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州监管分局对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资料显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7月8日由原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而成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截至2020年6月末,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泰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61%;第二大股东为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60%;第三大股东为泰州市第一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6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103号)显示,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1.2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涉足港口物流与贸易、高效农业、清洁新能源、海洋工程等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前身为大丰市大丰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27日,注册资本50亿元。该公司为江苏盐城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岁末年初,农民工工资支付又将进入高峰期。一年的辛苦能够劳有所得、干有所值是每个工友最简单的心愿,也是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关心的重点领域。江苏银行(行情600919,诊股)积极构建“系统建设+专户管理+专属金融服务”模式,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更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助力年末欠薪“清零”。 创新“建工通”产品,专属金融服务“有力度” 江苏银行积极助推工程建设领域账户、人员、资金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名制管理,在规范工资支付的同时为监管部门了解用工情况、处理劳资纠纷提供数据支持。 早在2018年,江苏银行就在常州地区率先推出“建工通”产品,与当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工资卡开办、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进出、代发工资明细等信息同步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借助该产品,监管部门可实时获取数据,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实时监控,防范资金挪用风险,从而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江苏银行“建工通”不断优化升级,得到了各地主管部门的一致认可,形成了江苏银行在建筑工程领域的专属品牌。 该行“建工通”产品负责人表示,自业务开办以来,该行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账户及资金监管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江苏银行认真研究并落实,在第一时间完成了系统的优化和相关制度的更新,通过设置专门的账户类型,实现对代发专户支出渠道及用途的控制,确保账户不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推出多项暖心举措,维护合法权益“有温度” 结合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和农民工群体的困难点,江苏银行在内部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的同时,为客户“量身定制”专属服务,做到排忧解难、有效宣传、温情维护。 江苏银行积极与各地住建、水利、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代发合作,主动向企业进行工资代发业务宣传、指导,提供上门开户、批量开卡等服务,进一步助力企业减负,让农民工少跑腿。截至目前,该行代发业务已覆盖全省13个地市,累计代发人数近40万人。 江苏银行还推出了专属的“江苏建工卡”联名卡,办卡后可享受跨行取款、转账汇款费用减免等优惠,方便农民工异地支取。为助力农民工提高金融安全意识,该行在部分工地开展金融知识万里行宣传活动,普及非法买卖、转借银行卡的危害以及防范金融诈骗、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知识,同时开展夏日送清凉等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群体的关怀。 “以服务铸造品牌,以温度赢得口碑。江苏银行将始终紧跟政策要求,不断丰富产品体系,提供专业、便捷、贴心的服务,打造建设工程领域的服务品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一惠民工程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该行公司业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2021年泗阳生产基地将增加2.6亿元设备,全厂7个柜体和门板生产车间实现自动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100万套产能。我们选择泗阳,源于这里丰富的杨树木材资源。”12月6日,在位于江苏泗阳经开区的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陈凌正在调度企业产能扩张和生产线改造工作。 目前,泗阳杨树种植面积扩大到60多万亩,活立木蓄积量达800万立方米,木材加工产业链初步形成。然而,发展过程中,产业起点低、发展方式粗放、产品附加值低等问题逐渐显现,制约着泗阳木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们正在全力推进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产业转型升级,以创新为核心动力,向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和高端化方向发展。”泗阳县委书记徐勤忠说,力争到2022年实现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产出超120亿元,培植一批“总部型、品牌型、高新型”龙头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上世纪70年代,原产地为意大利的杨树条漂洋过海来到中国,在多地开展试种,其中在泗阳县试验生长得最好。新树种试种成功,激发了当地群众栽种意杨的热情,也催生了以杨树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产业。 “泗阳木材加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截至2019年,已集聚各类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企业400多家,产值71.5亿元。”泗阳县工信局局长崔亮说,产业规模逐步扩大的同时,产业层次低、产业链不够完善等问题也逐渐凸显,泗阳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产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 泗阳县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整治“散乱污”企业。“全县原有405家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企业,今年已关停取缔150家企业,就是用牺牲眼前小利来换取长远发展的大利。”崔亮说。 从严规范整治、从严改造提升、从严监督管理,在泗阳木材产业转型升级中,落后产能被淘汰,改造提升的企业尝到了甜头。 走进泗阳县李口镇专门生产电子吉他的江苏浩派乙乐器有限公司,工厂各条生产线紧张忙碌却没有粉尘和异味。该公司董事长柳云辉说,今年投入200多万元新增了挥发性有机物环保设备和消防安全设备,“因为生产更加安全化、标准化、规范化,产品更值得信赖,经营起来也更加放心。今年预计产值接近3000万元,比去年增长近30%”。 补齐产业链条 从一根杨树条到一条产业链,背后的动力是泗阳人对杨树的深厚感情和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敏锐嗅觉。 “泗阳杨树资源丰富,但我们不能停留在原材料初始加工阶段,而是要围绕‘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加快实现集聚、规模、精细、高端发展。”崔亮说。 在泗阳开发区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以往传统木板板材企业工人密集的生产场景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自动化流水线。“这是先进的温康纳压贴生产线,我们引进了两套,就是为了提升产品品质,满足下游企业对绿色、高端板材的需求。”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江雪源说。 在引入先进设备的基础上,从泗阳本土成长起来的吉福新材料还在当地工信、科技部门的指导下,获得了130多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板材质量过硬,出厂门便进了同在园区的金牌厨柜的车间,打响了泗阳木材产业的品牌。”江雪源说。 通过引进先进设备,“研磨”先进技术,泗阳县让传统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产业焕发新活力,形成了“杨树种植—旋切—多层板—密度板—刨花板—饰面板—地板、家具、木门、橱柜、衣柜”木业产业链,集聚了金牌厨柜、中林聚成、吉福新材料等知名企业30多家,今年1月至11月,实现开票销售69亿元。 加快科技创新 泗阳杨树资源丰富,但杨树生长周期短、密度小、易吸水、易膨胀、易变形等特点长期困扰着当地木门生产加工企业。 走进江苏金迪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大楼,一面公示牌极其引人注目——2019年苏北科技专项项目公示。 “可别小看这块公示牌,仅意杨LVL抗变形层压式木门制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一项,就以江苏省拨50万元资金撬动了企业2000万元的产业增加值。”江苏金迪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龚韬说,经过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博士李伟光一年多的持续攻关,项目研发成功,杨木在金迪木门生产中的占比提高到20%。 江苏七巧工艺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林业大学教授崔举庆合作攻关的杨木阻燃板项目研发成功,一举让公司成为杨木产业中掌握阻燃技术第一企业。“具有阻燃功能的家具板较普通板材利润上涨了20%以上,不仅给企业带来了丰厚的收益,更让泗阳杨木实现高端化发展。”江苏七巧工艺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蒋贵杨说。 泗阳杨木产业高质量发展得益于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而这离不开泗阳意杨产业科技园区的推动。“我们以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为统揽,积极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建设了占地4.7万平方米的科技孵化中心,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多种服务。”泗阳意杨产业科技园管委会主任胡茂喜说,园区与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等合作,做好家居产业的技术储备,并通过定期举办产业论坛,组织专家入企把脉问诊,提升园区家居产业发展水平。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74号、75号)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存在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免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时任总经理朱某的职务,但未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朱某的总经理免职情况。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上述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处7万元罚款。 另外,危九平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对人力资源部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危九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陈东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有办理报批高管任职资格的职责,但因过失未办理报批手续,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陈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中信保诚(原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中国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联合发起创建。目前,中信保诚人寿总部设在北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3.6亿元人民币。 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5号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8号中航科技大厦A座15楼 主要负责人:危九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免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时任总经理朱某的职务,但未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朱某的总经理免职情况。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二)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4号 当事人:危九平 身份证号:362102197109******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花溪南路 职务: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危九平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对人力资源部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危九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 当事人:陈东 身份证号:420106197403****** 住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职务: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陈东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有办理报批高管任职资格的职责,但因过失未办理报批手续,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南京2月4日综合报道 江苏省政府近日发布一则干部任免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经研究决定: 任命吴晓源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 任命吴军民为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免去张轩的省政府信访局副厅职信访督查专员职务。
一则来自宝馨科技的定增认购公告,将拥有国资背景的新任控股股东江苏捷登重新引入公众视线。 近日,宝馨科技(002514)发布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向控股股东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捷登”)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66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9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发行的股份将锁定36个月。 “宝馨科技在数控钣金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近年公司经营乏力,引入江苏捷登后,可以得到资源和资金的支持。本次定增也是对其未来发展的看好,整体情况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和布局。”财富书坊创始人、财经作家周锡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稳定控制权 缓解营运资金压力 具体来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66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4.91亿元,发行价格为2.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去年12月份,宝馨科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目前江苏捷登为宝馨科技控股股东,直接持有5.00%的股份,同时接受陈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汪敏将所持18.2%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合计控制公司23.2454%股份的表决权。而公司本次的定增对象也仅控股股东江苏捷登一家,马伟为其实际控制人。 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66亿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江苏捷登直接持有宝馨科技1.94亿股,持股比例为26.9%,合计持有公司40.94%股份的表决权。 资料显示,江苏捷登成立于2020年10月份。江苏捷登为本次收购设立的主体,由南京捷登与港口集团投资设立。其中,由马伟100%股权控制的南京捷登持有江苏捷登70%股权;由靖江经委占65%股份及靖江国资委占35%股份的港口集团持有江苏捷登30%股权。 “江苏捷登本次大额现金输血支持,也彰显了对宝馨科技未来发展的信心。本次定增不仅能使控股股东稳定控制权,也能快速帮助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能更好地助力公司智能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宝馨科技董事会秘书罗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定增预案发布后,深交所火速发出关注函,要求宝馨科技就本次定增补充说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的具体金额,并结合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情况,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的测算依据,相关依据是否充分等要求。 “这是交易所对本次定增活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关注,不是问询函或监管函,属于正常关注,目前公司正积极回复中。”罗旭向记者表示。 换届完成 注入发展新动能 就在定增预案发布同日,宝馨科技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选举聘任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新任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决议,选举聘任张大钊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聘任左越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罗旭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续聘朱婷为公司财务总监,新一届管理层于即日起将上任履行相关职责。 “新任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是一个年轻、有活力、专业化的团队,有望给宝馨科技注入发展新动能。”罗旭向记者说道。 据最新发布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受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宝馨科技以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的复工复产延迟,产品交付及项目实施延缓;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下降,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全年营收5亿元至5.5亿元,净利润亏损1.98亿元至3.96亿元。 “宝馨科技近几年经营情况一般,2018年是公司净利润最高峰,也就只有9431万元,而2020年前三季度又出现了4682.96万元的亏损。业务缺乏亮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向记者说道:“江苏捷登当初高溢价收购宝馨科技,不久又发布包揽定增,是对其未来发展运作信心的象征。” “宝馨科技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业绩亏损,二级市场低迷,其在于营运表现欠佳。引入江苏捷登后,有助于改善业绩亏损困境,带来资金和资源支持等。但如无战略转型,产品技术突破以及人才团队方面的改进,改善道路有限。”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张孝荣向记者表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经过多年来的深耕细作与前瞻布局,宝馨科技明确了以智能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为核心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而本次定增也是为助力其两大业务可持续发展。 “智能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都是国家大力扶持和发展的方向。近年来,支持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各项政策频出,公司在新一届管理层的领导下,有望抓住机遇,经营逐步发力。”罗旭向记者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