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对近期下达及后续拟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与抗疫特别国债、一般债券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妥善做好稳投资稳增长和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确保专项债券有序稳妥发行,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 按照计划,2020年安排新增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4.4%。前期分3批提前下达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2.29万亿元,近期刚刚下达第4批额度1.26万亿元。截至7月中旬,已发行新增专项债2.24万亿元,尚余约1.5万亿元等待发行。 《通知》要求,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既要鼓励发行长期专项债券,支持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又要综合评估分年到期专项债券本息、可偿债财力以及融资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避免人为将偿债责任后移。 与去年相比,今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进一步拉长,有利于地方债风险管控。截至7月14日,专项债平均发行期限15.6年。其中,10年期及以上长期债券发行2.02万亿元,占90%,较上年提高56个百分点。 《通知》除了重申专项债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之外,还提出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合理简化程序,确保年内形成实物工作量。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杨晓怿对记者表示,上述要求意味着专项债由“重规模”转向“重质量”。《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可以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并且把专项债券发行的最后时限相较去年推迟了1个月,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专项债投资的质量,发挥政府投资撬动社会投资的积极作用。 《通知》提出,严格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负面清单,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此外,要依法加大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通报约谈机制和监督机制。 “财政部明确提出负面清单制度,完善了专项债券发行后的监管力度,对专项债券的稳定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凸显了财政全面防范风险的决心。” 杨晓怿认为。 在杨晓怿看来,《通知》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以及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提出了要单独进行信息公开,为完善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配套融资作了更完善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专项债资金进一步扩大投资效果,带动有效投资。当下专项债的发行规模已处于高位,如何进一步提升带动社会投资的能力是今后发展的重点与趋势。进一步的信息公开有助于金融机构对专项债项目的风险管理,扩大金融机构对专项债项目的信心。
7月20日,据上交所披露,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一笔短期公司债获受理。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该债券为小公募债,拟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期限为不超过1年(含1年) 。 同时,债券的承销商/管理人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601066)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601375)股份有限公司。 华发集团表示,此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3月末,华发集团期限在1年内到期有息债务金额为800.4亿元,占有息债务比重为40.1%。期限在1年以上到期有息债务金额为1195.24亿元,占总有息债务比重为59.9%。
据路透中文网报道,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总裁威廉姆斯(John Williams)和英国央行总裁贝利(Andrew Bailey)表示,2021年底取消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的最后期限将不会延长,借贷双方现在必须要准备好过渡期计划。 据报道,贝利承认,自从新冠疫情升温以来,一直有人呼吁要暂缓取消Libor。但他在周一时表示,“依我之见,在见到3月金融市场对新冠疫情的反应后,只会更加认识到及时移除金融市场对Libor的倚赖有多重要。” 该报道称,贝利是在与威廉姆斯一起进行线上讨论时发表上述看法。威廉姆斯也表示,新冠危机不会导致2021年的期限延长。“无论你是一家大型全球性银行,还是一家拥有很多雇员的本土公司,都需要让你的机构准备迎接Libor退场,”威廉姆斯表示。 该报道还指出,贝利称,“我们不希望看到2021年3月后的借款继续与英镑Libor挂钩。”据悉,受新冠疫情影响,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4月时把新贷款停止使用Libor的截止日期延至明年3月末。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王茜、罗沙)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复杂,疫情期间办理贷款、办理过户、支付房款、房屋交割等各个交易环节都可能受到影响,怎么办? 国务院新闻办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允许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比如为了过春节,或者由于一定的季节性需求,办的展览、庙会预定的场地,这时候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了,这种情况下是允许解除合同的。” 刘贵祥表示,还有一种情况,受疫情影响已经完全确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再延续多长时间也不可能交租金,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