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发布:干部严禁利用职权影响招投标 在2019年5月征询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20年元旦前一日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就是说,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管理办法》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可以看到,上述《管理办法》中,招标是工程总承包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在《管理办法》正式生成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意见》从四个方面对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是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明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 二是优化招标投标方法,缩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是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信息自愿报送、年度业绩公示制度以及“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四是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