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严打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为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节日期间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农业农村部决定自2020年12月中旬到2021年2月中旬,在全国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通知》称,今年以来,各地通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查办了一批屠宰环节违法案件、捣毁了一批私屠滥宰窝点、销毁了一批问题产品,有力支持了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恢复,有效保障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随着冬季,特别是元旦春节消费旺季的到来,猪肉产品消费将进入高峰期,从近期各地案件查办情况看,私屠滥宰等屠宰环节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为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节日期间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农业农村部决定自2020年12月中旬到2021年2月中旬,在全国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总体要求方面,《通知》提出,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加快生猪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主要任务方面,《通知》明确,一是严查重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坚持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的排查和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深入整治违法屠宰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物质行为,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依法顶格处罚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加工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经9月15日讯:据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显示,优步水岸花园北区1#、6#、11#、12#楼(含桩基)工程存在模板支撑体系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及存在未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责任方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财经综合 文/丁一)
近年来,金融市场违法案件多发,金融管理部门履职尽责予以依法处置,有效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金融领域行政处罚力度仍有待加强,以此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在此背景下,金融委办公室于近日召开会议,针对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明确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按次处罚和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从严追究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按照金融委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明确可以按次处罚金融违法行为。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长期、多次实施同类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金融管理部门依据现行法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行为后果等因素,可以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按次累计处罚。 同时,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实践中,部分金融违法行为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扣除成本后计算的违法所得却较少,导致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不相匹配。《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将金融机构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为违法所得。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曾因金融违法行为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处罚,但不思悔改仍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中介机构协助金融机构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金融机构违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应暂停、撤销其业务资格和许可。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落实了“双罚制”,明确在严格追究单位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可以依法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金融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秉承着法治化原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能够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京东集团副总裁、京东数科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表示,这一措施强化了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按照全部收入来计算违法所得以及采取从重和双罚原则,增加了违法成本,有利于强化处罚金融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据悉,金融管理部门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律法规。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同时强化对违法主体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将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修订中,统筹推动完善金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房产租赁领域侵害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最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天(18日)通报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自今年4月1日至9月30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1474件,查获涉案信息369.2万条,罚没款1946.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54件。 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等三领域违法行为高发 从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当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主要高发在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等三个领域,其中,房产租售行业案件数量和涉案信息数量均列首位,查办案件273件,涉案信息数量153.2万条,罚没款428.2万元,分别占总数的18.5%、41.5%和22%。 最突出的违法行为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710件,涉案信息276.3万条,罚没款1006.3万元,分别占总数的48.2%、74.8%和51.7%。 三大特点:多发性、隐蔽性、取证难度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 违法行为具有多发性。从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等情况来看,违法行为涉及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等多个领域,与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违法经营者在非法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往往通过便携式存储器、互联网等途径传递信息,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储存在网盘、电脑甚至手机中。在与消费者联系时,一般都是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基本不与消费者直接见面。有的甚至利用修改软件隐藏真实信息,消费者很难知道违法者真实身份。 案件查办难度大。电子文档具有难发现、难固定、易销毁的特点,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在第一时间综合运用控制现场、电子取证、讯问当事人等多种手段固定相关证据,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此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往往具有涉众、跨地域等特点,取证难度也相对较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一步将继续组织开展“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经营者法律意识、消费者维权能力。(央视记者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