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张家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张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罚款1万元。 此外,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魏燕超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给予魏燕超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亚太财险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亚太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1月29日晚间,亚太实业发布业绩预告称,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00万元至22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1018.03万元,将实现扭亏为盈。 亚太实业表示,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完成了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的购买;于2020年6月30日完成了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84.156%股权的出售,通过重大资产购买与重大资产出售,公司置出了亏损的房地产业务,置入了盈利能力较好的精细化工业务。同时,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产生当期非经常性损益,增加当期会计利润622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安排姚某在未取得中支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在亚太财险济宁中支以高管身份对公司签报、费用报销等各类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签,并在2018年度考核中按照中支机构班子成员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评。姚某实际履行中支高管职务。 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9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亚太财险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亚太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 主要负责人:潘国波 当事人:潘国波 身份证号码:37072719710619XXXX 职务: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安排姚某在未取得中支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在亚太财险济宁中支以高管身份对公司签报、费用报销等各类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签,并在2018年度考核中按照中支机构班子成员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评。姚某实际履行中支高管职务。 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19〕4号)复印件、亚太财险济宁中支部分普通费用报销单及内部签报复印件、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2018年三级机构班子成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及对济宁中支2018年度机构考核指标复印件、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9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日
5月25日晚,亚太实业公告,公司股东兰州太华在淘宝网拍卖平台竞得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市投资所持有的公司9.97%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兰州太华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95%,兰州太华与控股股东亚太工贸作为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9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亚太工贸。 历经破产清算、股权拍卖后,亚太实业第一大股东终将易主。 早在2018年,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作为亚太实业第一大股东大市投资的债权人,以大市投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大市投资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9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受理上述破产清算申请。 2020年4月21日,管理人在淘宝网发布了拍卖大市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告。5月7日10时,大市投资所持有的亚太实业3222.02万股股份在淘宝网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至5月8日12时50分55秒拍卖结束。兰州太华参与了本次竞拍且最终以近2亿元的总价竞得上述股份。5月20日,兰州太华与大市投资管理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代理协议》。 早在2018年8月,亚太实业就披露过《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只不过当时因大市投资遭遇破产清算,拍卖未正常进行。 亚太实业的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并非一个主体。本次权益变动前,亚太实业实际控制人为朱全祖,控股股东为亚太工贸(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第三大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3%。大市投资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222万股(限售股,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占公司总股本的9.9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兰州太华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478.3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95%;其一致行动人亚太工贸持有上市公司3217.73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5%;兰州太华及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拥有上市公司8696.1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9%。另外,大市投资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 正是由于这样特殊的股权结构,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亚太实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亚太工贸。 对此,亚太实业曾专门发声表示,破产清算系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方申请对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破产清算,并非公司控股股东亚太工贸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破产清算。第一大股东破产清算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天眼查显示,兰州太华成立于2009年5月,公司主要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项目、能源项目、房地产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投资等。 对于本次参与竞拍,兰州太华表示,一方面基于其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市投资的质押担保债权通过拍卖的形式得到清偿,另一方面是对亚太实业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通过参与竞拍的方式不断提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占比,在未来上市公司战略部署、业务发展等重大事项方面提高决策效率,并以此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