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信用中国网站显示,网红燕窝品牌“小仙炖”关联公司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添一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统执罚决字(2020)第0485号)显示,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状况》(E103表)中营业利润本年(3231)指标上报数为3293.9万元,检查数为-3293.4万元,相差6587.3万元,差错率200.02%。上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决定对其处以0.8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500万元,是深圳市榕树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网红燕窝“小仙炖”的品牌所有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苗树。在融资方面,小仙炖成立至今共获得了4轮融资。 针对“小仙炖燕窝瞒报亏损被处罚一事”,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4日发表声明回应称,此次提交给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的《财务状况》报表数据出现偏差,系“因初次填报,填报人员疏忽将’营业利润’项负值填报为正值”所致。今后将加强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对于公司的营业情况,小仙炖公司表示,2019年度营业利润亏损的原因则是2019年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战略投资,其中包括全资设立小仙炖霸州工厂来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 据北京商报报道,今年6月,佳明佳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声明称,在其2016-2019年停业期间,小仙炖冒用了其公司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他们从未接受过小仙炖的生产燕窝委托,并指出小仙炖工厂的网页配图是一张经过PS处理的照片,该照片在佳明佳厂房上安上了“小仙炖”三个字。随后,小仙炖对佳明佳的《声明》做了回应,表示其“所述内容严重失实”,小仙炖与佳明佳公司存在委托生产加工合作关系,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对此,佳明佳做出了补充回应,直指小仙炖不正面回应“燕窝到底是谁生产的”这一核心内容。 关于2016-2019年间小仙炖鲜炖燕窝究竟产自谁手,小仙炖方面再无正面回应。目前佳明佳已提起诉讼,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视频中,其代理人要求小仙炖赔偿损失3000万元。或许是意识到代工带来的问题,在佳明佳2019年4月起诉小仙炖后,小仙炖成立了小仙炖霸州食品有限公司,将公司厂房搬迁至河北霸州经济开发区,并在2019年11月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自主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月12日深夜,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明佳”)官方微信的一则声明,引起了部分消费者关注。该声明指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小仙炖”)长期冒用佳明佳生产资质,且生产不合规范。 6月14日,小仙炖CEO苗树就此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小仙炖与佳明佳曾签署正式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冒用资质的说法是“严重失实”。小仙炖一直坚持自行采购原料,并在与佳明佳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终止后后自建鲜炖燕窝生产工厂,并取得全球SQF食品安全与质量规范认证。 与佳明佳委托加工关系已终止 佳明佳6月12日的声明中称,鲜炖燕窝品牌“小仙炖”长期冒用佳明佳名称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以“委托佳明佳加工”名义销售“小仙炖”鲜炖燕窝。佳明佳称,2016年起其自身已持续处于停业状态,没有燕窝生产员工和管理团队,没有购置过燕窝加工设备,没有采购过燕窝原料,没有进行过燕窝产品品控检验,不可能生产燕窝。 围绕上述质疑,6月14日,新京报记者向小仙炖方面进行求证。小仙炖CEO苗树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小仙炖冒用佳明佳名称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内容“严重失实”,已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发布正式声明及佐证材料。 据苗树介绍,小仙炖与佳明佳曾签署正式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合同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小仙炖一直向佳明佳按约支付加工费用。2018年6月,佳明佳还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备案了以小仙炖为委托生产单位的燕窝食品企业标准。而目前,与佳明佳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终止后,小仙炖投资设立了小仙炖霸州食品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建立鲜炖燕窝生产工厂,该工厂已取得相应生产资质以及全球SQF食品安全与质量规范认证。 燕窝用豆浆车间生产是断章取义 在原料采购、生产设备及品控检验方面,苗树对新京报记者称,出于原材料采购标准的严格把控,小仙炖与佳明佳委托生产加工方式一直是“来料加工”,即燕窝原料全部由小仙炖采购,本身不存在让佳明佳采购燕窝原料。 其次,按照双方约定,小仙炖曾协助佳明佳办理燕窝食品生产资质,也获得了生产燕窝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相关燕窝生产设备也由小仙炖按照相关生产标准进行采购。“网传‘小仙炖租豆浆车间生产’的说法是断章取义。”苗树表示,佳明佳生产燕窝的车间经过全面改造,已经成为完全符合燕窝食品生产标准、拥有燕窝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加工车间。 此外,小仙炖一直在主管部门监督下合规生产,产品通过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相关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小仙炖认为,佳明佳所述燕窝产品没有品控检验的情况不属实。 双方此前曾有诉讼纠纷 据了解,佳明佳曾在2019年4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仙炖及其母公司榕树堂停止生产、赔偿损失,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在苗树看来,佳明佳提起该诉讼的原因,或是对方股东变更后对于经营理念等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而针对佳明佳的相关行为,小仙炖已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佳明佳及其控股股东提起侵权责任的诉讼,案件也在审理。 “小仙炖对待这类造谣事件是‘零容忍’。”苗树说,一家良性发展的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下求发展,本身需要付出极大的精力与努力,也需要各方的帮助与监督。目前有个别消费者通过客服咨询此事,但在小仙炖拿出证据并与消费者沟通后,误会比较容易化解。“老顾客都很信赖产品品质,影响并没有那么大。” 小仙炖将第一时间拿出证据消除误会,而对于恶意诽谤的企业或个人,小仙炖也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新京报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现,佳明佳在声明中表示已于2016年歇业,但其企业经营状态仍为“开业”。 针对上述问题以及佳明佳和小仙炖的纠纷,6月14日,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佳明佳法人代表朱庆君,电话未能接通。随后,新京报记者通过短信形式发送采访提纲,截至发稿前仍未得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