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银保监会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共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被曝光。 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股东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必须端正入股动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谁要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监管部门就一定会不遗余力、一查到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 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将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公布更多违法违规股东,并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 38名被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记者了解到,本次重点公开了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持续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果断清理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并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则,目的就是标本兼治、正本清源,推动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上述负责人强调,此次公开旨在传递将进一步严格股东股权监管的信号。 “在前期监管检查、风险处置过程中,我们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股东。有的股东违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有的甚至把银行保险机构当做‘提款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上述负责人强调,这次公开,就是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违法失信形象公之于众,提高其违法成本。同时,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督促更多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自觉约束其行为。 市场监督是约束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行为的重要力量,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放在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次公开,也是引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监督机构股东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所在银行保险机构有何影响? “这次公开是一次新的尝试,事前我们进行了审慎评估。我们认为,此次公开对所在机构日常经营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所在机构的其他股东和机构自身也是一次警示教育,有利于督促其树立诚实守信理念,规范股东行为和股权事务管理,进一步夯实机构的公司治理基础。 记者获悉,目前针对所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强调,金融市场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希望各方都积极参与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督中来。同时,银保监会也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对客户、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主动关注和帮助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 接下来,银保监会如何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等特征,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对其股东股权必须从严管理。银保监会称,总体上,将坚持“两个不变”。 具体而言,一是坚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银行保险机构改革、优化股东结构的积极取向不变。银保监会将继续畅通社会资本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渠道,优化股东结构、充实机构资本,重点引入注重机构长远发展、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战略性股东。二是坚持严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的高压态势不变。银保监会将继续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股东股权,依法清理规范股权关系,对股东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予以惩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管理问题上,上述负责人强调会做到“三管齐下”。 首先,压实机构的股东股权管理主体责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优选投资者,加强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审查,建立和完善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落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同时,持续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为股东依法合规参与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环境。 其次,加强股东教育和行为约束,强化股东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督促其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担当股东责任。 另外,提高股东股权监管水平。加强股东和资金来源的穿透监管,确保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完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并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及时弥补公司治理漏洞和短板,防止股东不当干预机构正常经营。 附: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杭州平章工具有限公司 浙江国恒实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北奔明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名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信翔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正远大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超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青旅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包头市黑石物资有限公司 西藏恒实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亚历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文俊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劲荣投资有限公司 包头市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涛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邑兰新投资有限公司 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金堂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瑞信物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乒北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新津瑞凯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润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亨宇化工有限公司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百惠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福信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大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清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昌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驰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泰腾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美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经国际新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市大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历时2年零4个月余,獐子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盖棺定论。近日,证监会依法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对獐子岛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5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对4名主要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存有多项违法事实 证监会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獐子岛存有多项违法事实。公司不以实际采捕海域为依据进行成本结转,导致财务报告严重失真。 据证监会调查,2016年獐子岛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面积少13.93万亩,2017年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区域面积多5.79万亩。在2017年的核销海域和减值海域中,分别有44.22万亩和6.51万亩的底播虾夷扇贝已在以往年度采捕。受虚减营业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的影响,獐子岛2016年度虚增利润1.31亿元。受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虚增资产减值损失影响,獐子岛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9亿元。 “2016年通过少记录成本、营业外支出的方法将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将以前年度已采捕海域列入核销海域或减值海域,夸大亏损幅度。此外,公司还涉及《年终盘点报告》和《核销公告》披露不真实、秋测披露不真实、不及时披露业绩变化情况等多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言辞严厉,认为该案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科技助力揭违法面纱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为还原真实采捕情况,证监会通过獐子岛船只的北斗导航定位信息,分析捕捞船状态,确定拖网轨迹,进而确定实际采捕面积,在此基础上按獐子岛的成本结转方法进行成本结转,最终确定年度报告中成本、利润是否存在虚假记载。为保证数据使用的专业性、充分性、权威性,证监会还委托两家第三方专业机构“东海所”和“中科宇图”共同完成相关分析和测算工作。 据披露的处罚决定书,在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獐子岛曾申请进行听证,并提出了8条申辩意见。最终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于獐子岛的申辩意见,证监会表示不予采纳,并给出了16条的具体原因。 处罚决定书显示,北斗星通如实保存了27条扇贝采捕船的定位信息,其3分钟一个点位频率是现有取证条件下所能获取的最高精度,完全可以用于识别判断船只作业状态。中科宇图根据采捕船的航行轨迹测算得出的实际采捕面积,是以真实、客观的数据为基础,运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并不存在所谓的“诸多假设”。 对于证监会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取证,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清晖智库创始人、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这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并建议证监会今后加大利用科技手段进行取证的力度。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韩友维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专业性、科学性,也体现了行政执法行为严谨性和权威性,能让被处罚者心服口服。 执法严谨顶格处罚 对于此案的最终处罚结论,宋清辉表示可能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生效前,最终的处罚结果仍然显得过轻,未来应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 “该信披违规一案,从2018年2月份立案调查到处罚告知书再到行政处罚,时间跨度较大,涉及到‘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韩友维律师告诉记者,“由于该案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调查结果出来处罚告知的时间都发生在证券法修订之前,因此本案的处罚仍然适用证券法修订之前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行为6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顶格处罚。”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獐子岛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旧《证券法》实施期间,根据新法不溯及以往的法律原则,适用旧《证券法》合乎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 记者还留意到,2019年7月11日披露的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共有24人,最终的处罚决定书中进行处罚的相关责任人为15人,此外,最终处罚结论中有13名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金额较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金额进行了下调。对于秋季的抽测公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有60个点位抽测船只航行路线并未经过,与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认定相比,有6个点位被予以排除。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表示并未对包括9月28日在内没有导航记录的秋测点位进行处罚,10月19日秋测并未在《秋测公告》中披露,亦不属于处罚范围。此外,对10月7日和18日晚于导航记录的,已在处罚决定书中调整。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证监会表示量罚幅度上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职务、具体职责、专业背景、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因素,对部分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对此,韩友维律师表示,听证和申辩是法定的程序,也是被处罚者享有的权利。通过这一程序,监管部门能够更加充分地听取被处罚者的意见,更加慎重地对事实进行认定。相较原告知书中的拟处罚措施,部分人员被减轻或免于处罚,都体现了证监会行政执法的科学性。 企业运营须遵规守法 “獐子岛一案给市场带来的警示有很多,不敬畏市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财务造假对一个公司而言意味着‘一场灾难’,情况严重者,最终结果很可能是倾家荡产。财务造假对于对资本市场生态影响极其恶劣,是伤害监管公信力的一颗‘毒瘤’。”宋清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独立董事等相关制度安排应该发挥‘看门人’的作用,否则最终的结果就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獐子岛一案违法行为是比较复杂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证监会对该案的调查花费了很高的成本。这说明在严监管的背景之下,任何狡猾的违法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韩友维律师认为该案的查处对于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行为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 齐程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獐子岛一案,不仅给众多企业提了一个醒,告诫其需将法律放在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时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妄图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格审判,还给广大投资者上了一课,日常投资需谨慎,适时维权也应当积极。” “在证监会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投资者就可以开始索赔。按《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齐程军律师将有望获赔的獐子岛投资者范围暂定为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30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并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为索赔做好准备。
1st 远不止“能买VS不能买”这么简单 近日,自然资源部近日下发文件,明确表态,小产权房等不能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紧接着,广州落实国家的政策,祭出了三条红线: 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这几天,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小产权房彻底凉了,小产权房被叛了“死刑”,买了小产权房就“砸在手里”了。首先亮明观点,由于产权的缺陷,原则上不建议买小产权房。不过,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国家的这个政策,远不止“能买VS不能买”这么简单,要看清楚政策潜藏的东西,这对我们判断政策的初衷和效果,甚至分析整个楼市,都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其实,小产权房,严厉打压、“不能转正”,一直是国家的基本态度,从来没有改变。但是,类似深圳和广州等珠三角城市,过去十几年小产权房规模不断增加。即便政策高压、每年有拆违任务(网上有很多图片,说今天政府又拆了哪里的小产权房,以儆效尤),但是广州目前有400多万套小产权房,深圳有500多万套小产权房,占存量住房的比例,都达到了50%以上。 大家都知道,过去十几年是楼市狂飙突进最猛的十几年,小产权房能占到存量住房的一半,意味着她也在静悄悄演绎着自己的繁荣(即便政策不待见)。可见,政府推动的城市化路径,与市场推动的城市化路径,并行不悖。就像调控打压下,楼市一样繁荣,小产权房也有极强的生命力。 2nd 小产权房,一个极其特殊的物业 首先,这里分析一下,小产权房的几个特征,然后看看它是怎么来的,然后才能知道未来会怎么走向。小产权房,有几个特征(以深圳为例): 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上都有。 小产权房有合法边界。一般,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只建一栋,政府承认的面积不超过480平米(4层*120平米,以深圳为例)。但是,农民会加建或扩建,超过480平米的,就成了违法建筑(也是小产权房);即便没有超过480平米,但卖给了城里人,也叫小产权房,也是不合法的,也不会给登记的。但是,若卖给村集体的人,就不叫小产权房了,它是合法的。 大多数是违法建筑。符合一户一栋(不超过480平米)的,是合法建筑,超过的就是违法建筑。这些年,房价上涨快,城里人知道炒房,农民也不傻,他们建了很多违法建筑。 小产权房怎么来的?小产权房的规模是怎么变大的? 1、城市扩张快,没有财力对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补偿。于是,绕开集体土地,扩展城市边界,出现了“城市里的村庄”。 2、农民没有变成市民(因为没有社保、没有工作,或只会种庄稼),只好种房子。 3、恰好,大量人口迁入城市,没有住的地方,或房价太高而买不起,就租农民的房子。 4、一户一栋不够了,加上房价上涨刺激,农民加建、扩建房子,就出现了握手楼。 5、城市化摧枯拉朽,村集体传统业务瓦解,也只好建统建楼(村集体的小产权房,区别于村民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或者搞工业园区(“村村点火、户户冒烟”)。 6、城市商品房价格越来越高,仙及鸡犬,农民觉得房子要涨价,也开始建建设更多的小产权房。但没有钱加建、扩建,也没有能力建设,就联合开发商(一般是包工头)一起来建设,有一部分就要拿出来卖。 7、市民买不起商品房,见到有“兜售”小产权房的,就买小产权房。 3rd 小产权房,城市的竞争力 政策说了,小产权房是违法的,近些年确实也拆了很多,但如果计算“累计新增-累计拆除”,貌似拆的没有建的多。反而,如果回顾过去的小产权房政策,就会发现,打压政策纵容先以身试法者。 打压政策有三个特征:一是不断加压,先小后大;二是大家都建,法不责众;三是既往不咎,罚款确认(赎买)。凡是胆儿大的农民,一开始加建、扩建了很多,尽管被确认为违法,但后来罚点钱,也就没多大事了。这给大家一个信号,饿死胆小的,赶早的都没事,大家都干就没事。 后面,当城市发展没有空间了,政府不得不返回来,开始和农民掰扯,你的房子是“违法”的,想拆迁农民的房子。但是,这个时候政府面临的困境,要大很多。由于城市化一开始,对农民补偿不到位,或者没钱补偿。为了降低城市化成本,短期行为严重的政府,干脆绕道走。 事实上,避开了和农民、村集体直接谈判,客观上纵容了农民“种房子”,或者说默许农民靠种房子生存和发展,代替政府对农民市民化的成本补偿。你想,这个时候,原来已经种下的房子(大多是是违法的),还能拆的掉吗?再说了,现在房价这么高,城市生活压力这么重,再去拆的话,不管是欠账的补偿,还是拆迁的费用,或市场的预期,都让成本高得吓人。 所以,大家看到,广州和深圳拆迁成本居高不下,某某村拆迁,动不动就诞生多少个“亿万富翁”。现在,国家强调“稳房价”,高房价还要徘徊,对于新市民安居,小产权房就重要了。笔者之前写过文章,《深圳“低成本”是怎么炼成的?》。其中就指出,深圳一半房屋是区位好、价格低廉的“保障房”,深圳的竞争力能不强吗? 4th 没有红本,也不影响它的价值 其实,广州、深圳乃至珠三角都一样,之所以成为人口流入最多的区域,就在于有海绵一样的小产权房,随时可以供出来一大批低成本的住房。经过十多年的城市更新,这些房子拆的差不多了。而且,越拆房价越高、普通人越难以安居了。所以,广州和深圳,现在的主导思想是不拆了,搞综合整治,发挥其积极作用,未来可能将是珠三角最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可见,农民推进的城镇化路径,与政府推进的城镇化路径,过去齐头并进,其历史遗产是被认可的。 所以,留下来的这些房子,占据了城市比较核心的位置。当然,确权(发红本)就别指望了,但若自己住,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也有人想买,私下里交易也很多。当然,不是鼓励大家去买、去投资,只是说,经过综合整治,这些房子尽管违法,但未来不会拆了,环境也会变好……。 最后,再回到一开始,和大家讲讲,为何国家和广州市要出这个政策,这是因为,按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2020年底要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近期,社会上有传言称,借这个登记的机会,小产权房可能会“转正”。大家想想,如果可以转正的话,70亿平米左右的小产权房,规模是商品房的近1/3,这岂不是高房价头上的“达摩利斯之剑”。所以,自然要告诫一下,别指望登记来转正了。另外,未来大城市都要旧改了,重申不能转正,旧改成本也会低一些。
近年来,金融市场违法案件多发,金融管理部门履职尽责予以依法处置,有效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金融领域行政处罚力度仍有待加强,以此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在此背景下,金融委办公室于近日召开会议,针对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明确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按次处罚和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从严追究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按照金融委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明确可以按次处罚金融违法行为。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长期、多次实施同类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金融管理部门依据现行法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行为后果等因素,可以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按次累计处罚。 同时,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实践中,部分金融违法行为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扣除成本后计算的违法所得却较少,导致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不相匹配。《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将金融机构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为违法所得。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曾因金融违法行为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处罚,但不思悔改仍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中介机构协助金融机构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金融机构违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应暂停、撤销其业务资格和许可。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落实了“双罚制”,明确在严格追究单位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可以依法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金融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秉承着法治化原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能够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京东集团副总裁、京东数科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表示,这一措施强化了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按照全部收入来计算违法所得以及采取从重和双罚原则,增加了违法成本,有利于强化处罚金融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据悉,金融管理部门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律法规。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同时强化对违法主体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将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修订中,统筹推动完善金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言简意赅的11个字写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这既表明创业板改革在今年资本市场深改中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也意味着分步骤在全市场实施发行注册制已是势在必行。 法与时转则治。注册制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改革成色和效果受到多重因素影响。法制基础,是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改扎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从今年3月起实施,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础法制体系,切换上了更新、更完善、更具适应性的轨道。接下来,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法制供给力度,为全面深改提供法律保障,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加快“联动修法”,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代表委员们普遍建议,加快推动刑法、公司法修订,加快期货法立法进程,一方面完善基础制度,为资本市场关键领域改革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严惩违法违规,形成规范有序的良性市场生态。 资本市场法制“基本盘”显著优化 今年3月1日,修订过程历时四年半的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证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体系的“基本盘”。新证券法实施后,基础法制对当今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的适应性显著提升,法规体系对未来市场改革走向的前瞻性全面拓展。 适用新证券法的资本市场,已经站上了推进全面深改、完善基础功能、优化市场生态的新起点,然而依法完善市场制度、改善市场生态的工作却无法一蹴而就。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认为,新证券法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接下来还需制定、修改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使政策措施可落地、可操作。 例如,新证券法明确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李秉恒认为,要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更具操作性、真正惠及投资者,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他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关键环节,让诉讼制度实现从“立起来”到“用起来”的转变。 在落实新证券法法理精神,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提出,应尽快制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震慑违法主体、促进投资者更好获赔。他还建议加大中介机构责任,修改相关规定,明确证券服务机构须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联动修法”才能更好护航关键领域改革 新证券法法条增、改、删的变化背后,是对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体系的思考;这一思考背后,则是市场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发展目标“时移事异”的重要转变。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在诸多条款上紧密相关,修法“单打独斗”的局面不利于资本市场法制体系综合完善。 近几年,推动加快刑法、公司法修订,加快期货法立法进程,愈发成为两会代表委员们的普遍呼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提出,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契机,全面加强市场法制建设。 “应当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与新证券法形成配套。”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他认为,应当拓展刑法的规制范围,增强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提出,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注册制改革将分步骤向全市场推开,在此进程中,加大刑法制度供给十分迫切。“新证券法拓宽了证券品种范围,也需要刑法予以配套完善。”他认为,必须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法制体系,才能为全面实施注册制保驾护航。 全面提升违法成本是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惨痛代价,资本市场才能形成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市场生态。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屡打屡现的违法案件,愈发凸显出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的迫切性。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接下来,修订刑法、全面提升违法成本已是民之盼、政之所向。 王建军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以来,一直持续关注修改刑法、提高欺诈发行惩处力度的议题。今年,他建议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同时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在他看来,只有对各类违法行为举起“大棒”,才能保证资本市场深改的成效、进程不受影响。 修订刑法,严打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也是众多上市公司代表委员的心声。全国人大代表、晨光生物(行情300138,诊股)董事长卢庆国就是其中之一。他认为,过往个别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虽受到顶格处罚,但远远不能匹配其违法违规的程度,必须从制度上消除欺诈者生存的土壤。 除欺诈发行外,加大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还须进一步关注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刘新华提出,信息披露造假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逻辑一致,他认为应当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 “整个资本市场运行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行情000166,诊股)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表示,证券市场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关键是公开。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都应当成为法律法规严查、严惩的对象。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加快“联动修法”,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代表委员们普遍建议,加快推动刑法、公司法修订,加快期货法立法进程,一方面完善基础制度,为资本市场关键领域改革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严惩违法违规,形成规范有序的良性市场生态。 “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言简意赅的11个字写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这既表明创业板改革在今年资本市场深改中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也意味着分步骤在全市场实施发行注册制已是势在必行。 法与时转则治。注册制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改革成色和效果受到多重因素影响。法制基础,是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改扎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从今年3月起实施,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础法制体系,切换上了更新、更完善、更具适应性的轨道。接下来,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法制供给力度,为全面深改提供法律保障,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加快“联动修法”,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代表委员们普遍建议,加快推动刑法、公司法修订,加快期货法立法进程,一方面完善基础制度,为资本市场关键领域改革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严惩违法违规,形成规范有序的良性市场生态。 资本市场法制“基本盘”显著优化 今年3月1日,修订过程历时四年半的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证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体系的“基本盘”。新证券法实施后,基础法制对当今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的适应性显著提升,法规体系对未来市场改革走向的前瞻性全面拓展。 适用新证券法的资本市场,已经站上了推进全面深改、完善基础功能、优化市场生态的新起点,然而依法完善市场制度、改善市场生态的工作却无法一蹴而就。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认为,新证券法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接下来还需制定、修改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使政策措施可落地、可操作。 例如,新证券法明确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李秉恒认为,要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更具操作性、真正惠及投资者,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他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关键环节,让诉讼制度实现从“立起来”到“用起来”的转变。 在落实新证券法法理精神,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提出,应尽快制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震慑违法主体、促进投资者更好获赔。他还建议加大中介机构责任,修改相关规定,明确证券服务机构须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联动修法”才能更好护航关键领域改革 新证券法法条增、改、删的变化背后,是对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体系的思考;这一思考背后,则是市场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发展目标“时移事异”的重要转变。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在诸多条款上紧密相关,修法“单打独斗”的局面不利于资本市场法制体系综合完善。 近几年,推动加快刑法、公司法修订,加快期货法立法进程,愈发成为两会代表委员们的普遍呼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提出,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契机,全面加强市场法制建设。 “应当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与新证券法形成配套。”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他认为,应当拓展刑法的规制范围,增强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提出,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注册制改革将分步骤向全市场推开,在此进程中,加大刑法制度供给十分迫切。“新证券法拓宽了证券品种范围,也需要刑法予以配套完善。”他认为,必须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法制体系,才能为全面实施注册制保驾护航。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则连续多年关注期货法立法的问题。他认为,我国期货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但由于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整体效力层级相对较低,致使期货市场发展的法治基础仍显薄弱,应当加快推进制定期货法,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全面提升违法成本是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惨痛代价,资本市场才能形成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市场生态。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屡打屡现的违法案件,愈发凸显出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的迫切性。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接下来,修订刑法、全面提升违法成本已是民之盼、政之所向。 王建军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以来,一直持续关注修改刑法、提高欺诈发行惩处力度的议题。今年,他建议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同时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在他看来,只有对各类违法行为举起“大棒”,才能保证资本市场深改的成效、进程不受影响。 修订刑法,严打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也是众多上市公司代表委员的心声。全国人大代表、晨光生物(行情300138,诊股)董事长卢庆国就是其中之一。他认为,过往个别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虽受到顶格处罚,但远远不能匹配其违法违规的程度,必须从制度上消除欺诈者生存的土壤。 除欺诈发行外,加大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还须进一步关注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刘新华提出,信息披露造假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逻辑一致,他认为应当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 “整个资本市场运行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行情000166,诊股)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表示,证券市场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关键是公开。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都应当成为法律法规严查、严惩的对象。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原标题 中介机构须当好市场“看门人” □本报记者昝秀丽 7月28日,木林森、沃尔核材、百利科技、嘉澳环保等公司纷纷发布公告,因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述公司的可转债、公开配股等项目中止审查。同日,上交所网站显示,龙软科技、国科环宇、建龙微纳、杰普特四家公司中止科创板上市申请,四家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均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今年以来已有9家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保荐违规记录,上市公司披露的违规案例达1085件。 多位专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低是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严格履行职责的主因。证监会近日指出,将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修法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标准。 中介机构屡碰红线 7月26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截至7月25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板排队的10个项目,中小板排队的7个项目以及创业板正在排队的12个项目均处于“中止审查”状态。同日,蓝英装备等7家公司的可转债或定增项目因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中止审查”。7月28日,多家公司项目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叫停”。 此前中国证券报记者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处获悉,证监会已关注到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的中介机构,一些工作正在进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被立案调查。值得关注的是,这已不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第一次被查,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认为,对于多次触及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惯犯累犯,证监会将从重处罚。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9家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保荐违规记录,其中,因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今年5月正中珠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温氏股份7月25日公告,拟将2019年度审计机构由正中珠江更换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专家表示,监管部门处罚力度有所加大,频次有所提高,但探究中介机构近期铤而走险、屡碰红线的根源,则反映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等问题。对标国际经验,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举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配合安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最终在严厉处罚机制下轰然倒塌。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令市场主体望而生畏。 从严监管需加强立法保障 专家指出,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除需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外,加强立法保障,实现有法可依是关键。 “证监会作为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处罚中介机构。因此市场各方的关注重点应是从立法改革角度出主意、想办法,即修改证券法中关于中介机构的处罚种类、幅度问题,通过良法促进善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目前中介机构乱象频现的一大原因即为违法成本低,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方面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一方面,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刑事责任处罚力度,提高法定量刑幅度。另一方面,则要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帮助投资者以零成本、低成本方式维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套系统性工程,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形成合力,才能以儆效尤。应配合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来激活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失信惩戒体系等制度,其中在强化民事责任制度方面需要多方努力。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建议,中介机构要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建立针对中介机构的激励相容机制,加强考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探索在科创板实行券商“连带责任制”,引导券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 邵宇指出,注册制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都在扮演重要的信息传递角色,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应进行严厉惩处。刘俊海提出,在诞生之初就应强调在法治、透明、理性、规范的轨道上来创设科创板,要对上市公司实控人、中介机构等失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法律的意义在于让市场主体在利益与风险之间做出权衡,如果违规成本超过利润,市场主体自然不会触碰红线,铤而走险。”邵宇指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是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治理的关键。 目前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已提上日程。“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证监会表示,“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汤欣指出,证监会的回应一方面强调了法律制度应遵循整体设计原则,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应完善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声誉责任四方面监管责任形态,另一方面,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形成合力。同时他建议,证监会应当运用好特有杀手锏——市场禁入规则这一武器。 为进一步完善针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潘向东提出,监管部门应紧密合作,防止监管空白;同时,针对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主观评判,应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再者,法律法规通常滞后于现实状况,因此应提高处罚力度,增强执法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