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1年春运自1月28日启动,至3月8日止,共计40天。春运期间,有针对性地做好出行人员核酸检测工作,有利于早发现早控制疫情,保障实现平安春运、健康春运。 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地市人员出行要求 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近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春运期间不流动。中风险地区人员或近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春运期间原则上不流动;如确需出行,须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并持有72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人员春运期间省际、市际出行,须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低风险地区人员出行要求 14日内有发热、咳嗽、咽痛、腹泻、味觉嗅觉减退等临床症状之一者,尽量避免非必要出行。 低风险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确需省际、市际出行的,以及跨省返回农村地区的返乡人员,应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其他人员应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出行,在体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流动。如无必要,低风险地区人员应当尽量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地市。 核酸检测要求 按照自愿原则,春节期间返乡人员核酸检测可以采取“10混1”混采技术开展检测,降低个人检测费用负担,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出 品:光明网科普事业部 监 制:战 钊 策 划:肖春芳 制 作:张 蕃 资料来源:国家卫健委 [ 责编:赵宇豪 ]
1月27日,北京召开第222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春节前后人员安全有序进返京新规,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和建介绍,自1月28日至3月15日期间,国内低风险地区人员进返京须持抵京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京后实行14天健康监测,满7天、满14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同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也对春节期间就地过年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并表示,各地方不能擅自加码,更不能层层加码,不能阻断人员出行、返乡,不允许一刀切。 徐和建表示,在京停留不足14天的,以实际在京时间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要求。健康监测期间可以正常出行和工作生活,不得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不聚餐、不聚集,做好个人防护,自觉保持合理活动范围和社交距离,并按要求向社区(村)或单位、工地、酒店等报告健康状况,出现异常症状及时报告并就医排查。河北省低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及环京地区通勤人员按照现行进京政策执行。 同时,人员进返京后,要全面落实健康管理措施,社区(村)和单位、工地、酒店等要对进返京人员建立台账、滚动摸排,核验抵京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督促落实14天健康监测和抵京后核酸检测措施。对未持有效核酸证明的,抵京当日先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严格控制流动。各用工单位、高校要合理安排务工人员、学生错峰避峰返京返岗返校,对起讫地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可通过开行返京包车、专列(包车厢)等方式,组织“点对点”有序运输,并严格返京后防疫管理。党政机关干部带头在京过节,非必要不出京,确需离京的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 对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全域实行封闭管理的人员,原则上不能进京。确需进京的须经当地省级疫情防控部门批准,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京。低风险地区人员进返京后,旅居地调整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按照北京防疫政策落实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措施。 国内其他口岸入境人员满21天方可进京,进京后补足7天健康监测。未满21天已进京的,补足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 徐和建表示,要从严从紧落实“四方责任”,各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进返京人员动态排查和核酸检测,监督指导社区(村)和辖区单位严格落实进返京人员防疫要求。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防控责任,加强内部进返京人员排查管理,对发现的漏管、漏控、漏检问题要严肃倒查追责。广大进返京人员要自觉履行防疫责任,抵京后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等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报告旅居史、接触史和个人健康状况,自觉做好个人体温、症状等日常健康监测,履行好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对拒不配合防疫管理的,将视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提出的“各地方不能擅自加码,不允许一刀切”要求,徐和建表示,在春节前后这段特定时间,充分考虑境内外疫情严峻复杂形势、大人流增加的疫情传播风险,从维护首都安全特殊需要和保障人员流动实际需求出发,在疾控专家深入评估研判基础上,我们坚持科学、精准、适度原则,分级分类采取相对从严从紧的防控措施,注意与国家相关政策做好衔接,不简单化、一刀切“加码”,最大限度为人员进返京提供便利条件。防疫措施将根据疫情形势,实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并及时发布。
“放轻松,一会儿打完针留观30分钟,当天不要洗澡、多喝水……”1月6日下午,北京商报记者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行情000931,诊股)体育中心接种点,医务人员正在向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人员讲解注意事项。 自1月1日起,北京开始首批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海淀区首批九类重点人群的新冠疫苗接种工作目前处于平稳有序运行状态,预计今年春节前将全部接种完成。根据整体部署,北京市明确疫苗接种的9类重点人群包括:冷链物品检验检疫人员、口岸装卸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出国工作学习人员、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者等。 据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赵成芳介绍,海淀区疫苗接种点体系设置为41+29+N,即41个医疗机构接种点,29个街镇临时集中接种点,N个上门接种服务的点位。针对少数查遗补漏人员,采用“依托医疗机构现有接种点”的接种方式;针对人数不多并且较分散的单位,采用以街镇为单位“在街镇设置临时接种点”的接种方式;针对人数较多并且有合适场地的单位,采用“组织接种队上门服务”的接种方式;目前已安排的上门服务单位有国铁集团、北京铁路局、中铁集团、海淀区第二办公区、北京肿瘤医院等。 “海淀区已统筹全区医疗机构专业力量,共配备接种队伍1019人,抽调16家现场保障医院负责接种点位现场医疗保障。”赵成芳说。据统计,截至1月6日12时,海淀区当日接种新冠疫苗2349支,累计接种34097支。 北京商报记者来到的中关村体育中心就是海淀区29个街镇临时集中接种点之一。此接种点由中关村医院、双榆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家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计划利用1月6日-9日四天时间,完成辖区重点人群的疫苗接种工作。记者了解到,6日当天就有社区工作者、快递人员等2000多人报名预约。 现场负责疫苗接种工作的中关村医院社区科科长马辉介绍,目前新冠疫苗接种限制年龄范围为18-59岁,其他年龄段人群需要等待进一步临床试验。孕妇、哺乳期妇女、药物不可控的高血压、糖尿病并发症等人员不适合接种。接种推荐免疫程序为2针,其间至少间隔14天。每剂接种后,需要现场观察30分钟。 北京商报记者在现场看到,接种现场设置了等候区、登记区、接种区、留观区、应急处置区。接种人员先进入等候区,确认是否符合接种条件并解答疑问。随后进入登记区,核验身份信息,签署知情同意书,随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接种区内完成疫苗注射,并在观察区留观半小时左右,确认没有异常即可离开。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2号)显示,经查明,金信期货有限公司在大连新设立分支机构未将备案材料在报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抄报大连证监局,任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向大连证监局报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金信期货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金信期货官网显示,金信期货有限公司是一家于1995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注册资本为1亿8034万元人民币。公司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并拥有该五家的交易席位。 据天眼查APP显示,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5.4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晨鸣纸业000488.SZ)为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7.40%。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三)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六)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七)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十一)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十四)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2号 关于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在大连新设立分支机构未将备案材料在报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抄报我局,任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向我局报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30日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到,“两节”期间引导错峰出行和线上消费。引导务工人员等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留在务工地过年,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做好加班工资支付和调休等工作,引导务工人员错峰返乡返岗。 《通知》指出,元旦和春节(下称“两节”)期间,境外回国人员增多,境内人员流动性大,聚集性活动特别是室内活动多,进口冷链食品和货物物流增大,将加大疫情传播风险。 《通知》明确,落实个人防护措施,降低感染风险。一是严格个人防护。引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要求全程佩戴口罩。注意勤洗手,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 二是减少人员聚集。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提倡家庭私人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做好个人防护,有流感等症状尽量不参加。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场所。 三是加强通风消毒。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交通运输场站和交通工具节日期间要增加通风、消毒等措施频次,引导减少交通工具内人员走动和聚集。4.做好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对感染高风险人员,维持城市运转的关键岗位人员等,实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通知》明确,落实社会、企业、事业单位“五有一网格”防控措施,守住疫情防控网底。一是“五有”。各社会单位、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到“五有”,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措施。
新京报快讯 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12月30日,市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据悉,《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在上海建立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相关人员就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预防风险发生或制止有关行为。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充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尊医重卫”的社会风尚形成,保护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医疗卫生人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和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第三条(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本市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倡导理性、文明就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导,合理安排资金,提升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第四条(部门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政策,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建立和完善本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改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人员编制和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处置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秩序、侵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义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执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保障其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待遇等权益。第六条(宣传教育)新闻媒体、教育、医疗卫生等机构应当加大对优秀医疗卫生人员及其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生命伦理、医学规律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增进医患相互理解。第七条(公益支持)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支持。第二章 职业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与预防职业暴露相适应的工作环境、设备、卫生防护用品,做好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医疗卫生场所环境安全标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相关标准的情况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强化医疗卫生人员劳动安全自我防护的意识,通过加强培训、规范医疗操作、疫苗接种、放射防护、物理隔离等措施,减少医疗卫生人员在职业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第九条(改善工作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改善诊疗、值班等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条件,对就诊人员集中、工作压力较大的科室提供更好的保障。第十条(感染控制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控制知识培训制度,并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开展技能专项培训。本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现医院感染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与感染相关的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配合开展人员培训、指导评估、督导考核等工作。第十一条(传染病报告及责任免除)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当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突发事件的人员派遣)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调遣。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调遣医疗卫生人员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不得派遣处于孕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卫生人员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应对该事件的特殊医疗方案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不能明确的,也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三条(休息休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医疗卫生人员休息休假时间。对于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或者执行紧急任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轮休、调休、补休,对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人员安排强制休息。医疗卫生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或者因执行紧急任务不能休假的医疗卫生人员,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任务结束后及时安排补休,并优先安排疗休养。第十四条(保障心理健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重视医疗卫生人员心理健康,建立心理疏导制度,定期进行心理健康宣传,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心理评估等服务。对于特定岗位或者处于特定时期、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人员,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本市鼓励具备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为有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危机干预和社会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第十五条(薪酬待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各项政策规定,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时落实相应的补助补贴等政策。第十六条(补充保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补充商业保险。第十七条(特殊医疗卫生人员的政策鼓励)本市对紧缺专业、在远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表彰奖励、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内设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注册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执行与普通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政策。第十八条(教育与发展)医疗卫生人员享有参加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面向全部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注重新知识及其应用,提升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素养和人文素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人员按照计划参加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活动,按照规定保证其相关期间的工资待遇。第十九条(职称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突出临床、兼顾科研,将诊疗质量、专业技术能力、创新能力、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或者执行紧急任务的表现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实行分级分类评价。评审适当向基层一线倾斜,为经验丰富、工作突出的在远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紧缺专业的医疗卫生人员设置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评定标准。对于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或者执行紧急任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第二十条(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突发事件中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杰出,以及自愿参加公共卫生事件防治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优先推荐)有关部门在推荐、选拔国家级和市级人才项目人选时,同等条件下应当向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倾斜;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等项目申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向开展疫情防控、重大公共卫生科研攻关的人才及项目团队倾斜。第二十二条(抚恤优待)医疗卫生人员直接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身殉职的医疗卫生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评定为烈士,并予以褒扬;烈士遗属依法享受相关优待。第二十三条(信用激励)本市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增信信息归集和信用联合激励机制。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一)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表现突出的;(二)主动参加公共场所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突发事件现场救治,表现突出的;(三)获得国家、市、区级先进工作者等奖励的;(四)属于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疗卫生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信用联合激励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采取优惠便利措施。第二十四条(关爱服务)医疗卫生人员在参加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时,在子女学习、老人照护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照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帮助。本市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展假期子女托管、提供青年职工公寓、免费体检等方式,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人文关怀。第二十五条(公共法律服务)本市鼓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协会组建专业团队,为医疗卫生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本市推进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支持相关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受到侵害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全方位、便利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执业环境保障第二十六条(安保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互相通报信息,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改正。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存在安全工作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工作场所暴力侵害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内部场所进行分析,明确重点区域的风险排查和处理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八条(物防技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治安保卫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及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并定期开展评估;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门、急诊的诊室、分诊台,病区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紧急报警装置,与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安全检查的,进入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疗卫生机构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医患纠纷的和解与调解)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发生纠纷的,应当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过程中,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告知其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各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机制,推动医患纠纷化解。第三十一条(医疗风险分担)本市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救治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应当用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非法限制医疗卫生人员人身自由,谩骂、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医疗卫生人员;(二)恶意拦截、尾随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扬言或者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寄送恐吓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生活;(三)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抢夺病历,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卫生机构;(四)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拉横幅,在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五)冲击或者占据办公或诊疗场所、围堵出入口、驱赶就医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六)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卫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七)其他侵害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禁止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等从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相关人员就医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关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推送的失信信息。通过安全技术防范、挂号系统等方式发现相关人员就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预防风险发生或制止有关行为。第三十五条(回避诊疗与避险)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公安机关,同时保留或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避险行为提供支持,并可以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诊疗活动;安全威胁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活动。第三十六条(人身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因诊疗活动致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受到威胁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保护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遇到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支持;必要时,可以依法代为申请。相关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禁令。第四章 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第三十七条(失信惩戒和信息归集)本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相关信息。相关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归集。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前款规定的失信信息,及时推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保障机构。第三十八条(一般失信惩戒)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禁止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取消该失信主体的医保使用便利化服务,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先行支付现金后按规定报销;本市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限制或者取消其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服务的便民措施;(二)限制提供特需门诊、特种病房、高等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三)限制其他就诊便利化服务。除前款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限制享受行政管理中的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性政策;(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九条(严重失信惩戒)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禁止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二)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五)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六)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十条(联合惩戒信息通报)本市建立惩戒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及保障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培训、实习的相关人员工作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编辑 马浩歌来源:@上海发布
12月3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加速,我国本土疫情呈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织叠加态势,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境外回国人员增多,境内人员流动性大,聚集性活动特别是室内活动多,进口冷链食品和货物物流增大,将加大疫情传播风险。为做好“两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防护措施,降低感染风险 1.严格个人防护。引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要求全程佩戴口罩。注意勤洗手,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 2.减少人员聚集。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提倡家庭私人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做好个人防护,有流感等症状尽量不参加。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场所。 3.加强通风消毒。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交通运输场站和交通工具节日期间要增加通风、消毒等措施频次,引导减少交通工具内人员走动和聚集。 4.做好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对感染高风险人员,维持城市运转的关键岗位人员等,实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二、落实社会、企业、事业单位“五有一网格”防控措施,守住疫情防控网底 5.“五有”。各社会单位、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到“五有”,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措施。 6.“一网格”。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人员到户、到人,做好假期返乡人员(特别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工作返乡人员)、外来人员、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信息登记、摸排和日常健康监测工作,督促落实好个人防护措施,强调出现发热等症状后的自我隔离和报告。加强巡回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了解、核实和报告。 三、落实行业防控责任,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7.引导错峰出行和线上消费。优化调整学校寒假放假、春季开学时间,错峰安排春季学期开学返校,同时做好节假日留校学生的管理服务。引导务工人员等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留在务工地过年,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做好加班工资支付和调休等工作,引导务工人员错峰返乡返岗。加强民政服务机构、监所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妥善处理群众接老人回家过节等情况。引导电商企业为群众采购提供便利,倡导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消费,疏解采购年货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 8.严控交通客流。科学组织售票和加强乘车管理,严格控制超员率。科学合理安排航班,避免旅客滞留和聚集。落实飞机、列车、长途客车、重点水域水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实名购票、对号入座。做好进站(机场)、候车(机、船)等站区空间快速测温和客流引导。加快推动“健康码”全国一码通行,提高人员通行效率,避免因扫码查验等引起人员聚集。 9.提供便利化服务。优化交通管控措施,为自驾车群体返乡返岗提供便利。扩大“无接触”售检票服务,实现“无纸化”便捷出行。在口岸根据客流变化配足海关检疫和移民查验力量,鼓励申请人网上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减少口岸现场和出入境办证场所人员聚集。 10.严控疫情输入。继续暂停外国人持部分有效签证、居留许可入境政策。针对性加强管控,做好入境前远端防控相关工作和入境后闭环管理。严格管控出入境旅游。继续暂不恢复出入境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严格落实从严审批出入境证件各项要求,引导公民尽量减少不必要非急需跨境旅行。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主动提醒、劝导内地居民取消出国旅游。严格落实国际客运航班熔断措施。严格各类来华航班审批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及后续隔离观察等工作,确保全流程闭环管理。强化境外物品管理,加大对进口物品特别是冷链食品包装、运输工具的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严格落实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 11.严格大型活动监管。严格审批监管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等活动,暂不审批马拉松等人员密集型活动,严控节日祈福、庙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严格人流控制,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体温监测和应急处置准备,对不符合疫情防控和安全要求的活动不予批准。 12.严控景区和公共场所接待规模。继续推动景区预约常态化,实现限量、预约、错峰入园,景区接待游客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继续执行接纳消费者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75%的政策。 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防控工作领导 13.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启动24小时疫情防控指挥值班体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等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节日期间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保持战时状态,切实做好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便利的传统服务方式,做好隔离场所等规范管理,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要指导企事业等单位落实应检尽检人员出行前7天进行核酸检测要求,举办会议、聚会等活动应当控制人数,尽量举办线上会议或视频会议,50人以上活动应当制定防控方案,严格落实有关防控措施。落实重点人群在春节前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任务。加强节前和节日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隐患。 14.鼓励员工在工作地休假。各地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职工意愿,灵活安排休假,引导职工群众在春节期间尽量在工作地休假,做好留在工作地的职工春节期间保障工作。为春节期间加班的职工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和调休。 15.做好聚集性疫情防控准备与处置。各地政府组织加强疫情监测,做好大规模核酸检测应急准备,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两节”期间医疗服务,做好院感防控。发现疫情后立即按照相关预案方案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统筹指挥调度,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疫情。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0年12月30日