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正接受讯问(警方供图)近日,山东一女子李某靠购买航延险获益被警方刑拘,这一事件引发外界关注。警方称,李某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共获赔900多次,获得理赔金300多万元。警方认为,李某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大部分律师认为,李某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目前,多家保险公司及相关销售平台已经修改相关条款。因为受争议较大,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在今日发布通报称,这一案件检查机关已介入,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四年间,李某共获赔900多次,获得理赔金300多万元根据警方披露的信息,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可以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她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为追求收益最大化,李某从亲朋好友处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护照号及银行卡信息,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4、5个不同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警方从嫌疑人李某处查获的用于作案的身份信息据了解,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到2000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四年间,李某共获赔900多次,获得理赔金300多万元,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警方称,在李某的住所搜查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航班的延误时间、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一条条、一笔笔都清楚地记录着。李某电脑中还有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清晰记录了其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警方从李某住所搜出的笔记警方认为,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因此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多数律师反对,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尽管警方认为,李某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但多数律师却不这么看。“这个案子的案情非常简单,无罪的理由也是非常充分的。”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就表示,“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王光明律师也认为,从诈骗罪方面看,法律并不禁止用别人的名义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现实生活中,“借名”是很常见的现象,大到作股东、买房产,小到去社区或杂货店领取赠送的小礼品等。如果说有隐瞒的话,就是李某可能没有向被借身份证的本人披露,她使用这个身份证是用来购买机票和延误险,并且获得理赔归自己。但这个行为指向的是被借身份证的本人,并不是保险公司。而且,李某借身份证买机票和延误险,费用自理,盈亏自负,对被借身份证的本人并无经济上的损害。这个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因出借身份证引起纠纷,也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从保险诈骗罪方面看,多位律师均表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也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李某的行为如同知假买假不构成诈骗罪一样,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邓学平直言:“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更何况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律师沈万江同样认为这是一个明显无罪的案件,原因很简单:行为人沒有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没有故意造成航班延误,使用他人身份证号码为他人购买机票旳行为也不违反民航法规,退票也属合法行为。事实上,这是利用合同规则挣钱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许多所谓创造性的成功的商业模式正来源于这种“创造性思维”。遗憾的是,很多执法人员有着非常发达的刑事思维,所谓“占便宜者,人人得而诛之”,“刑法这么多条,总有一条适合你”。但是,对航空公司店大欺客、肆无忌惮地延误航班这种事却不会挺身而出。他举例说明,回归到常识,这就好比一个人来到赌场,在没有出老千的情况下,凭借自己超常的记忆力和数学推理能力,在不违反赌场游戏规则的情况下赢了庄家,但是庄家不认帐了,还报警把玩家抓了说是犯罪。保险公司已修改相关条款不过,也有律师支持警方观点。上游新闻采访的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就提出,从李女士的行为来看,其大量以理财之名借他人身份、护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为真实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误所应得到的保险理赔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且实现了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另外,慧宝天下采访的业内人士也提到,李某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他表示:“大量骗保案发生的后果就是,保险赔付率走高,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费用率,其他客户必须花费更高的代价来获得与过去同样的保障。那些声称保险公司双标、霸权的人,有多少人是买过航延险?扪心自问,你愿意为那些利用规则获利的人分担增加的成本吗?”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有争议,但保险公司并非无辜得到一致认同。多位律师均表示,李某的行为说到底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谋取自身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首选的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的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的行动也很快,目前,多个保险公司及相关平台均已修改相关条款,例如,去哪儿平台的条款已规定,投保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可能发生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未实际乘机,即便航班延误也不能获得赔付。有保险机构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会登陆官方民航信息服务提供商校验用户客票的使用状态,显示已使用的才会理赔。此外,王光明律师还提到,警方只披露李某获得300多万理赔款是不够的,还应该查查,她总共花了多少钱买机票,以及退票费损失了多少,最终扣除损失,她实际获利多少。这样,才是事情的全貌。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公布的一起利用航延险实施诈骗案,再度引发市场关注。 这个事件之所以蛮有意思也颇具争议,一方面,李某自2015年至今,虚构行程后利用飞机延误近900次,获得理赔金高达300余万元,出人意料,甚至有点令人“眼红”。 另一方面,在于李某完全通过常规途径购买机票与保险,由于天气情况造成航班延误本身就一个或然事件,这与其在购票、买保险的时点上难以精准预测,这么看来,其行为似乎没有什么不当。 案件的核心在于:李某的行是否可以被认定犯罪,这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继续面临被“薅羊毛”;作为保险公司,表示很无辜,常规理赔,无可非议,恶意中伤,谁能扛得住?但是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感到庆幸,甚至应该感谢李某敲响的警钟,300万元的学费值了。 脱离本质的保险,还剩什么? “生活就像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颗是什么味道。” 没有人喜欢生活在一个确定的世界,一切都已经安排好,你知道即将发生的每一件事的时间、过程和结果,你所做的,看起来就像运行既定的程序一样;现实中,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我们甚至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 而不确定性的大小,是用风险进行衡量的,风险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有时是财产损失,有时候是生命健康的损失。风险是不能被消除的,那么,当人们遭遇风险,该如何使自身损失的可能降到最低呢? 这时候就需要保险来发挥作用了,其实质上就是对风险的补偿和转移。所谓补偿,即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金弥补其发生的损失;所谓转移,典型的例子就是第三方责任险,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进行赔偿或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进行给付。 联系到上述事件中的航空延误险,其实大家坐过飞机都不陌生,在购票支付界面,会出现航空意外险、航空延误险等常见险种可供乘客选择,通常20元左右的保费,就可以享受到200元左右的保障。 张翼作为一名总公司的技术指导,常年需要奔赴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按他的话来说,“一年365天,近四分之一的时间都在天上”。他告诉笔者,因为工作原因,时间很紧张,最关注的莫过于飞机的起飞时刻和到达准点率。“我通常会选择到达准点率接近100%的航班,这样就不太担心飞机延误的问题了。”所以,张翼对于航空延误险的需求是很低的,购票时通过到达准点率过滤掉绝大多数风险。但是对于李正来说,就完全不一样了。 李正是一名旅游爱好者,经常利用闲余时间外出游玩,“特价票、青旅、顺风车”都是标配,能省的绝不浪费。“为了省点钱,我坐飞机通常购买票价相对较低的班次,但是有时候可替代的方案,会遇到准点率特别低的航班,这时我会购买航空延误险,以防万一。”李正告诉笔者。 所以,从乘客自身来讲,是希望航班能过准点起飞和降落的,即便购买了航空意外险,也不愿意其发挥作用,因为飞机真的延误的话,赔偿虽然可以弥补损失,但仍杯水车薪。 可是偏偏有一些人,把保险当作了谋求新财富的工具,使得保险脱离了其本质,这时,保险便脱“保”留“险”,不但不能起到保障作用,还会带来潜在风险。在此过程中,时常伴随着损人或损己的刻意行为,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现并证实,到手的“财富”或将面临被追索的可能,就像李某一样。 保险公司其实是受益者 事件发生后,虽然保险公司被无端“薅羊毛”300万元,但是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注意力不应当聚焦在300万元身上,有比损失300万元更重要的问题亟需解决,不然下一个李某可能还会出现。 问题1:购买多份延误险如何实现? 笔者通过尝试购买机票发现,微保、众安提供的航空延误险在销售限制中规定了“购买上限1份”,也就是说,乘客通过在购买机票的平台上选择航空延误险,与乘客个人信息一一对应,不能购买多份。 但通过不同的保险公司和销售渠道,乘客是可以同时购买多份航班延误险的,原因在于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相关数据没有实现共享,李某利用信息差成功购买多份保险。 解决的方式可以在行业层面形成共识,提供航空延误险的保险公司大家共享数据,这样可以有效识别同一个身份信息是否在同一航班购买多份保险。 当然,做到这一点不容易,就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现有数据,重点监控赔付率(获得赔付的次数/购买保险的份数)较高的乘客与获赔金额(设置红线,比如获赔金额超过1万元)较高的乘客,这样可以降低骗保的成功率。 问题2:成功预测航班延误并不难 成功1~2次可能更多的是运气,也不会被发现,即便被发现也没多大关系,因为造成的损失很小;李某成功骗保900次,有人甚至打趣到“堪比气象专家”,那么,她是如何做到的呢? 总结下来,李某会在达到准点率较低,和航线途径可能存在致使航班延误的可能性较高得天气之间选择航班,并且在够买延误险后,会密切关注航班动态。这无疑使航班延误发生的概率加大,当李某频繁在不同航班购买延误险时,最终成功骗保的次数便会上升。 客观上讲,李某上述钻空子这种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防范? 针对到达准点率本身就较低的航班,保险公司可以考虑降低赔付保险金或取消延误险;针对投保乘客利用天气因素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提前做好特殊天气预警工作,并可以适当作出规定,当特殊天气出现的概率达到多高时,不予理赔。 问题3:不坐飞机也能获得理赔 不少人疑惑,李某并没有乘坐飞机,为何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其实,保险公司为了客户更好的体验,提升赔付效率,只要乘客票务是已值机状态(CHECK IN),就会默认为客户实际乘坐航班,并赔付理赔款。 也就是说,李某只需要在网上为购买了延误险的航班办理值机,就可以自动获得理赔。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决,保险公司只需把自动赔付的条件由“值机状态”调整为“检票状态”,确保获得赔付的乘客,都是实际乘坐飞机的乘客,从而避免李某的那种行为带来的骗保可能。 终极“大杀器” 保险公司如果想要完全杜绝李某事件的发生,可以取消航班延误险。但这对于乘客来说,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当航班发生延误,自己的损失却没人来补偿。 为此,保险公司可以把取消的航班延误险,融进机票价格中。具体来讲,每张机票中都包含航班延误险,保险价格可以为机票价格的一定比例,当航班发生延误时,同时,该乘客实际乘坐了航班,这时保险公司可以自动进行赔付。 这样,将会完全避免利用航空延误险进行骗保的可能。 综上,保险公司以300万元的代价,得到了李某用实际行动换来的漏洞,并很有可能在之后降低骗保的概率,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这个事件中表面上亏了,实际上赚了,你觉得呢?
今晨,飒姐在《齐鲁晚报》官方微博看到一则新闻:山东青岛李女士,自2015年起用自己和亲戚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据民警介绍,购买航班前,李某会对航班机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时再去看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现该女士已经被南京某警方抓获,且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刑拘。 随即,飒姐在各大门户网站搜索该案事实和讯问的相关视频和信息,基本确认了《齐鲁晚报》报道的事实,发现网友对该案民愤较大,下面做如下分析: 1. 李某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 2. 李女士行为是否为法所不容许? 3. 此类案件出现的成因分析。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从仅有的审讯视频中,可以听到侦查员的办案思路很有可能是:以自己身份信息购买的延误险,涉嫌保险诈骗罪;以亲友身份信息购买的延误险,因亲友不知道个人信息用于买机票(李某称帮助亲友买理财),而涉嫌诈骗罪。 我们先来分析涉嫌保险诈骗罪的部分,保险诈骗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本案事实,比对法条,我们基本可以判断,办案机关很有可能选择适用是第(一)款,若从第(一)款分析,“虚构保险标的”这里的“虚构”两个字如何进行解释?没有真实的出行意愿就是虚构,还是在亲友不知情的情形下使用其身份信息买延误险就是虚构,值得商榷。 因此,本案的焦点是:李女士到底有没有实行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 航班延误险,是附加在购买机票这一主行为之下的。从合同的角度讲,航班延误险是从合同附随于主合同“购买机票”,而购买合同不以有真实的出行意愿为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上支付了机票款,出票成功就意味着主合同成立。 举个极端的例子,若一富豪到航空公司买票,声称自己只为哄女友开心,花了300万包下一架飞机空飞,那么航空公司售票人员是否会卖给他机票呢?各家航空公司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 如果这架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误,富豪是否可以主张申请延误险呢,why not?虽然飞机空飞,但保险公司也要按照合同办事;不能因为“赔不起”而控告富豪保险诈骗罪。 买了机票,有权利不乘坐;享受服务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李女士购买机票而不乘坐,利用天气恶劣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事实,获取几百元最高不超过几千元的赔偿;的确利用了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政策漏洞。但自始至终,“机票”所代表的客运合同这一保险标的真实存在;李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前文列出保险诈骗罪五种行为类型的任何一种。因此,李女士的行为完全不是《刑法》通过构成要件禁止的犯罪行为。 既然连刑法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不是,更谈不上“损害”;也谈不上对行为进行“有罪”或“无罪”的评价了。 李某的行为有没有造成法不容许的危险? 若读者打开常用的旅游、机票App,很容易发现,这些网站自己就把航班延误作为射幸合同来娱乐,有时候甚至有点“博彩”的意味。 某App页面中,直接标注有XX航空公司某航班某次飞行任务;用户竞猜: A延误小于19分钟(含提前); B延误正好19分钟; C延误大于19分钟; 还设有“赔率”,可以拿现金购买,或以消费积累的积分进行“下注”。 而不论前述App的行为,还是本案李女士的行为,都并没有对客观存在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发生任何影响;只不过是“抛开中间商赚差价”,直接找保险公司投保,依据网络信息和自己的“估摸”来猜哪一个航班会延误。客观来看,李女士的行为,并没有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 而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李女士购买的本来就是些高延误风险的航班;针对这一客观事实,保险产品设计时,精算师早就将其“打出富余量”;加上很多乘客买了机票+保险也不一定主张保险利益去索赔;结果来看,很难说造成了保险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谓的900多次300多万的资金,不过是众多投保人资金的九牛一毛,早涵盖在保险成本之内。利用航班延误险的条款漏洞签订保险合同,显然并不是刑法在此所不容许的风险。 保险公司+航空公司往往处于交易强势地位,由于自己法务人员的疏忽或能力有限,造成了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漏洞;消费者即使利用这一漏洞获利,过错也在于提供合同的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不能因为出现了损失,就把责任推给消费者。 此类案件的成因分析 根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之“新闻空间站”的新闻报道,在电视台公开播放的视频中,我们发现案发是某保险公司报案,在报道中我们看到书面证据上印有N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就是说900余起航班延误赔付,是分散在不同保险公司之中的。 为何保险公司不纠正自己的合同瑕疵和理赔流程漏洞,或通过不当得利等案由到法院追索,而首先想到的是刑事报案呢?答案一目了然:争取“受害人”的法律身份,在总部和监管部门检查时,不会因此而影响前程和业绩。 说实话,这十二年来飒姐也接触过类似案件。保险公司或银行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往往非常奇葩,几乎对于找回被骗资金的意愿并不强烈,主要是想方设法把自己要设定为“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报案时十分讲究技巧,一般而言,诈骗类犯罪是最优选择,因为苦主基本上就是受害人。 若按照经济学原理,谁阻却风险发生的成本最低,法律就应当把这个负担给谁。显然,在航班延误类涉刑案件中,保险公司+航空公司阻却风险发生的成本低,只需要确认乘客已登机即可。而从乘客角度,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道德模范,克服人性中的贪小便宜,几千年都没训练好。 因此,类似事件中,应当首先反思的是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而不是两个强势机构枪口一致冲向一个发现了漏洞的普通人。 壮起胆子,若飒姐是该保险公司负责人,我还要专门感谢这位薅羊毛的李女士,她的出现让我亡羊补牢,堵住漏洞,省了更多钱和时间,也留住了美誉度。 写在最后 飒姐在看该新闻的留言时,发现网友同仇敌忾,想必对于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积怨不浅,有位网友直言不讳:难道老天爷是共犯?当然,他指的是天气不受人为控制,我认为这充分反映了老百姓朴素的法感情。 那就是,李女士虽然有错,但不至于判刑,而且她还有一个疫情在家上网课的儿子,两个罪名加在一起,若都成立,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也许要10年+。扪心自问,真的要把这位母亲关进监狱判重刑吗?恳请三思而后行。
目前保险公司的做法完全引起了公众情绪反感,最终受损的还是保险公司自身声誉,民众不禁想问,到底是哪个保险公司如此“嚣张”,以后谁还敢买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李某正在接受询问 2020年还没到头, 早已证明是个活久见的一年。这不齐鲁晚报转载一则匪夷所思的新闻。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对航班和天气的分析, 成功的买了近900次飞机延误险并获得延误赔偿,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网友不乐意了,纷纷在评论区表示力挺嫌疑犯李某: @小楼听雨-罗超:这应该算是风险投资吧,怎么能算骗保呢? @Shaojunx: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 @李_本末:合理利用规则,也算诈骗? @大师兄Li:这顶多算投机倒把吧 怎么是诈骗 而且是买的保险,谁让你们延误的! @榴蓮餅妹妹:那你倒是别延误呀! @哒-哒-哒:有规则就按照规则来,何来的骗,没延误又不给他退钱。 @idaforever:不要脸,自己定的规则,玩不起就抓人! 也有法律人士称, 李某是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 利用亲戚身份,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金, 而且数额较大,构成保险欺诈罪和诈骗罪。警方应该实施刑事拘留。 显然, 民意和上述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明显对立, 谁是谁非? 在大众眼里, 李某通过自己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利用规则, 最多算投机, 怎么可能落得个保险欺诈罪或者诈骗罪的重刑呢? 难不成, 老天爷就是此次保险欺诈罪的合谋了, 是不是也要告老天爷一状? 其实李某也需要承担自己预测的风险, 如果她预测错误, 或者天气不配合, 她白买了数万的保险, 难道保险公司会退回? 分析天气来猜测航班延误买保险的行为, 和利用卫星地图预测粮食产量从而在商品期货市场上买卖一样, 都是靠自己分析能力和规则内获利并承担风险,何罪之有? 保险公司这次随便改规则, 既当裁判又当球员, 普通老百姓难道就只能白白让保险公司赚钱, 让保险公司赔偿就会被刑事拘留吗?这真的是让人口瞪目呆。 李某本质上是合理利用规则跟保险公司对赌,如果这样对赌都犯法的话,那浑水公司做空瑞幸咖啡和市场对赌获利,早就牢底坐穿了。 当然, 这些都是从情感和常理方面来说。在法治社会,是否定罪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法律。我来帮大家厘清下我国保险欺诈罪是如何界定的。 据我国刑法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李某自己或者利用亲戚名义, 购买航班延误险, 真真实实有航班起飞的延误, 所以并没有虚构保险标的。其次, 李某并没有主动造成航班延误, 比如上飞机后假装病倒, 所以她也没有制造保险事故。最后, 航班是否延误, 都有统一机场和航空公司公开公示,也无法虚构。因此李某也不可能虚构保险事故。 所以严格意义上说, 李某并没有触犯保险诈骗罪。 也许有律师说,那诈骗罪呢? 李某通过亲戚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 本意就不是为了坐飞机和担心延误,本身就构成对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欺诈。这个说法也很牵强, 通过亲戚买机票和延误险,本身就是按照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既定规则,现有规则里, 没有说不能替他人购买延误险,何来诈骗。 于情于法, 李某都不应该被刑拘。 反倒是保险公司报警抓人的做法过于粗暴, 毕竟天下没有稳赚不赔的生意, 保险行业也是如此,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业务和产品不去认真分析研究,没有好好的堵上程序和产品上的漏洞,反而让一个普通老百姓因此牟利。李某实质上以一己之力打脸了保险公司高薪供奉的精算和风控团队。 保险公司做法体现其惯有的居高临下的态度:产品出漏洞产生经济损失了, 可以让律师起诉利用漏洞的人, 可以让警察抓人,产品再烂也无所谓, 保险公司反正能躺赚。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和粗暴,用户难道一点办法都没有吗?幸好我们有《保险法》和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起步较晚,保险市场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金融交易的不普及,以及保险相对专业等原因,我国的保险公司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而普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则处于一种劣势地位。再加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被保险人一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这些行业特点使得被保险人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就应受到监管机构更多特别的保护。毕竟, 保民们是保险行业的衣食父母, 是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真正源泉。 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监管机构责无旁贷的首要任务。期望监管机构对这种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侵犯用户权益的事能有所作为。 反过来,站在保险公司角度,如果保险公司在本案中觉得利益受损,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纠纷来民事诉讼李某,而不是大动干戈,动用刑事力量介入。 目前保险公司的做法完全引起了公众情绪反感,最终受损的还是保险公司自身声誉,民众不禁想问,到底是哪个保险公司如此“嚣张”,以后谁还敢买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此案的影响不亚于当年扶老太太摔倒案,如果法院最后判定李某触犯刑法,则会产生非常负面的社会影响。 真心希望法律能够判李某没有犯刑事罪, 也能让保险公司好好反思, 市场经济需要凭自己产品说话, 而不是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对弱势用户耍流氓。
用航班延误险来“发家致富”,听起来像玩笑的话却在真实中演绎出“一地鸡毛”。 近日,南京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从2015年至今,嫌疑人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目前,李某因涉嫌普通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事一出,行业内外顿时引起热烈讨论。这到底是薅羊毛行为还是刑事保险诈骗?有人认为,李某用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身份信息,虚构了被保险人,且以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因此构成刑事诈骗;也有人认为,李某是利用保险产品漏洞来薅羊毛,尽管李某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航延险,但购买合同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购买保险的行为是真实的,航班延误风险也是真实的,不够成刑事犯罪,属于民事争议。 事实上,近年来,针对航延险等互联网险种的类似事件屡有发生,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无论最后案件定性是什么,保险公司对于此类行为的风控和条款设置都需要进一步改进,以在未来防范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发家致富”的航延险? 小小的航延险如何能够让李某在5年内获赔300万元? 根据案情信息,今年4月27日,南京鼓楼警方接到某保险公司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 民警通过侦查发现,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在购买航班之前,她会对航班信息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并在网上综合评论信息找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当她分析认为航班很可能延误时,就会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 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因此李某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机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通过这种方法,李某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值得注意的是,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她以购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就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10多万元。 根据警方介绍,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目前,李某因涉嫌普通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薅羊毛还是骗保? 尽管警方已对李某以涉嫌诈骗为由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行业内外还是“炸开了锅”。和那些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骗保案不同,航班延误风险并不受李某控制,因此对于李某的行为到底是薅羊毛带来的民事争议还是刑事骗保,市场争论不休。即使在专业法律领域,专家们也是各执己见。 “就此案,昨天在全国保险法研究会理事群里展开了热烈讨论。目前众说纷纭,各种观点都有。”一名专攻保险法的教授对记者表示。 这位教授的观点是,航延险的保险标的应该是乘坐的飞机发生延误造成乘客损失,而李某实际上没有乘坐飞机,也没有损失,应该构成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我国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包含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应依据刑法进行规制。 而知名律师邓学平则持不同的观点。他撰文称,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至于她使用其他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那些亲戚朋友作为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另外,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也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那么首选的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的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邓学平表示。 而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江翔宇则对记者分析称,航班延误险的被保险人是购买机票的乘客,保险标的是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正点运输服务,保险利益是乘客乘坐正点航班的期待利益。李某利用他人身份虚构他人欲乘坐航班的事实并投保,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保险赔款,并非为了防范这些人乘坐航班发生延误时所产生的损失。本案中,这些被利用身份的人并无乘坐航班的实际需求,因此李某属于虚构保险标的非法占有保险金的行为,李某不应该得到保险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产品设计和应对能力有问题,也导致了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保险金。综合来看,认定李某为保险诈骗行为似乎有点严苛,从目前情况不应认定其构成保险诈骗罪。 从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可以看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构保险标的是此次案件定性的关键。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江翔宇表示,在此案中,和李某自己去不同公司为自己购买多份航延险不同的是,她虚构了被保险人,而虚构被保险人是否可以算为虚构保险标的目前存在争议,这是认定是否犯罪的关键点。 不过,在裁判文书网上,记者发现了一例关于航延险骗保的判决书。根据判决书信息,2018年12月,被告人牛永冬伙同被告人孙典隆利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险自助理赔系统漏洞,通过手机上的民生银行信用卡APP,虚构航班延误的保险标的,反复多次以他人名义申请保险标的理赔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27200元。在该次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财产,且骗取数额巨大或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六个月,并处罚金。 为什么总是航延险? 航班延误险,是指投保人(乘客)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以在淘宝网上搜索的一款国内航班延误险为例,保费为30元,一旦航班延误时长超过3小时,可获得200元保费,延误满足时间要求后系统就能够自动进行理赔。 事实上,航延险问世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近年来航延险这个险种上骗保事件却屡有发生。 就在上月,上海破获了首例“航延险”诈骗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牵涉多家保险公司。 同样,近期,南京某企业一位高管人员,通过网购他人身份信息,疯狂购买机票和延误险,半年骗保707笔,总共涉案金额14万余元。最终,他因涉嫌保险诈骗被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年来航延险的骗保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天气因素、流量上升等原因,国内航班正点率有下降的趋势;另一方面,投保、理赔均实现线上化之后,保险公司的风控却仍有提升的空间。”一名资深保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从上述案件的共性来看,用他人身份信息重复购买航延险,以及未实际登机也能获得理赔,是他们最终能够在短期之内获得巨额理赔款的关键。 业内人士表示,相比于过去航延险需要航空公司盖章的延误证明、登机牌等繁琐的理赔资料,现在值机、延误时间认定和理赔都已实现线上化。“我们目前是以值机信息来判定其是否实际乘坐的依据。”一名产险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样一来,投保人购买航延险时只需要在网上简单地输入身份信息,且可重复购买多份,认为航班大概率延误就进行网上值机,一旦真的延误,保险公司就会自动打入理赔款,再用掌握的他人银行账户转账给自己,“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全套动作。这些漏洞无疑给了动机不纯的人可趁之机。 事实上,航延险在包括骗保的各种因素夹杂下,理赔率一直居高不下,保险公司对于航延险也从“亏本赚吆喝”逐渐趋向淡化。在网络上搜索的结果显示,单独售卖的航延险寥寥无几,大多都被打包在航意险、短期旅行险中一起出售或者作为信用卡的权益出现。并且,和之前几年竞争白热化时期出现逆选择横飞的“起飞前15分钟仍能买”、“延误一分钟就有得赔”的产品相比,目前产品基本都需要至少提前一天购买,而起赔时间也大多在1-2个小时以上。 上述资深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对于航延险也不应因噎废食,而是应该在风控、精算和核保机制上进行改善,在保证险种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满足市场的广泛需求。 据了解,目前险企针对骗保已开始运用大数据来进行监测,并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高犯罪成本。但上述业内人士建议,相对于事后追责,保险公司在前期预防骗保方面也可以多一些动作,例如,整个行业之间加强信息联通,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来甄别不合常理地进行高频重复投保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尝试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来进一步核实投保人身份;与航空公司进一步加强乘机数据、延误数据的交互,并可针对不同风险的航线、航班进行差别化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