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提出,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行动。 “零容忍”是顺利推进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分析人士认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等一直是监管层重点从严打击的对象。如今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犯罪追责“民行刑”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下,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升,有利于进一步塑造市场良好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坚决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说“不” 过去一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生态完善迈出重要步伐。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实施,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也多次部署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证监会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作为监管部门,证监会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上市公司造假、欺诈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日前,证监会通报了2020年证监会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包括财务造假案、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内幕交易案、操纵市场案等多种类型的证券违法违规案例。案件涉及主体既有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也有中介机构、基金从业人员等。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合计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300份,罚没金额超40亿元。 新年伊始,监管“零容忍”继续重拳出击。1月29日,证监会通报了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情况。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处罚审理程序,证监会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主体违法责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通报案件调查情况时表示,2020年以来,证监会已累计对57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财务造假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26起。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英向记者表示,只有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坚决说“不”,高压震慑并严惩不贷,依法治市,才能建设风清气正的资本市场。 多措并举全面落实“零容忍” 对于如何全面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和打击行动,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提出了诸多安排。具体而言,包括进一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建立跨部委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追究一抓到底。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配合修订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出台对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等配套制度。推动期货法立法,加快推进行政和解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法规制定。依法从严加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优化市场生态。 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意义重大。过去,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对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认为,“零容忍”的提法精准、深刻、具体,抓住了资本市场建设的“牛鼻子”。其落脚点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的良性运作和优胜劣汰的环境,建设对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有益处的生态环境。 发挥合力加强投资者保护 事实上,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零容忍”,既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零容忍”通过严厉打击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良好生态,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资本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资本市场的基础和根基。近年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一直都是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2019年,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2020年以来,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证监会加快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有效涵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股行权、先行赔付、多元纠纷化解、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关键领域环节。 落实“零容忍”、加强投资者保护需要市场各方支持,需要完备的法制体系、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专业性投保机构的共同参与。 纪律处分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基础制度之一,也是交易所践行“零容忍”方针、“精准监管”思路、发挥一线监管作用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惩戒和威慑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记者从上交所获悉,2020年全年上交所纪律处分与监管关注共涉及上市公司132家,同比增长20%;处理董监高556人次,同比增长4.32%;处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90人次,同比增长26.76%。 作为专司投保工作的公益性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也一直致力于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2020年末,全国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当庭成功调解。2020年12月29日,投服中心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该案当庭调解结案,2021年1月7日投资者收到赔付款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近日公布的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济宁银罚字[2020]3号、4号)显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工作;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两宗违法违规行为。张福军为上述两宗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对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40万元;对张福军处罚款1万元。 资料显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9日,注册资本3.02亿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银罚字【2020】28号)显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对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 资料显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8日,是一家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从事个人和企业征信服务的专业征信机构。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菁木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3%。 以下为原文:
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政与刑事执法协作机制正在发挥效力。上周五,证监会通报了与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一起操纵市场重大典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启动执法协作机制,合力把操纵8只股票,获利达4亿元的一个团伙4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捣毁12个非法操盘窝点。同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也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笔者认为,这起由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操纵市场案件透露给市场一个重要信息:今后行政与刑事执法的强强联手将会进一步缩短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时间。同时,新证券法的实施也将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案件的惩戒力度,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再升级。 一直以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情景不断在资本市场重复。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信息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12月27日,年内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已开出238张罚单,其中内幕交易96张,占比为40.34%,信披违规64张,占比为26.89%。一张张罚单的背后是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伸手”行为的“零容忍”。 特别是去年以来,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证监会更是不断提高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两部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妥善解决好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9月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发表署名文章《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指出,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治市。11月份,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组织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培训班。刚刚修订完成的新证券法则夯实了资本市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基础。新证券法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笔者认为,随着新证券法在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资本市场将迎来一个全新的法治环境,同时,监管部门构建的综合执法体系也逐渐成熟,在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1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周某雪、陶某芳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黔01刑终801号)显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行长周某雪、客户经理陶某芳、助理客户经理魏某春、马某4人在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向33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33笔,金额合计1857.00万元。4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获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某雪于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任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行长。被告人陶某芳、魏某春、马某均系贵阳农商行员工。被告人陶某芳于2014年3月11日被任命为沙文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人魏某春、马某系该行助理客户经理。 2012年7月12日、2013年7月17日,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阳农商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某合作,彭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贵阳农商行白云支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2014年1月至5月,彭某以陈某、龙某等作为借款人,制作了虚假资料向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骗取41笔贷款,贷款金额为2314万元。 四被告人在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向33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33笔。其中,周某雪签批贷款33笔,陶某芳主办贷款33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857.00万元,现尚有1385.19万元未归还;魏某春协办贷款18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053.00万元,现尚欠813.65万元未归还;马某协办贷款15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804.00万元,现尚欠571.53万元未归还。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陶某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魏某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四上诉人在本案未立案前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均根据一审判处的罚金金额缴纳了罚金。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四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已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已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资料显示,贵阳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23.9亿元人民币,由原贵阳市云岩、南明、小河、白云四城区农村信用社(合行)改制创建而成。截至2019年末,贵阳农商行下设10家一级支行,75家二级支行,便民金融服务点(含村村通)98个,建立信用乡镇4个,信用村55个;在岗员工1755人;资产总额1033.77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银保监会今日公布的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转嫁经营成本,郑士旺、王智勇对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宜昌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予以罚款30万元;对责任人郑士旺、王智勇分别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郑士旺、王智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103号)显示,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1.2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涉足港口物流与贸易、高效农业、清洁新能源、海洋工程等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前身为大丰市大丰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27日,注册资本50亿元。该公司为江苏盐城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