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君禾股份(603617.SH)连续2个交易日跌停,截至今日发稿报9.96元,跌幅10.03%;昨日,君禾股份收报11.07元,跌幅10.00%。 10月31日,华安证券曾发布研报《君禾股份(603617):淡季不淡 渐行渐稳》,研究员为郭倩倩,该研报维持对君禾股份的“增持”评级。 研报称,君禾股份Q3营收增速转正,盈利能力稳步提升。随着生产、生活逐步恢复,二季度起订单情况明显改善,6月份以来业绩反弹明显,前三季度营收增速转正。受冬季降雨量影响,Q3通常为行业传统销售淡季,但是随着欧美市场逐步恢复,商超及经销商积极补库存,产品需求旺盛,Q3单季度营收增速创历史新高。2020Q3公司实现销售毛利率27.0%,同比增长1.12pct;销售净利率14.15%,同比增长2.60pct,盈利能力持续增强。 华安证券指出,君禾股份收入前瞻性指标表现良好,在手订单充裕,奠定全年稳健增长。研报称,从消费端看,欧洲地区受疫情影响,居民倾向居家休憩、花园作业等消遣方式替代外出旅游,家用水泵作为必需品,物流恢复后线上需求持续增多,商超及经销商补库存浪潮尚未结束,产品仍处于热销状态。从下游客户端看,由于部分海外厂家尚未复工复产,客户大订单转移较为迫切,公司具有大订单的承接能力和良好的口碑,是海外订单转移的优先选择。公司在手订单充裕,目前满产满销,全年稳健增长无虞。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君禾股份(603617.SH)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11.07元,跌幅10.00%。 此前,在君禾股份三季报发布后,华安证券曾于10月31日发布研报《君禾股份(603617):淡季不淡 渐行渐稳》,给予君禾股份“增持”评级,研究员为郭倩倩。 研报称,2020年前三季度君禾股份实现营收4.86亿元,yoy+3.36%;归母净利润6880万元,yoy+26.60%;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299万元,yoy+2.73%。经营活动净现金流1.33亿元,yoy+43.28%。单看Q3,公司实现营收1.42元,yoy+34.41%;归母净利润1881万元,yoy+47.51%,经营活动净现金流4399万元,yoy+893.00%。 华安证券称,公司注重研发投入,报告期内研发支出同比增长29.33%,占营业收入4.61%,增长明显,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亦有明显提升。公司顺应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积极布局锂电泵系列产品,花园锂电泵成功打入博世供应体系,且获得客户重复订单及5星级好评,反映公司极具前瞻性的市场敏锐度和很高的市场认可度。 华安证券表示,预计2020-2022年君禾股份EPS分别为0.43/0.51/0.58元,对应PE28.24/23.85/21.16X,维持“增持”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科士达(002518.SZ)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11.66元,跌幅9.96%。 昨日晚间,科士达发布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截至三季度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科士达825.78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461%,是其第三大流通股股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科士达450.61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79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科士达245.3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434%。两只基金分别为科士达的第八、第十大流通股股东。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 发行情况: 公司简介: 华安鑫创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中控和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产品的核心显示器件定制选型、软件系统开发及配套器件的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具体包括汽车专用显示屏幕的定制开发和选型销售、全液晶仪表的软、硬件系统开发,以及集成化座舱显示系统开发、人机交互(HMI)设计、用户交互界面(UI/UE)设计、车载以太网系统开发等多种符合汽车座舱智能化、电子化发展方向的软、硬件产品和解决方案,同时配套销售其他通用元器件产品。 华安鑫创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计划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拟募集资金5.50亿元,分别用于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后装座舱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座舱驾驶体验提升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12月21日下午,华安保险云灾备中心在深圳宣布正式上线。投入运营的保险云灾备系统,将为华安保险节省约50%的灾备成本。 近年来,为更好适应行业发展,各家保险企业都在加强对海量保险数据的灾难备份管理。2020年5月,华安保险与中保车服、阿里云达成合作,探索共建保险行业云平台,并成为国内较早大规模建立云化灾备的保险公司之一。 “我们创新性地运用混合云模式建设了云灾备中心,在这种模式下,项目的实施周期从普通建设的12个月至14个月缩短到半年,保险公司只需要投入此前约30%的资源,即可完成符合行业标准的灾备系统建设。一旦灾备被触发运行,系统还可以自动弹性扩展资源,保障保险业务的连续性。”华安保险信息科技部负责人王在平表示,对于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而言,自建灾备系统成本十分巨大,且面临人员、技术、成本、建设周期、日常运维等多方面问题。 通过借助阿里云、中保车服共同探索的“阿里云专有云+金融行业云”混合云解决方案,华安保险云灾备项目组在半年来结合本企业实际需求,开展实施了计算存储、数据库、基础组件、网络安全、容器云、应用部署、数据同步、恢复演练、运营管理平台九大板块的内容建设,全面支撑云灾备落地,成本也获得了大幅控制。 通过采用云化组网、弹性资源、秒级扩容、级联同步、一键切换等创新技术及原创方案,目前,华安保险的云灾备中心实现了将容灾核心指标RPO(复原位置目标)、RTO(复原时间目标)缩短到分钟级,安全标准达到灾备五级、等保三级的管理成效,项目成效远高于保险监管的“第四级”标准要求。 灾备系统建设是各家保险公司发展的现实需求,构建云上灾备系统成为保险企业轻资产运营与数字化转型的一个勇敢尝试,华安保险的云灾备中心运营,也为解决保险行业灾备问题及数据安全问题提供了参考借鉴。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开展反欺诈工作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发生查勘员诈骗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11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责令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华安保险由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李光荣持股98.6%。 此外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安保险12.5%股份,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航投资,证券代码:000616)持有华安保险7.14%股份。其中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系海航投资的控股股东。 海航投资曾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公告,拟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华安保险7.74%股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 被处罚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271室、273室 主要负责人:朱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开展反欺诈工作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发生查勘员诈骗案件。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8月26日,江苏银保监局发布罚单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25万元,其直接负责主管袁晨一被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罚单,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劳务费255.01万元。其中,向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0名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83万元,经核实,上述人员实际未向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而在2018年,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48.12万元,实际用于发放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部分员工工资和奖金;2018年8月23日, 华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召开2018年半年度经营分析会的名义报销会议费2.04万元,经核实,该会议并未召开,费用实际用途为购置加油卡用于业务团队进行渠道维护。 袁晨一作为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在案涉财务报销凭证上作为最终签字人签字,知晓或应当知晓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江苏银保监局对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处25万元罚款,对袁晨一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