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张家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张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罚款1万元。 此外,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魏燕超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给予魏燕超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亚太财险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亚太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河南银保监局周口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周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太康农商行”)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 2020年12月13日,周口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对河南太康农商行罚款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显示,经查,国药控股山西临汾有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被立案。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药控股山西临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国药控股山西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70%。国药控股山西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01099.HK),持股比例90%。 《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证券市场违法案例屡见不鲜,但每个案例的背后都是一个值得品读的故事。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对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诚资管”)及其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堪称是为数不多的典型违法案例。 《证券日报》记者依据处罚判决书发现,旭诚资管实际控制的两类账户(产品和个人账户)总数高达74个,违法操纵个股达10只,被罚金额高达1.58亿元,称得上是违法金额较高的案例之一。此外,记者从中基协网站未能查到有关旭诚资管的登记和产品备案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一个典型的操作市场案例,其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同时,如果被处罚主体或个人觉得不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公司和高管等,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从这个案例释放的监管信号是严监管、零容忍,只有遏制这种违法行为,才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资本市场秩序,才能提升广大投资者的合规意识,打造一个透明的、有秩序的资本市场。 个股违法交易最高达782笔 记者发现,旭诚资管违法案例最大看点在于几方面:一是实控账户数量较多;二是违法操纵个股数量达10只;三是被罚金额近乎1.6亿元;四是单只个股违规交易频率较高。 具体来看,旭诚资管实际运用的证券账户数量合计高达74个,其中包括了证券产品账户和个人证券账户。根据披露的处罚判决书显示,相应证券公司所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及证券交易委托流水、资金流水等信息,将旭诚资管实际控制的“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002939)-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期证券投资基金”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列为违法操纵账户,同时,还包括了“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1”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由此来看,旭诚资管所实控的证券账户总量高达74个。 在违法操纵个股方面,数量也高达10只,包括了博信股份、亚星客车(600213)、龙建股份(600853)、赛福天(603028)、杭电股份(603618)、正虹科技(000702)、山东威达(002026)、棒杰股份(002634)、博实股份(002698)和金利华电(300069);其中,在多只个股上都存在连续买卖、虚假申报违法行为。在单只个股上,违法交易次数最多的高达782笔,处罚判决书显示,旭诚资管在亚星客车持有期间,7个交易日中总账户共申报买入7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 在违法交易资金量上,用时最短涉及成交金额最高的是金利华电违法交易情况。根据处罚判决书显示,旭诚资管对金利华电持有股票共计仅2个交易日,买入成交金额高达1.85亿元,卖出成交金额高达1.95亿元,获利949万元。其次是对棒杰股份的违法交易,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卖出成交金额达3.4亿元,获利2946.75万元。另外8只个股也有不同短期买卖,获利资金也不尽相同。 对旭诚资管3倍处罚 根据处罚判决书显示,旭诚资管及其相关人员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虽然相关涉事人员在随后认错、知错、接受处罚,并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但证监会认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不存在应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故对相关主体和人员的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决定,没收旭诚资管违法所得5268.4万元,并处以1.58亿元罚款(3倍罚款);对总经理、投资经理陈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杜闽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副总经理陈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研究员、交易员蔡兆艺和林通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中基协网站对旭诚资管进行相关信息查阅,却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这是否意味着旭诚资管暂未在中基协进行登记备案? 北京某私募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尚未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可能存在尚未不知需要登记备案或抱有其他心理而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可能。“就目前来看,尚不知需要登记备案的可能性不大,或是公司高管存在其他想法,因此,并未在中基协登记备案。”“如果这家私募公司在募资等方面不存在局限性,那可能就不存在登记备案的需要;但从处罚判决书来看,该公司涉及的证券账户有产品类证券账户,按照通常要求来看,应当需要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仍然存在尚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对于旭诚资管是否暂未登记备案不方便进行评价或表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西银)罚字〔2020〕第28、29号)显示,柞水终南山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柞水终南山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对运营总监肖海东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近日,企查查APP显示,打假人王海公司涉严重违法,连续三年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新闻发布后引起了网民们的热议。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企查查APP,职业造假者王海目前共与8家公司有关联,其中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湖南省醴陵市王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宁王海热线咨询有限公司。 企查查风险信息显示,目前王海持股20%的王海在线资讯公司于19年11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此前该公司已3年无法取得联系。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12月16日消息,据天眼查App显示,职业打假人王海目前共与8家公司有关联,其中南宁王海热线咨询公司等已吊销营业执照,2019年11月,王海在线资讯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2月16日凌晨,王海回应旗下公司涉嫌严重违法:成立醴陵王海公司帮职工维权,就是准备替职工坐牢的;南宁王海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办了税务注销没注销工商。同时,王海还表示自己曾在2006年举报北京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证明,王海在线资讯公司则因伪造签名和他互诉。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