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的经济增长、稳定的就业环境、稳定的社会秩序、稳定的市场需求,一系列的稳定工作始终围绕着经济发展。2021年我国经济依然会坚持稳中求进,其中包含着“高质量”“科技创新”“法治”等一系列关键词。 ■宋清辉 2020年1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0%,增速比10月份加快0.1个百分点;环比增长1.03%。1至11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3%,比1至10月份加快0.5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表示,11月份,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态势持续显现。各地区各部门推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工业服务业继续回升,投资消费不断改善,就业物价总体平稳,基本民生保障有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 我们说2021年中国经济乐观,是因为在新冠疫情困扰全世界的情况下,我国在今年成为全球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在如此紧张的环境中能取得一份满意的答卷,意味着中国将不惧困难。我们说2021年中国经济不容乐观,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无论内外都面临着诸多困难,必须认真对待,撸起袖子加油干。 2021年是许多事件的重要时间节点,例如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全面脱贫攻坚之后的第一年,“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诸多工作的奋进与落实,将使2021年的中国经济继续整体向好,中国将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飞跃。全面脱贫之后,需要稳定大好局面,继续推动扶持工作,防止出现返贫等倒退现象,让脱贫获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十四五”的开局,是稳定未来发展方向、指明发展路径的关键,更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一年。 无论什么工作、任务,都离不开一个“稳”字。稳中求进是近年来我国高层对经济工作要求的缩影,稳定的经济增长、稳定的就业环境、稳定的社会秩序、稳定的市场需求,一系列的稳定工作始终围绕着经济发展。2021年我国经济依然会坚持稳中求进,其中包含着“高质量”“科技创新”“法治”等一系列关键词。高质量即“少来虚的,多一些实干”;科技创新是“通过新技术提效率、降成本”;法治则是“公平交易、清正廉洁”,也就是未来的经济发展,建立在更多务实工作之上,全社会将以更新、更高效的技术和方式,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公平交易。 整体来看,2021年的中国经济可以有多种叫法,例如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之下的中国经济,例如互联网金融环境整治或优化下的中国经济等。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之下,我国在严防过程中逐步推动复产复工,通过多种方式打通对外贸易渠道,在有力遏制病毒的同时唤醒经济复苏。相信在2021年,我国人民在丰富的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经验下,将继续稳定社会秩序,在保证生命健康的同时,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创造价值,进一步推动产业发展,为经济增长贡献力量。 金融秩序也需要稳定,互联网金融也是其中之一。近期,互联网金融行业连连被舆论质疑,个别临近IPO的企业被监管层暂缓,反映出监管层对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决心。 投资方面,“房住不炒”还将是一大热词。为了促进实体产业的发展,预计国家或各地还会继续推出相关政策限制,促使房地产价格回归至合理价位。A股市场预计还是继续观望,投机行为、炒作热点还会存在,不过随着制度的完善、投资者教育的深入,价值投资或会令市场耳目一新。 国际形势方面,中国有机会,也伴随着阻力。不难预计,某些西方国家或会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经济发展。要破除这种干扰,需要我们自身更为强大,需要做好各项工作的布局,例如继续推进“一带一路”,与友好国家签订相关的贸易协定,相互扶持相互帮助。这或是面对全球性困局的最佳突围之策,也是在为全球经济复苏贡献“中国力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该标准同时取代了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之规定。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为基准,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已降至为15.4%。 大幅的变化与迅速的施行势必导致已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出现衔接困难,本文将就《决定》出台后的利率衔接问题展开简要分析,旨在为过度时期的民间借贷各方主体提供法律帮助。 提出问题 依照原《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各类小额信贷公司等民间借贷出借人通常与借款人约定接近司法保护上限的利率作为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 在大幅降低司法保护上限的《决定》出台之后,考虑到司法解释多数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如何履行已成为利率衔接问题的关键,我们对近期频发的相关问题总结如下: 一是新旧《规定》各自的适用范围; 二是对于《决定》施行前的高利率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否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若不需要,借款人应该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利息? 论述分析 首先,从新旧《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新《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由此可知,在新《规定》施行前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原《规定》中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利率的司法保护办法,而在新《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要适用新《规定》的相关内容。 值得更进一步探讨的实践性问题是,由于我国部分法院在正式立案前会将案件强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在诉前调解程序完结之前,法院不会给予案件正式的案号,严格而言,该等调解程序的进入不能代表案件的受理。 那么,若《决定》在特定案件诉前调解的过程中施行,该等案件是否应当纳入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对此,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后的7日内受理案件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实践中的诉前调解程序只是各法院为增加调解率、延长审限的便宜手段,不可因此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 其次,就适用新《规定》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利率标准而言,一方面,根据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由此可见,在原则上,《决定》施行后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适用的司法保护利率应当以该借贷关系成立之日一年期LPR的4倍作为上限。另一方面,根据新《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据此,在2019年8月20日前出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取决于一方起诉的时间。 基于前述,对于在2019年8月20日前签订并完成借贷行为的借款合同,如该合同的约定利率高于一方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将可能不受到司法保护,法院将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酌情下调应付利息。 至于最终法院酌定的应付利息可否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考虑到新《规定》的相应条款选用“参照”作为措辞,理论上酌情利息存在高于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之可能。毕竟,溯及既往的法律条款势必对公众的预期与安定造成侵害,这可能也是新《规定》以“参照”为措辞的原因之一——希望减少对已履行的借贷行为的不良影响。至于法院参照的程度,尚有待司法实践给出相对确定的答案。 此外,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标准或法院酌定标准的,应当效仿《决定》施行之前超过36%的还息处置方式,出借人应当将超出部分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最后,针对利率衔接问题的关键,即,尚未起诉的,在2019年8月20日前签订并完成借贷行为的高利率借款合同,我们给出简要建议如下: 由于LPR在每个月的20日都会有一定幅度的变化,且法院参照的利率标准于起诉时方得以确定,出借人或借款人应当时时关注LPR变化情况,在LPR相对有利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固定有利的参照利率,以便获取相对优势与利益。 写在最后 《决定》的施行旨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相较于一成不变的固定指标,受市场影响与调解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无疑在施行上更具合理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少数民事主体的信赖利益在新规施行过程中同样值得法律保护。 对于已发生的借贷行为,法院应当合理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利率标准,而非机械式地以一年期LPR的4倍标准强制限定每一笔借款的利率。否则,利率上限的变化是否足以使得在前签订的高利率借款合同被一方当事人法定解除或撤销,恐怕就是另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了。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王茜、罗沙)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复杂,疫情期间办理贷款、办理过户、支付房款、房屋交割等各个交易环节都可能受到影响,怎么办? 国务院新闻办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允许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比如为了过春节,或者由于一定的季节性需求,办的展览、庙会预定的场地,这时候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了,这种情况下是允许解除合同的。” 刘贵祥表示,还有一种情况,受疫情影响已经完全确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再延续多长时间也不可能交租金,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