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黑名单”上的38家股东,入股9家银行保险机构!有这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券商中国 刘敬元 还记得那38家上了银保监会“黑名单”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吗? 7月4日,银保监会首次向社会公开一份银行保险机构的38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广受关注。 这38家上了银保监会“黑名单”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都入股了哪些银行保险机构?分别有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券商中国记者从业界获悉了相关情况。 38家股东入股9家银行保险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7月4日首次公开的银行保险机构38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入股的银行保险机构一共涉及9家,包括5家银行、3家保险、1家金融租赁公司。 具体为:包商银行、宁波东海银行、丹东银行、成都农商行、海口农商行、安邦财险、和谐健康保险、昆仑健康保险、中国金融租赁(港股02312)公司。 这38家股东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于: (一)包头大安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头大安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作为包商银行股东期间,存在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编制提供虛假材料、关联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等违规行为。 (二)杭州平章工具公司、宁波鄞州亚历电器公司使用他人借款入股银行。杭州平章工具公司、宁波鄞州亚历电器公司投资入股宁波东海银行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他人借款。 (三)中国远大集团关联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中国远大集团通过其旗下三家子公司合计持有宁波东海银行28.97%的股份,超过监管比例限制。 (四)辽宁宝华实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辽宁宝华实业集团作为丹东银行股东期间,其实际控制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上海文俊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关联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其中7家企业不符合入股条件。上海文俊投资公司等10家关联企业合计持有成都农商行5%以上的股份,但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其中北京涛力投资公司等7家企业受让成都农商行的股份时,还存在成立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者权益性投资余额超过其入股前一年净资产的50%等不符合入股条件的情况。 (六)中青旅海江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信贷资金入股银行。中青旅海江投资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海口农商行10.54%的股份,中青旅海江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两次入股海口农商行的资金,分别来自于挪用他人信贷资金以及将第一次投资取得的股权进行质押后获取的贷款。 (七)海南润中教育投资公司等关联方利用股东地位获取低成本资金。海南润中教育投资公司及其关联方入股海口、三亚、文昌、澄迈等农商行后,将所持大多数股份质押给相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其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八)江苏名德投资集团等5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江苏名德投资集团等4家企业在安邦财险的筹建和增资过程中,存在隐瞒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违规行为。中乒投资集团在和谐健康保险公司的筹建和増资过程中,存在隐瞒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违规行为。 (九)福信集团等7家企业作不实陈述、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福信集团等7家企业在昆仑健康保险公司的增资和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对入股资金来源和关联关系作不实陈述,编制提供虛假材料等违规行为。 (十)中经国际新技术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中经国际新技术公司在持有中国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份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从中国金融租赁公司获取融资的条件优于其他客户融资的条件;二是未真实披露关联方信息,导致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向其及关联方提供的融资金额超过监管比例限制;三是在中国金融租赁公司未提足拨备的情况下,违规获取分配的利润。 针对上述股东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对在股东股权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股东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银行保险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对照梳理,深入査找违规入股、隐性代持、利益输送等问题,坚决纠正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隐瞒关联关系、非法干预经营、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股东股权乱象整治工作。”银保监会近期向银行业保险业传递了明确态度。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股东股权管理的重要性,要求持续排查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股东股权管理水平,强化各方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包括: 银行业保险业现有及潜在投资者要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约束自身行为,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持续优化股东结构及董事会、监事会等运行机制,为股东依法合规参与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环境。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 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对在股东股权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违法违规股东,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格惩处规范,特别是对股东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形成监管震慑。 银保监会7月4日曾表示,下一步,其将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上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集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被“点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今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有力维护了我省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等规定,现对以下18个不同违法情形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工作,自觉遏制违法广告;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其中,第二条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推广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公共自行车停放点的灯箱上发布含有“金吉列留学 美国……乌克兰等24个国家2600余所海外院校,等你来选择!”等广告内容,广告中将香港列为国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4月,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2日,隶属于金吉列企业集团。2009年1月,在行业内首家推出留学服务“金诺计划”,公开留学服务十大承诺,在消费者协会设立“金诺计划”基金(假一赔十质量保证金),为规范留学中介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创办人张世杰先生积极推动中外教育交流,一直为促进中国留学事业的发展做着不懈努力。尤其是近十年,他以“发展民族教育、促进国际交流、建立留学行业服务规范”为己任,每年为上万名学子在留学、就业、回国创业等方面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为国家建设所需要的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做出了突出贡献。注册资本为5000万,法人代表为朱燕民。 另外,我们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也可以看到有用户的投诉。 其中,有用户7月4日发布了主题为“美国疫情严重,不考虑读研,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强制夺理不肯退全款”的投诉。 可以看到,多数问题集中在退费难这个方向,后面公司将如何处理呢?我们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邵晓慧 )
四问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编者按:如何根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金融委开出了一剂“良方”:监管协同、立体式追责、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强化投资者保护…… 针对市场诟病多年的顽疾,金融委出重拳、用重典,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意在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步,是净化市场生态、取信于市场的有效之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近日召开了第三十六次会议,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这是金融委年内第四次针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表态,措辞之严厉,把脉之精准,体现出从严从重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之迫切。 如何践行好“零容忍”,证券时报记者问计多位专家学者。他们普遍认为,随着“零容忍”政策动真格,一系列防范财务造假、强化投资者保护的规则细节不断完善,制度和规则的笼子越扎越密,各种市场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中国资本市场必将行稳致远。 一问:为何高层屡屡提及 严打资本市场犯罪? 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纠正。 第三十六次金融委会议聚焦资本市场,会议提出了包括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刑法修改等工作进度、加强舆论引导等在内的七大方面举措。 这是4月份金融委首次提到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以来,年内第四次提及要重点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回顾历次会议的内容不难发现,有关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表述逐步升级。 4月7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到,“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4月15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到,“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5月4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八次会议提出,“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 ;而本次召开的会议则认为,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纠正。 可以看出,金融委对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措辞严厉程度以及广度在逐步提升,对违法行为从重从快从严惩处的态度及决心更加坚定,表明了我国清理整顿资本市场乱象、营造法治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 为何高层会议屡次专题聚焦资本市场违法乱象?为何一再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要求? “这主要是源于股市多年来的现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过往多年,对于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收益高于成本;对于公司机构和投资人而言,守信收益低于守信成本;对投资者而言,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这让一些投资者陷入了“为了追回一只鸡而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境地,这是资本市场里的“牛皮癣”,必须稳准狠地坚决打击。 这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的观点不谋而合。郭雳表示,过去由于基础制度供给不足等原因,国内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存在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法律惩戒威慑不足的顽疾。在证券发行逐步转向注册制的当下,金融委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亮明“零容忍”态度,影响深远。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部负责人彭文生指出,信息真实是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弄虚作假的行为威胁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近年有少数A股上市公司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因为虚假财务信息问题,既破坏了资本市场健康的环境,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和国际影响。 “要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要顺利实施注册制改革必须严厉打击破坏市场规则的蛀虫”。彭文生表示,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打击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是实现资本市场公平正义、风清气正、保护投资者应有之义,是确保资本市场改革顺利推进的必要之举,在新的国际形势之下,实现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接轨,对资本市场的规范和透明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也是开放市场、更好地吸引海外投资者的重要举措。 二问:如何严厉查处 重大违法犯罪案件? 目前正在探索建立包括自律管理、日常监管、稽查处罚、刑事追责、集体诉讼和民事赔偿有机衔接、权威高效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配合着资本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全力提升监管有效性和市场诚信水平。 过往多年,对于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的行政顶格惩处就是60万元,制度建设存在短板,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发生了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监管规章制度正在不断完善。金融委会议提出,要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刑法修改等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提高刑罚力度。 实际上,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快打击是证监会的常规动作。仅今年上半年,就有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ST斯太、康尼机电、长园集团、索菱股份等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被查处,稽查执法的高压态势持续升级。 从调查情况来看,这些造假案件有一些共性特点,包括造假周期长、金额巨大,往往持续数年时间,虚增利润动辄几十亿元乃至上百亿元;出现系统性、规模性造假现象,有的公司虚构业务,搞“两本账”;有的公司甚至定期制定造假指标,与供应商、客户内外勾连实施全流程造假。另外,造假同时往往还伴生违规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这些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的行为,仅仅依靠证监会行政监管的力量单兵突进远远不够,行政处罚的惩处效力也稍显不足,要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必须形成监管合力。如何构建起立体处罚的有力框架,严厉惩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成了摆在监管层面前的重大课题。 据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正在探索建立包括自律管理、日常监管、稽查处罚、刑事追责、集体诉讼和民事赔偿有机衔接、权威高效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配合着资本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全力提升监管有效性和市场诚信水平。 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惩处中,立体式追责已有探索。虽然根据旧《证券法》,证监会穷尽被赋予的法律手段,在对公司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的同时,对实际控制人、所有涉案董监高均处以相应罚款,共计595万元。但“行政处罚不是终点”,证监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已第一时间将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将继续配合司法机关对康美药业案进行查处,相关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同时,民事追责机制亦将发挥作用,随着投资者近年来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多数案件行政处罚结案后,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诸于法律武器维护权利,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其中起到积极作用。 刘俊海表示,打击资本市场犯罪不是证监会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面临的挑战。除了由证监会采取行政执法,还需要通过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指导、市场准入来协同合作,共同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这其中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内的相关机构,都应当在打击资本市场犯罪、净化维持市场秩序方面有所担当,有所作为。 郭雳建议,要建立立体式追责体系,一要抓住“关键少数”,严格“看门人”责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群体,以及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看门人”对预防和抑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至关重要,金融委会议给这些市场参与主体都敲响警钟,让“关键少数”和“看门人”能了解到资本市场法治化监管的新趋势,使其慎独自律、择善而从。 二是全面提升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新《证券法》已从多个方面加重了相关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拟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实控人及中介机构违法等的刑罚。 三是落实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立体式追责框架中,可能存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竞合,在相关法律修订后这一问题将更为突出,建议在设计相关机制时,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 三问:如何依法 及时启动“集体诉讼”? 为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我国新证券法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该项诉讼制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在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金融委会议提及的要“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这对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刘俊海表示,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要激活。其中,民事责任尤为关键,这与集体诉讼也是息息相关。 何为“集体诉讼”?目前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均采用“集体诉讼”机制,只要有一个人发起诉讼,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损者会一呼百应,最终导致的赔偿金额巨大。在发达市场,集体诉讼是证券市场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成型制度。以安然公司为例,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方式获得了数十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巨额赔偿之下安然公司最终受到了破产倒闭的严厉惩罚,发挥了较好的惩前毖后效果。 如今为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我国新证券法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该项诉讼制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在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完善具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证监会也在研究证券代表人诉讼管理办法。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近期在上海召开证券代表人诉讼座谈会,听取对投保机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的意见建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在加紧制定相关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集体诉讼效力强劲,需要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来推进。相关制度的落地,需要同时考虑肃清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出发点和逐步摸索推进、适应市场发展现状的现实背景。 这就关系到如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哪些案子适用于“集体诉讼”? “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集体诉讼’。”刘俊海表示,判断是否为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该看是否满足三个标准:一是投资者人数众多;二是投资者损失较大;三是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引起极大民愤。这需要投保机构具体分类研究,不能让典型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成为漏网之鱼。 在选取案件标准方面,投服中心曾表示,首先,将选择已经被证监会及有权国家机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案件。其次,选择典型性、影响大、关注高,且具有示范性的案件。在案件选取过程中,投服中心将充分考虑证券代表人诉讼工作开展初期对证券市场和被诉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充分与各市场主体相关方沟通,并依规向监管部门备案。 业内期待尽早出现国内首个集体诉讼案例,今年3月份,杭州中院发布对五洋债券纠纷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并发布征集债券自然人投资者的登记公告。5月份,南京中院发布了澄星股份等4家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这将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起草积累试点经验。 四问:如何建立打击违法 活动协调工作小组? 资本市场是一个生态系统,而生态的改善需要多方合力、多措并举。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公安司法部门在刑事追责、民事维权、社会安全方面责任重大。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的职能也息息相关。证监会在这个工作小组中有必要充分体现主动性和协调功能,推动行、民、刑不同责任机制之间的顺畅有机衔接。 金融委会议的亮点就是提出了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记者了解到,该小组正在酝酿建立中,目的就是强化行政刑事的有机衔接,对违法行为精准、重拳出击。 当前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量主要在证监会稽查部门,这个成立了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稽查执法队伍,主要由稽查局、稽查总队和上海、深圳两个专办构成。其中,稽查局负责案件的指挥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保障;稽查总队、两个专办主要查办跨区域重大的、紧急复杂敏感的案件。后者战功赫赫,早年的万福生科、绿大地、新大地案,近期的雅百特、獐子岛、*ST斯太案都出自稽查总队和两个专办之手。 近几年来,为了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升级,案件多、任务重,各类形式的违法违规案件压在了600多位稽查人员的身上。自去年9月份起,证监会稽查队伍进行了改革,通过强化案件分层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稽查执法效能,集中力量查办欺诈造假等大要案,提升案件查办效率。 行政执法体系的改革也迫切要求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完善。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近日在浦山讲坛和CF40孙冶方悦读会上坦言,当前困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法治问题不少,行政管理介入过度,同类市场活动制度规则统一性不够,不同层次市场的法律制度安排相互混淆,有关市场整体结构、长远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不足,法律制度规则完善机制也还不健全。需要理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逻辑,多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协作提高监管合力。 郭雳表示,资本市场是一个生态系统,而生态的改善确实需要多方合力、多措并举。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公安司法部门在刑事追责、民事维权、社会安全方面责任重大,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的职能也息息相关,特别是在防范处理跨市场、多机构、复杂资金流动和特殊主体问题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如何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该小组该承担哪些职责? 郭雳建议,证监会在这个工作小组中有必要充分体现主动性和协调功能,通过专业分析、技术支持、依法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等方式提供专业支持,推动行、民、刑不同责任机制之间的顺畅有机衔接,参与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修订工作。此前,证监会已与相关部门配合,针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市场操纵违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等行为开展过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工作小组的组建和任务执行积累了一些经验。 “还需要在组织力和技术面上下功夫。”华鑫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何晓斌表示,在技术层面的支持,要充分利用新一代的信息技术,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甚至于区块链技术,来组织专业的人员建立一定的规章制度,以实现跨条线跨市场的协同监管,尽早发现问题,尽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让技术面的联系带动组织层面的聚合,使得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整体协调和监管能力有显著的提高。 彭文生对协调工作小组充满期待。他指出,可以预期,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专业性、及时性、针对性及力度可能会得到大大加强,可以对资本市场违法活动进行及时、精准、有效、常态化地打击。证监会充分发挥在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专业性,其他部门协同,这将有效避免分业监管形成的监管漏洞,会使得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行力得到加强,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将造成强有力的威慑,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
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11日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并提出了包含七项内容的一揽子工作措施。 会议认为,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纠正。 会议提出,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制度建设存在短板,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发生了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监管规章制度正在不断完善,构建了立体处罚的有力框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证券执法和司法工作,坚决打击、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回应社会各方期待。 此前的金融委工作会议就曾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 此次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 会议具体提出了一揽子工作措施,包括: 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加快调查、处罚、移送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加快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细则落地,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深化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强化退市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刑法修改等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提高刑罚力度;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基础制度建设,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强化专门的执法力量;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形成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合力,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加强舆论引导,多渠道、多平台强化对重点案件的执法宣传,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鲜明信号,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功能,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市场生态和文化。
年内证监会已开104张罚单 17份给予顶格处罚 主持人孙华:近日,证监会集中曝光258家场外配资平台,并表示将持续加大监测力度、严格依法处罚;同时,银保监会强调,“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今日本报就今年以来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管措施给予梳理并解读。 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10日,证监会表示,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顶格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近年来,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监管态势,新证券法实施之后,证监会以新证券法精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统计,截至7月12日,今年以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合计发布10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信披违规有41份,占比为39.42%,内幕交易30份,占比为28.85%,信披违规和内幕交易罚单占比近七成。 17份罚单为顶格处罚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上述104份罚单中,有17份涉及顶格处罚。其中,16份信披违规罚单中,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或实控人处以顶格处罚,1份内幕交易罚单中,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者实施没一罚五的处罚,即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的顶格处罚。 如今年5月份,证监会对*ST凯迪的陈某龙等16名责任人员开出的罚单显示,*ST凯迪实控人陈某龙授意、指挥或隐瞒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被证监会处以90万元的罚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呈现从严、从重、从快的特点。从处罚力度来说,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于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已立案的案件,比如证监会对獐子岛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美药业恶性财务造假等案件均在原证券法的基础上实行顶格处罚。由此可见,未来,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资本市场中的恶性违法行为,证监会将继续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从而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曾表示,对于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目前仍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案件,证监会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证监会贯彻新证券法精神,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抓紧推进积案清理。对于违法行为虽然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严重危害的,证监会将严格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严加惩治。 3月份以来37家公司被立案 《证券日报》记者据上市公司公告统计,截至7月12日,年内有41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剔除仅高管被立案调查),其中雅本化学、秀强股份等37家为3月份以来(即新证券法实施之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3月份以后被立案调查、因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案件,预计证监会将在一年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朱奕奕表示,新证券法通过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违法违规的行为人因此将面临更高的行政罚款和针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对资本市场将具有较大的震慑力。 除了新证券法加强的行政责任,以及中国特色集团诉讼下的民事责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人也将迎来更加严格的刑事责任。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对于新证券法,市场各方主体已经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普及,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已经大大增加。”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随着集体诉讼示范案例的判决结案,以及证监会按新证券法中加重后的责任进行处罚的案例出台,随着正在进行的刑法修订乃至实际用以判案,新证券法的影响和威慑力还将进一步增加。
为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规范股东行为,发挥震慑作用,强化市场监督,银保监会7月4日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的38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这是银保监会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曝光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 据了解,本次公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重点公开了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银保监会首次公布的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包括:杭州平章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北奔明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名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信翔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正远大科技有限公司等38家。 据悉,针对所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此举将有利于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质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次公开是一次新的尝试,事前进行了审慎评估。“此次公开对所在机构日常经营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所在机构的其他股东和机构自身也是一次警示教育,有利于督促其树立诚实守信理念,规范股东行为和股权事务管理,进一步夯实机构的公司治理基础。” 明确严监管导向 提高违法成本 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进一步明确严监管导向。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开既是银保监会整治股东股权乱象的一次重要行动,也是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此次公开,旨在传递将进一步严格股东股权监管的信号。 二是惩戒股东违法行为。在前期监管检查、风险处置的过程中,银保监会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股东。有的股东违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有的甚至把银行保险机构当作“提款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 “这次公开,就是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违法失信形象公之于众,提高其违法成本。同时,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督促更多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自觉约束其行为。”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三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市场监督是约束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行为的重要力量,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放在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等重要的位置。 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常态化机制 “银保监会将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公布更多违法违规股东,并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称。 上述负责人表示,希望各方都积极参与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督中来。“大家多一点监督,银行保险治理就多一点正能量,大家都‘不以善小而不为’,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才能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 银保监会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对客户、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主动关注和帮助改进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管理,银保监会将坚持“两个不变”。一是坚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银行保险机构改革、优化股东结构的积极取向不变;二是坚持严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的高压态势不变。 银保监会将做到“三管齐下”。一是压实机构的股东股权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加强股东教育和行为约束,三是提高股东股权监管水平。
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高度重视股东股权监管工作,将查处违法违规股东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持续开展股东股权乱象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入股不合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甚至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为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规范股东行为,发挥震慑作用,强化市场监督,银保监会现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本次公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重点公开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是提高股东违法成本、端正股东入股动机的必要措施,是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的有效手段,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凝聚各方监督合力的重要举措,对深化银行保险机构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保险业现有及潜在投资者要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约束自身行为,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银行保险机构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加强股东股权事务管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同时,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要求,继续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股东股权,加强股东行为约束和关联交易监管,切实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为银行业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杭州平章工具有限公司 浙江国恒实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北奔明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名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信翔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正远大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超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青旅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包头市黑石物资有限公司 西藏恒实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亚历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文俊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劲荣投资有限公司 包头市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涛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邑兰新投资有限公司 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金堂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瑞信物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乒北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新津瑞凯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润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亨宇化工有限公司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百惠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福信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大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清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昌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驰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泰腾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美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经国际新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市大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