本上升导致的价格上涨,属于市场的自主调节。但是,市场规律建立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之下,一旦出现国家和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特殊情况,国家运行进入非常态,市场逻辑会暂时让位于治理效率,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制度、政策、法律法规会调整对行为的评价标准。企业在关键时刻一定要有社会责任和担当,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 企业需要敏锐地感知这种变化,一要关注情势的变化,比如《指导意见》里的最后一条就指明:“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意见自动停止实施。”二要关注情势变化下的行为边界,如对合理调价、合理利润和哄抬物价的界限把握。常态时的合法行为,或者说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在非常时期可能被定性为犯罪行为,甚至从重惩处。这种公共危机下法律对特定行为的严厉打击,是此次危机给企业上的一堂社会责任课。 同时,企业不仅需要关注线下常态经营行为的边界调整,还需要将这种意识延伸至线上。线上线下只是行为表现载体的差异,行为本质没有区别。企业在网络空间的行为表达也会涉及相应的法律风险。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针对疫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其中,对涉及疫情虚假信息的传播问题做出了高于正常时期的要求。如果企业没有做到对信息的审慎甄别,就肆意传播,可能会潜存触发传播虚假信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刑事风险的可能性。今天的企业,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都必然与网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利用网络平台和互联网技术办公更是一种常态。从某种程度上说,几乎不存在企业与网络绝缘的情形,履行网络安全义务,是所有企业的责任。特殊时期,国家对网络安全义务的强化,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例如,中国移动响应国家政策变化,在疫情期间推出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信安全法律风险合规指引(2020版)》,聚焦企业重点风险领域,提示特殊时期企业网络信息安全合规的特别要求,指引企业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这种合规意识值得借鉴。 在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中,将危机管理纳入其中,做到有意识、有预案、有制度、有人员,能应对,不打无准备的仗,才能从容面对任何危机。 2、安全生产与企业法律风险应对 突发性公共危机是不可预计的低概率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则往往有因可循,危害巨大,严重的可能会演变为社会事件,更值得企业重视。 2020年3月,应急管理部对外宣布,即将修订出台新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安全生产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通过立法加大安全生产整治力度。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从“结果导向”向“行为导向”转变。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结果,但是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风险,同样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由此,企业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安全生产的资质合规、硬件合规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做到包括建筑、设施设备等各类硬件设施、生产条件的合规、达标。如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投入的资金不到位、被挪用,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即使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触发企业及负责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同时,企业应当依法通过第三方检测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核查验收,取得相应资质,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草案中,立法就拟将在刑法第134条中增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其中,就重点提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实施的情况会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0年3月,作为疫情指定隔离地点,福建泉州佳欣快捷酒店发生坍塌事故。导致29人遇难,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社会影响恶劣。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最后认定,酒店实际控制人杨金锵,无视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以及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企业主在没有合法资质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作业,擅自改建引发悲剧,事故后第一时间即被警方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控制。 (2)日常安全管理到位、有序合规 企业必须针对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人的行为与物的状态在实际运行中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偏差,只有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的巡查检查,才能最大限度防范风险。 2019年3月,江苏响水化工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9.86亿元。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引发爆炸。事故反映出企业在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行中的多重漏洞:固废仓库工程未批先建,导致危险化学品储存硬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直接后果就是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配合弄虚作假,违法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倪成良, 总经理张勤岳以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文件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包括中介机构人员在内的共计44人被定罪处罚,教训深刻。 (3)事故应急应对有预案、有措施 企业在做好事故防范措施的同时,还应考虑到事故一旦发生,应如何应对处置,具备将损害损失降至最低的能力。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全员进行安全继续教育培训,达到员工“一懂三会”(即懂基本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会报警、会处置、会逃生)。同时,还需要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事故处置应对演练,让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处置技能。 如果说过去法律对企业的上述要求是一种推动和倡导,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则明确指出,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的,则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 海恩法则表明,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风险,就是从这些点滴漏洞、忽视中积聚而成。立法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问责、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的转变,提示企业及企业家,安全生产无小事,风险防范要重视。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相关链接: 风险的识别、预警和控制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下的平台责任和风险 数据保护助力行业和社会发展 【序言】好的公司是通过制度制约人性之恶 而不是以恶制恶 信息时代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是社会和企业的系统工程 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产权观念 公司章程:权益平衡、避免内斗 股权配置——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壮大中国经济的基石 新《证券法》背景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与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风险 高利放贷及其衍生的法律风险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培育诚信合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